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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联网法律问题分析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14期
关键词:电信服务终端产品卖方

袁 媛

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北京 100876

一、我国物联网发展概述

从1991年美国麻省理工学院(MIT)的KevinAshton教授最早提出物联网(InternetofThings)这一专业名词,到2009年8月温家宝总理在我国提出“感知中国”,到目前为止物联网成为了未来最具有发展前景的新兴产业之一。去年6月,工信部发布《全面推进移动物联网(NB-IoT)建设发展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要加强物联网标准与物联网技术研究,打造完整的物联网产业体系并加以推广;研究物联网在更加具体细化领域上的应用,并逐步形成规模效应;提出了为物联网发展的良好的政策环境,共计14条举措。预计到2020年,我国建设完成150万个物联网信号基站、发展超6亿次物联网连接总数。虽然我国物联网产业发展如火如荼,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二、我国物联网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信息安全问题

物联网的发展始终绕不开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危险可能来自于感知层、传输层和应用层,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利用僵尸网络进行的分布式拒绝服务(DDoS)攻击,同一时间大量超负荷的访问数量将会造成网络瘫痪。目前研究发现,儿童手表和闲置的电子设备等最容易成为被利用的工具。物联网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具体而言,指的是因使用物联网而伴随存在的对用户的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和国家社会安全产生的威胁。

(二)物联网行业标准化和规范化的法律需求问题

随着物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国内标准和国际标准层出不穷,然而至今尚未形成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统一标准,其中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制定物联网标准的组织数量众多,侧重领域不同,彼此研究工作存在交叉。主要国际标准组织包括美国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nstituteofElectricalandElectronicsEngineers,IEEE)、国际标准化组织(the 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forStandardization,ISO)、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ducationalTestingService,ETS)、国际电信联盟通信标准化组织(ITU-T)、3GPP、3GPP2等。其次,2016年国家物联网基础标准工作组组织编写的《物联网标准化白皮书》通过按照运行涵盖的领域,将物联网标准体系划分为六个大类,并按类别对存在的问题具体分析,指出了物联网编码标识标准有待完善。

(三)物联网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物联网产业的几乎每一个环节都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既包含基础网络技术方面涉及专利权,也包括物联网企业的产品商标权、软件著作权等。主要的物联网知识产权问题大体包括:(1)物联网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缺乏申请物联网技术专利的意识、欠缺核心技术标准话语权、交纳高额技术使用费加重企业负担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相对不够完善等;(2)物联网商业模式的保护;(3)储备有大量的基础产业和标准专利权的欧美国家企业,可能会在标准实施过程中滥用专利权,进而影响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滥用禁令、拒绝许可、搭售、收取不合理使用费以及强迫交叉许可等。

(四)物联网市场垄断问题

物联网市场垄断问题主要表现为:(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拥有物联网行业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凭借其垄断地位通过提高、强化市场壁垒,阻止和排斥潜在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目前物联网领域的标准制定和核心技术都掌握在发达国家的企业手中,一旦其形成市场垄断,将严重阻碍我国物联网产业健康有序发展。(2)横向联合限制竞争。两个以上生产或者销售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竞争企业,共谋联合而限制竞争的行为。在物联网市场中,企业可能划分基础设备采购市场进行生产,并将产品按所划分市场进行销售,操控整个产业链。

三、物联网法律关系分析

物联网技术应用十分广泛,涉及多方主体,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如何有效地梳理诸多法律关系并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是最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根据不同主体在物联网中提供的不同服务,可以将主体分为物联网应用终端的使用者、物联网应用终端的生产者和物联网基础服务的提供者。试对物联网相关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

(一)买卖合同关系

买方,即物联网应用终端的使用者。卖方,即物联网应用终端的生产者。买方与卖方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主要涉及基于提供物联网产品而产生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等法律进行调整。卖方生产制造物联网终端产品设备,应当负有特定义务,如安全生产并提供合格产品的义务、向买方明示所售产品带有识别芯片,并在搜集、存储、使用或者二次使用买方个人信息时具有提醒和告知的义务,尊重买方知情权;买方有权利要求卖方按照买卖合同约定交付合格的产品,当产品出现瑕疵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时,负有及时通知卖方的义务,并保有向卖方索赔的权利。

(二)电信服务合同关系

互联网中网民与网络服务提供商(ISP)之间存在着电信服务合同。电信服务合同,是电信业务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设立、变更、终止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电信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电信用户协商的合同。类似地,物联网终端产品的使用者与物联网基础服务提供者的关系也是电信服务合同关系。物联网基础服务提供者同物联网终端产品的使用者签订电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为用户提供普遍的、公平的物联网基础性服务。物联网

终端产品的使用者享受服务,并负担支付相应价款的义务。其中物联网终端产品的使用者需要重视与物联网基础服务提供者订立的格式条款中的不平等条约,知晓双方权利义务,熟悉电信纠纷解决渠道和程序,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但物联网服务涉及网络服务与现实社会间的交互,存在许多区别与互联网时代的特定问题,例如无人驾驶汽车等人工智能产品行为的责任认定。现阶段,无人驾驶汽车基本处于人车共管的驾驶辅助阶段,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将事故责任归于物联网产品使用者,还是物联网基础服务提供者显然是新的问题。如何将现行法律规范适用于纷繁复杂的物联网时代,显然,明确各方法律权利义务是解决问题的重要前提。

[ 参 考 文 献 ]

[1]李永忠.物联网信息安全[M].西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16.

[2]梁启星.物联网基本法律问题探略[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

[3]国家物联网基础标准工作组[Z].物联网标准化白皮书,2016.1.

[4]娄耀雄.电信法[M].北京: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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