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法治背景下大学学生管理制度与大学生人身自由的冲突与平衡
2018-01-22周棒
周 棒
湖南农业大学农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0
中共十九大以后,中国的法治化建设进一步深化改革与完善。在新时代中国法治背景下,“大学”作为具有“公务法人”性质的非政府组织,其发展建设之路也必须逐渐与“法治”接轨。然而,近年来,大学管理制度与大学生权利之间的纠纷事件的数量日益增多,其中就有关于“大学学生管理制度”与“大学生人身自由”之间的纠纷事件。针对此种现状,究竟是大学生个人思想、情感或行为的原因,还是由于“大学学生管理制度”可能有不妥之处导致?厘清其中的法律关系,分析出发生纠纷的原因并找到适时可行的解决途径,这对贯彻我国“依法治校”方针,“推进中国法治化建设的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一、核心概念的界定
(一)大学学生管理制度
在中国,“大学”是一种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又是具有特殊地位的行政主体。“大学生”也是一个处于特殊地位的社会群体,虽然他们大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但又正处于接受高等教育还未毕业、步入社会的特殊阶段。“管理制度”是实施一定管理行为的依据,具有社会属性。因此,本文所探讨的“大学学生管理制度”是指在大学校园中对正处于接受教育且未步入社会的大学生实施各种管理行为的依据。从法律规定与授权部门来看,“大学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其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高校自主管理权——具有法律依据并由国家授权且代表国家对大学生依法进行管理。当“大学”基于国家法律授权行使的教育行政权时,它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不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当“大学”基于“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它与大学生之间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1],故大学生须在一定范围内服从大学的学生管理制度。
1.纪律卫生行为规范制度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章详细讲述了有关校园秩序的内容,为保证良好的校园环境、营造浓郁的学术氛围,有着秩序化的课堂、会议或各项活动纪律,有利于教学管理,大多大学都制定了一些有关大学生纪律、卫生等作风的行为规范制度,以防范某些大学生的不良、不正之风。
2.处分、处罚制度
大学的“处分、处罚”是指大学对大学生的管理过程中,对违反纪律或制度的大学生适当进行处分、处罚,其目的是在于教育大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根据我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和我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大学拥有惩戒学生的权利。《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了五种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为使教育教学活动有序进行,实现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各大学根据上述规定,制定了一系列的“处分、处罚制度”,它也是作为上述其他大学学生管理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二)大学生的人身自由
“大学生的人身自由”是指大学生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以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它是大学生在校园内参加各种活动,享有其他人身权利的先决条件。
二、大学学生管理制度与大学生人身自由的冲突分析
(一)冲突的具体表现
从宏观层面来看,我国大学生的人身自由和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法总则》等多项法律、法规的保障与认可,但我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大学对大学生的自由有一定的进行干涉、管理的权利。《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大学生有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义务,而我国《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大学有要在法律范围内对学生进行管理的义务。然而,大学的管理能对大学生的自由限制到何种程度,大学生的自由权受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到何种程度,这两者的界限是不够清晰的。从微观层面来看,根据本人在某大学内进行的参与式现场调查与走访调查的结果,部分大学生对本校的“纪律卫生行为规范制度”存有疑虑,甚至对其不满,他们认为这项制度在某些方面限制了他们的人身自由。如“检查宿舍卫生时,垃圾桶内不能有垃圾”,“从早上几点到晚上几点不能在床上休息”等。“处分、处罚制度”又为该制度的实施提供保障,部分大学生认为自己不自愿地参加了一些活动。无论从宏观角度上来看,还是从微观角度上来看,大学学生管理制度与大学生人身自由的冲突都显而易见。
