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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比特币为例探讨数字货币的法律监管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25期
关键词:交易平台比特货币

谢 俊

中共六盘水市委党校,贵州 六盘水 53000

比特币的出现暗示着信息时代下新的生活模式和新的金融思维,传统的支付方式和金融思维受到了很大的挑战。目前专家学者对比特币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比特币的出现带来了意想不到的效果,比特币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效率在不断提高中,这也表明比特币相比于传统的货币有着不可忽视的优势和价值。相比传统的货币体系,数字货币有不一样的的优势同时在法律上没有得到完全的支持。目前,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市场,而对比特币的使用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如何规范比特币的使用和发挥比特币的优势是我们目前研究的重点,而我国有关监管部门应该需要加强这方面的建设。

一、数字货币的存在价值

根据数字货币维基百科的定义看,数字货币是一种替代货币,只是以电子货币形式创建、发行和流通。因为运用P2P技术,所以理论上避免了官僚机构的审批,发行货币的权利也给予了每一个人。而法学定义中,货币是一种由国家发行的动产,货币单位是一种普遍的交易手段。在法学定义上数字货币没有得到支持,但在现实世界中数字货币已经是风潮。比特币从一开始没有价值到颠峰时期币值升至1200美元,而现在估计市值达到60亿美元。比特币交易平台的暴增还有国外销售业不断助力于比特币的流通支付,比特币在很多应用上已经具备货币的特征,支持比特币作为通行货币的人认为比特币不但具备目前五大货币职能,同时比特币在使用过程中还具有相应的优势,比如比特币没有中心的发行方式和管理方式以及不变的发行总量,实际上可以避免一些假币的生产和个人财产受到损失的情况;比特币完全公开的交易过程,所有比特币的交易信息都可以在网上查到,使得市场交易机制互相监督、公开公平。

二、数字货币的法律风险

而比特币的扩大化使用,同时也被人们看出了数字货币法律方面的致命弱点,由此可看出数字货币并不能够独当一面。

(一)数字货币法律地位不明确

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有关防范比特币风险的文件,文件中指出我国的银行机构不允许向客户提供有关比特币的服务,禁止比特币的通行和使用。这一规定将比特币归类为虚拟商品,并没有明确规定比特币。然而我国针对虚拟商品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同时虚拟商品也缺乏相应的法律定义和保障。同时通过对比特币的使用和发展进行分析,比特币并不能完全被称为虚拟商品,比特币交易过程中可以出现现实中的法定货币,以比特币为交易核心的金融服务并不能称为虚拟交易。所以用特定的虚拟商品定义比特币,完全是不正确的。

(二)数字货币交易法律制度缺失

比特币风潮提高了我国的交易平台数量,但是由于比特币的交易平台缺乏法律效应和法律定义,我国的交易平台缺乏完善的标准监管,所以质量堪忧。而为了争夺客户,提升交易量而引入的许多杠杆交易也在无形中提高了交易的风险。笔者认为,这类衍生性金融业务已经并没有得到规范的金融监管,比特币交易的增加会直接影响金融秩序。如今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再这样下去会使得数字货币沦为普通的投机炒作商品。

三、总结

数字货币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由两个原因形成。一是数字货币自身价值不稳定,这也是目前第一代数字货币最大的弱点;二则是受到国家政策的引导。央行下发的文件严重影响了比特币这类衍生的金融服务发展,模糊了比特币的法律定义。在该文件出台之前,网络上存在一部分人愿意购买比特币,愿意使用支付宝购买比特币,但被禁止后一切都不了了之。这份文件将国内的比特币持有者定在投机炒作的范围内。而投机范围会提高相应的风险,甚至会扭曲比特币作为货币的职能。比如投资者可以花费资金购买比特币的生产设备,从而可以得到相应的数字货币。随着比特币算力的提升,购买者也只能不断地更新生产设备的版本,从而稳定设备的生产和市场的发展。比特币交易平台中的经济市场缺乏相应的法律效应,买家没有法律保障,卖家没有实体机构,也没有安全可靠的网络销售平台可以提供平等的销售过程,比如淘宝,所以买家经常被要求先付款后发货,或者遇到买方卖方交易完全不对等的情况,更没有售后服务的保障。以比特币为首的数字货币的法律监管体系还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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