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分析
2018-01-22毛梦霞倪杰岭
毛梦霞 倪杰岭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随着现不断增大的经济压力,劳动法再次变做被讨论的法学界与经济学界的热点。很多的经济学家对合同法的限制性做了很大的批判,认为其对发展经济有很大的影响[1]。所以,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目前已经成为国家的政策与修法的热门话题。
一、我国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的判断
(一)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安全性的意义
在劳动市场上,灵活性与安全性是相对应的概念。根据对发展组织与经济合作的研究,灵活性被分成五个维度:外部数值灵活性,就业灵活性又是其第二个名称,是目前一种数量被调整的雇佣能力,此维度表面了雇佣与解佣的难易程度;内部数值灵活性,是指不改变雇员的调整与分配工作的前提下;又被称作工作结构灵活性的功能灵活性,是指企业人员对工作改变与调动的自由的程度;工资灵活性,指对调整工资在竞争中的自由度;在不同的活动下,对劳动者对劳动合同不签订的自由度即最后一个维度——外部灵活性。
(二)我国劳动力市场灵活性和安全性的变迁
我国在对国家分配制度进行调整的就业政策,企业与劳动者丧失自主性,劳动市场缺少灵活性。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初对计划经济时期的就业制度与政策着力解决[2]。劳动法在制定时主要是为了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保证劳动市场改革的成果,重视提高灵活性,加上现在我国供大于求的长期劳动力市场的情况,造成了劳动法通过后劳动力市场安全性不足、灵活性有余的情况。
(三)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与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
我国劳动力商场是否要将其灵活性进行提高,这是目前重要的对合同法修改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过度强化管制、限制自治,由此产生十大系统性失衡问题”当然也有很多的看法砸劳动力市场上。有些学者指出,劳动合同法不会造成劳动市场僵化。上述主要是论述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其中对不足的劳动力市场的观点的探讨是需要被关注的,其有待深入探究。
二、劳动合同法修改的原则
从不足的劳动力市场立法灵活性来看,需要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修改,将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有必要提高。在新世纪以来,互联网从外部的环境来看,其是一种新产业[3]。新用工、新业态不断的出现,加上世界经济近些年复苏乏力,不足的增长动力,带来了各国劳动力市场的法律与政策的巨大挑战。
(一)坚持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和价值取向不变
劳动法的产生从理论上看是在雇主的强势地位上建立的。劳动合同的内容与缔结在法律上看是取决于自由合意的。目前,劳动法学者仍然认为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是建立劳动法的理论基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相比较是一个相对弱势的群体,这一点是难以被否认的,对劳动者的权利的保护是立劳动法的最主要的目的。
(二)协调好灵活性与安全性的关系,适度提高灵活性
劳动法的法律设立是为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间的核心问题即安全性和灵活性,需要合理的平衡两者间的关系。这些年对目前不断发展的劳动力市场来说,许多的国家都对劳动法的灵活性与安全性的双重性有所追求。我国劳动法也应当对此原则进行坚持,既要对劳动者的就业安全进行保证,也要维护企业用工的灵活性。
(三)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协同修改
我国的合同法和劳动法之间有很密切的关系,其两者关系之间的关系内容有交叉又另有侧重。劳动法法律的性质是综合性,其涉及到劳动制度的最主要内容,也包含了合同法的基本制度。劳动合同法是主要的劳动合同制度,也对劳动法有所涉及[4]。二者交叉的内容即是现行有效的法律,因此在对劳动合同法的修改中需要对两者的协同进行考虑再修改。
三、结语
除了有优惠小企业的待遇,需要对不同的劳动者内部的特点进行考虑,实施特殊的规则。总之传统的劳动法对所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适用,不考虑对象的差异与对规则适应的调整进行整改,应提供适当的特殊主体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