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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执行制度的反思与优化

2018-01-22孙世尧

法制博览 2018年25期
关键词:罚金执行机构被执行人

孙世尧

聊城大学,山东 聊城 252000

一、我国罚金刑执行难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罚金刑执行的现状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刑法的核心就是剥夺人身自由,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刑法的目的已经发生了改变,并不单单是以简单的剥夺人身自由为目的,而是以教育惩戒为目的,对犯罪分子进行恫吓,使其不再犯其罪,达到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和谐平衡,能够将社会的安全防卫体系及机制建立起来。所以罚金刑在当代刑法中的作用变得十分重要,起到了举足轻重的意义。

(二)我国罚金刑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1.立法规定不足、判决缺乏依据

我国刑法规定,罚金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但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相关规定中财产刑的执行并非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因此,法院内部认为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罚金的执行机构规定存在偏差,对罚金执行机构存在分歧。部分法院还未能形成系统的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没有较合理的的执行跟踪。

2.罚金刑执行机制不完善

当人民法院执行不力时,检察院有义务进行监督同时对执行进行纠正。但现有法律法规并未明确指出由检察院的哪个具体部门来负责此项监督,这就导致了检察机关的职能不能得到完全执行,其中主要包括监督检查职能。司法实践中,检察院监督是对法院判决的认定和程序是否公正进行监督,并未对那些未执行到位或长期未执行的进行监督。法院内部完善的罚金刑执行监督机制并未建立,致使许多未能执行的罚金刑案件无法执行。

3.法院对执行工作不够重视

执行程序在异地时一般会出现执行难的情况。人民法院对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当被执行人的财产等在异地时,需要在异地进行执行。在许多刑事案件中,有的接受委托的法院并不对此进行执行,也就导致被执行人的执行难,加上被执行人多数为外来人口,并无固定住所,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执行难的加重,此类案件多数会以终结而结案。

二、罚金刑执行制度的优化

(一)建立罚金刑执行保证金制度

在司法实践当中,判决作出前被告人及其家属一般都愿意缴纳罚金,以期轻判,而判决生效后其态度普遍会发生重大变化,往往都不愿意再缴纳罚金。构建罚金刑保证金制度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同时应当将被告人及其家属先行缴纳保证金的行为作为对被告人酌定量刑情节之一,从而保证该制度的顺利实施。从另一方面来看,为了更好的实现罚金刑本身的惩罚作用,以及警示作用,罚金刑执行保证金制度可以缩小法律法规与现实状况之间的差别,在国外立法中已经有这个先例,当审查机关通过调查等方式认为该犯罪人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依法做出先行扣留财产的处罚,或者让犯罪人依法缴纳保证金。

(二)完善罚金刑的减免及执行制度

我国对罚金刑的执行及运用等情况的出现都做了详尽的规定,由于遇到了某种不可预知的灾难造成罚金刑难以执行时,司法机关有权对其做减轻处罚的处理。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应当归于其范畴内,例如被执行人遭遇不可预知的灾祸,不能缴纳罚金;由于地震、火宅等造成被执行人执行困难的情况;由于重病或者伤残造成劳动能力丧失,从而无法执行罚金;需要抚养或者赡养近亲属,不能缴纳罚金。除此之外的情形,都需要加以调查,确保不是因为游手好闲等造成无法缴纳的情况,都属于减免的法定事由。

三、结语

随着罚金刑在我国执行中越来越频繁的适用,其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的显现出来,一方面需要在立法层次上加大立法与执法力度,划清执法界限,做到有法可依,切实做好执法工作;另一方面还需要从现实出发,做好罚金刑执行之前的工作,让罚金刑执行工作与监督工作一体化;同时可以缩小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创新执行手段,考虑实际社会情况,进一步推动刑罚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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