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规制研究
2018-01-22胡艳
胡 艳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 绵阳 621000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迅猛,证券市场也不断发展,我国证券自1984年开始发行股票,后在上海成立了第一家证券交易所,我国证券市场日益成熟,市场操纵行为也随之发展起来,本文拟从市场操纵行为的形式、方式、手段等方面进行分析。进而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规制提出建议。
一、市场操纵行为概述
(一)市场操纵行为概念
操纵市场,又称为操纵行情,是指某一个人或者某一集团,利用其资金、信息优势或者持股量或者职权地位来影响证券市场,人为操控证券行情,即拉升、打压甚至稳定某种证券的价格水平,使证券市场供需关系无法发挥其自我调节作用,诱使一般投资者盲目跟从、参与买卖,从而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行为。
(二)市场操纵行为的特征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危害性大,技术含量高,涉及面广,行为本身具有较强隐蔽性。在现在证券市场的发展下,行为人往往运用自己的优势资源,进行违反活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套利。
二、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主要方式
操纵市场的手段主要有:连续交易(包括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交易、利用持股或持仓优势连续交易、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交易、资金优势+持股或持仓优势连续交易、信息优势+资金优势连续交易、利用信息+持股优势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买自卖、虚假申报、异常价格申报、连续申报、抢帽子交易、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尾市交易、与大宗交易配合的操纵、蛊惑交易等。这些操纵手段基本可归为三类:真实交易型操纵、虚假交易型操纵和信息型操纵。
(一)信息型操纵
信息型操纵的本质是市场主体对信息优势地位的滥用。不同于其它市场操纵形态,信息型操纵利用信息的发布与传播实现操纵股价之目的。信息型操纵具体包括: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交易、利用信息+资金优势连续交易、利用信息+持股优势连续交易,抢帽子交易和蛊惑交易。
(二)虚假交易型操纵
虚假交易是人为的大量的买进卖出制造出虚假证券繁荣,目的在于吸引广大投资者的加入。在交易量增大的情况下,进行虚假交易的证券操纵者可以趁高价卖出或低价买进以获利。虚假贸易形式主要包括冲洗买卖和相对委托。
(三)真实交易型操纵
证券市场操纵者利用资金或者资源的优势,在证券市场的某一时间点——往往是集中竞价时间点,对某一证券进行集中的收购或者抛出,造成某一个证券有大笔资金即将进入或有重大利空的假象,也就是所谓的拉升或者打压。
三、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证券市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起步较晚,许多制度和措施尚不健全。证券立法也存在许多问题,缺乏系统性规范。刑法会出现有违罪则与罚金相适应的原则,目前罚金形式单一,主要以固定金额为主,当罚金低于收益时,犯罪分子可能会挺而走险。我国目前对于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主要以监管机构的通知、通报为主要表现形式,各个通知、规定之间缺乏系统性的规范。民事赔偿的往往难以实现,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缺乏保障,由于国内证券交易的高度交易电子化,使得很多证券市场参与者并没有意识到其权益已被侵害,往往将轻信虚假信息造成的投资失误当作是运气不好。
(二)完善证券操纵行为的法律规制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大多以罚金来惩治操纵证券市场犯罪在内的经济犯罪,金融犯罪。但目前我国对罚金的设置存在一定缺陷。缺乏对通货膨胀和数额非巨大犯罪行为的考虑。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1)明确罚金适用的情形:明确何时适用以及罚金数额的多少,可以避免出现重罪低罚金和轻罪高罚金的情况。所判处的罚金数额计算应当明确规定,所罚数额可依据当事人所获收益以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据以计算。(2)完善相关法律,构建相关反操纵体系应当合理利用证券参与者的竞争来优化市场资源,证券市场的参者包括大、中、小市场参与者,加强市场自发性和自律性的保障功能。(3)完善多方面监督中介机构应当及时有效对上市公司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整理,并将投资者关心的信息进行及时公布,形成对上市公司的有效监督。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审计、调查、提起公益诉讼、向监管部门举报等方式,发现并举报上市公司的违法、违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