(二)冲突的原因
1.大学管理法律体系不完善及保障大学生权利的法律缺失
就目前而言,相关法律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对于大学管理法律体系而言,首先,教育法律法规形式不齐全,内容不完整、滞后;其次,已有的教育法律、法规存在着相互矛盾的地方;再次,现有高校法律规范用语不够严谨、语义模糊,对已有法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修订不够及时;教育法律法规程序性规范少,可操作性差,可诉性弱[2]。同时,教育法规的内容对大学生授权性条款少,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多,存在权利与义务不均等的问题[3]。因此,大学学生管理制度与大学生人身自由的冲突日益显著。
2.大学生个人道德修养的原因
首先,部分大学生缺失法治信仰,首先,不能有效地自我约束与管理,其次,其个人行为消极影响,涉及到其他人,逐渐形成思想散漫、行为堕落,不能担负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责任;其次是受西方政治思潮的消极影响,部分大学生受西方政治思潮“普世价值观”、“宪政民主”等,不加以辨别的追求,没有根据我国实际国情而盲目地去跟风西方式民主与自由。[4]由于大学生的特殊地位——正在接受教育,还未步入社会,思想道德方面还不够成熟,使得某些大学生极为推崇自己的人身权利而忽视了大学学生管理制度的必要性,从而两者发生冲突。
3.缺乏大学生人身权利的救济方法
在新时代法治背景下,当大学学生管理制度与大学生人身权利发生冲突时,有效、合理的救济方法对解决两者间的冲突有着重要作用,然而,我国大学生人身权利的救济方法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与不足。现有的各种救济方式,如学校学生申诉、教育行政机关申诉、教育行政机关复议、法律诉讼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有救济不能和救济效率低下的情况,这将成为大学生人身权利救济的阻碍。法律救济途径不够通畅,大学生在人身自由遭受损害后不能获得相应的救济,这使得大学学生管理制度与大学生人身自由之间的矛盾加剧。
三、大学学生管理制度与大学生人身自由的平衡
(一)树立正确的大学生思想观
大学生毕业后就即将步入社会,因此良好、正确的大学教育对大学生今后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在部分大学生个人法治信仰缺失和受西方政治思潮消极影响的背景下,树立正确的大学生思想观尤为重要。第一,要加强大学生的素质教育、提高大学生的自律性,继承我国优良传统文化,要认真汲取中华文化的思想精华、道德精髓,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4]。第二,大学生应树立法治观念、提升自我管理自律能力,而不是一味地追求自身人身自由的保护,而忽视大学学生管理制度的积极教育职能。如大学学生管理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有“早起、熄灯、门禁”等规定,这是为了大学生拥有正常的作息时间和保证大学生的健康与安全着想,大学生不应一贯抵制或视其为侵犯个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二)司法介入大学学生管理制度的内容与实施
有些人认为,司法介入大学管理会使大学的独立与学术自由从此收到外来因素的干扰,但随着整个社会法治观念的提升和司法审判实践的不断探索,人们已逐渐认识到司法介入大学学生管理制度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中国法治化进程的一部分。司法介入不仅是干涉,也是监督,可以防止大学的行为失范,加强大学自律,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可以避免大学收到外界干扰,以维护大学的办学自主权[5]。因此,司法介入大学学生管理制度的内容与实施,对解决大学学生管理制度与大学生人身自由的冲突起着重要作用。
(三)完善对大学管理的监督、举报制度
经走访调查大部分学生更愿意采取“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寻求解决”的方式去解决个人人身自由与大学学生管理制度之间的纠纷,而少有人会以“法律诉讼”的方式去解决。这从侧面说明了大学生对自己母校的信任以及不想与母校“对簿公堂”的真实心理。因此,基于这种情况,大学管理应接受大学生的监督,这样不仅能增强大学与大学生之间的信任,还能规范大学对大学生的管理。大学在接受大学生监督的前提下,大学生可对各种有争议的或可能侵犯他们人身权利的大学学生管理制度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大学管理人员可依此进行反思、吸取经验,对现行的大学学生管理制度进行改良,使大学自主管理更加完善,大学生与母校之间也会更为和谐、融洽。
四、结论
虽然大学学生管理制度与大学生人身自由之间存在冲突,但不可把原因归于其中一方。“大学学生管理制度”有不规范或不足的地方,部分大学生也有不自律、法治观念薄弱的情况,在探讨该冲突的解决途径的时候,不应偏袒任何一方,应该在探讨解决“大学学生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同时,也要探讨如何解决大学生自身存在的问题。虽然本文提出了“树立大学生正确的思想观念”、“完善大学学生管理制度的监督、举报制度”等新的解决途径,但未对这些新的解决途径深入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