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海员法律
2018-01-22顾小勇
顾小勇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1306
一、海员法律的现存问题
目前我国现行有效有关海员权利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劳动合同法》,《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但这些现行法律法规在现在的航运市场背景下却显示出其一定的局限性。
(一)《劳动合同法》对海上劳动关系的调整有局限性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调整社会劳动关系的法律,它的法律价值在于追求雇主与雇员双方关系的平衡点。但是海上的劳动雇佣关系及海员和船东或海员管理中介公司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却和普通的岸上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有较大的差异。
(二)《海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不以海员权利为重点
《海商法》的立法主要参考了《海牙维斯比规则》(即《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其主要调整的是在国际海上运输中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法律关系和与船舶、货物有关的法律关系。所以其中涉及海员权利保护的方面是比较少的,并且其中没有关于海员劳动合同及海员上船协议等内容的相关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对海员权利的维护并不具体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是国务院为了加强海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而制定的法规。但我国立法人员却没有区分出远洋海员和内贸沿海船员的差别。此行政法规大都是对海员权利的泛泛而谈,在实际的有关海员劳动纠纷的案件中,法官往往很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相关规定做出裁判。
二、我国海员法律保护不完善的原因
(一)缺少社会的理解
我们生活在一个由全球经济支持的社会,若没有海运,整个世界贸易将无法运行。是那些远离大陆的船员,驾驭着轮船穿梭于江河湖海,让轮船成为大陆的延伸,承担着内贸和外贸进出口物资的运输任务。但,社会普通人对海员这个职业的陌生与社会上对海员职业的不良传闻,使得海员往往受到职业歧视。一方面,社会一些人认为,长期的性压抑和枯燥的生活会让海员在船舶靠港时在异国买醉抑或嫖娼。另一方面,远洋海员往往被视作社会最低阶层而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二)缺少国家的关注和支持
若一个国家要诞生伟大的航海家,必然要有一个国家对此行业的尊重作为坚强的后盾。在大航海时代,杰出的大航海家麦哲伦得到葡萄牙皇室贵族的大力支持;明朝郑和的七下西洋也是因为有大明皇帝的财力和人力的支持才得以远行;现代的马士基则有丹麦举国之力的支持。而在我国的海员劳动合同上却充斥着一系列的不平等条款:不满服务年限离职,要赔偿培训费,否则扣押海员证,并承诺社保全额自付等等。
(三)缺少能为他们发声的代表
由于海员长期在外漂泊和社会的接触机会比普通工作者要少的多,导致海员被“遗弃”的现象频发,当然这些并不是个例,但有关当局却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直到事件上了央视才能解决。由于海员这个职业长期与社会脱节,若想这个特殊的职业群体被社会理解和关注,则需要有人在岸上为海员守望和发声。
三、海员群体的呼声
(一)完善海员社会保障制度
海员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代表着我国海员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水平,也为海员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目前航运市场中的船公司不主动给海员缴纳社会保险或变相的从船员工资中全额扣除社会保险的数额(公司应缴纳数额和个人应缴纳数额)的灰色操作已成为行业习惯,所以将海员的社会保险的具体缴纳细则纳入海员法的范畴将更有利于海员社会权益的保障,与此同时设立专门的机构主管机关主管海员的社会福利保障问题,考虑到海员工作的特点,适当地提高海员的社会保障标准。
(二)完善海员休假期间的工资制度
中国大多数的船公司不给休假在家的海员发放社会最低工资的行业现状也是导致大量海员中途纷纷离职的主要原因。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的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代派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但是目前实际操作中却极少有船公司会如此给休假中的海员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这类的法规对船公司的约束力并不大,并且船员条例中的第七章法律责任并未对船员用人单位和船舶所有人的此类违法的行为规定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结语
上述关于海员权利的问题仅靠现行的法律法规并不能高效公平地解决,故目前急需一部《海员法》去维护海员的合法权益。唯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使海员享有满足相应安全标准和体面的工作生活环境的权利,享有应有的福利和其他形式的健康和社会保障的权利,享有平等公平的再就业机会和与世界航运市场相对应的薪酬权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