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下看商业方法专利
2018-01-22王峥
王 峥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北京 100004
2017年3月2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了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其中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作出如下修改: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其实,这并不是对专利审查指南的实质修改,我国早已对涉及技术特征的商业方法专利给予专利法上的保护,只是专利局在涉及商业方法的客体问题上一直持谨慎严谨态度。这次修改,是对商业方法专利可专利性的一种释明,是将审查实践中的已贯彻的原则进行了固化,但这次修改从国家政策层面释放了一种信号,是与政府提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及十九大提出“网络强国”政策上的一脉相承。商业方法专利再次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在如今互联网+大背景之下,商业模式与互联网技术前所未有的密切结合,商业方法专利有了更加广阔的空间。2017年,来自“一带一路”沿线的20国青年评选出了中国的“新四大发明”:高铁、支付宝、共享单车和网购。这四项发明中的后三项之所以能够取得巨大的成功,无遗都是基于成熟的互联网技术再加上创新的商业模式。商业模式的创新是作为企业最本源的创新,它是企业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的基础,能够为企业带来持续的发展和巨大的利润。然而,商业模式又是最容易被模仿的,信息网络技术也并不存在困难的技术壁垒。那么,如何保护好互联网+下的商业模式,就变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显然,传统的商业上所采用的商业秘密保护已经远远不够,能够担当起重任的唯有最为霸道的专利权。
一、我国专利商业方法专利申请概况
在国际分类表中,商业方法涉及的分类号主要为G06Q小类,其下又进一步分为G06Q10/00行政、管理;G06Q20/00支付体系结构、方案或协议;G06Q30/00商业,例如购物或电子商务;G06Q40/00金融,保险,税务策略,公司或所得税的理;G06Q50/00专门适用于特定经营部门的系统或方法,例如公用事业或旅游以及其他。笔者统计了G06Q小类下中国专利局申请数据信息表明自1998年以来的专利申请趋势,除了2017年还未完全更新排除外,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尤其是2013年-2016年间,增长速度讯猛,2012年申请量为6395件,而在2016年申请量为24917,2016年约为2012年申请量的4倍。可见,这一领域的专利申请目前处于快速增长阶段,这也与互联网技术在2012-2016年间高速发展正相关。具体分类大组方面,商业方法专利申请主要分布于为G06Q50、G06Q10和G06Q30,少量分布于G06Q20和G06Q40。可见,与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相结合的商业方法专利覆盖的范围相当广泛,国内申请人的申请热情也比较高涨,可以预见未来这一领域仍然会保持较大的增长幅度。
二、我国商业方法专利审查标准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商业方法如果想要获得专利法的保护,不能仅仅包括商业的规则和方法,必须与一定的技术手段相结合。但其中,没有进一步记载技术手段与商业规则方法需要如何结合。对于涉及的技术手段,是属于公知常识类技术特征即可,还是需要达到对现有技术有一定贡献的程度。这些问题都是当下对商业方法判断是否满足专利法意义上的可保护客体的研究难点。相信后续专利局会有进一步的案例指导或者详细规定,申请人也可在实务中获得实践经验。但在现阶段,对专利局审查案例的研究,或许可以获得更加直观的感受。
下面这件专利申请名称为“一种智能选课推荐方法”于2014年6月4日申请,专利局实审部门于2016年10月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申请人在收到驳回决定后,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5月5日作出了复审决定,撤销了原审查部门的驳回决定,认为该专利申请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随后,该专利申请返回原审查部门并获得了授权。
具体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智能选课推荐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S1:通过计算获得与当前学生网上选课行为相似的学生的集合,综合这一集合中的学生对可选课程的评价计算当前学生对课程的网上选课行为的预测评分,获得当前学生的推荐选课集Class_set1;
S2:通过计算获得与当前学生的课程评分相似的学生的集合,综合这一集合中的学生对可选课程的评价计算当前学生对课程评分预测值,获得当前学生的推荐选课集Class_set2;
S3:通过计算获得与当前学生的选课相似的学生的集合,将已经被这一集合中的学生选择的课程作为当前学生的推荐选课集Class_set3;
S4:通过课程图谱树得到推荐选课集Class_set4;
S9:综合Class_set1、Class_set2、Class_set3和Class_set4得到推荐选课集。
粗略来看,该专利确实看上去涉及的是人为制定的课程推荐规定。但涉案专利申请涉及的一种智能选课方法,基于大量学生的选课数据信息获得对当前网上选课的学生推荐选课集。站位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专利申请涉及当前比较热门的数据挖掘技术,说明书中也记载了“为了充分利用已有的教学实践数据,关联规则数据挖掘已被广泛地应用到了教学管理中来,主要可以分为面向学生、面向教师和面向课程的分析”。为了实现智能网上选课,必然是需要计算机、网络技术相结合的。虽然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大段描述如何选取维度、计算规则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推断上述数据分析处理步骤是需要通过计算网络技术来实现的,可以认为是与计算机处理、计算机网络相结合的数据分析技术。因此,这件专利申请由于结合了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满足专利法授权客体的规定的。
复审委合议组意见:本申请解决问题采用的手段并非属于完全的人为规定,该手段是有现实客观数据的依据(包括反映选课行为的页面停留时间、登录选课系统的次数、点击对应课程的次数),这些现实客观数据并不以规则制定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推荐课程的方法其结果也反映的是学生选课的行为倾向性规律、兴趣规律等,这个规律不是仅仅是凭空的人为规定的规律。本申请解决的问题属于技术问题,也产生了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所有权利要求的解决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总结
商业方法专利正是保护企业商业模式创新的最为重要的武器,值得企业在专利布局中对其重点布局,以防御和维护自身市场。但我们也看到,商业方法专利在我国仍没有较为具体的审查标准,尤其是对涉及技术特征的判断,难以用标准进行衡量,不同时期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理解也可能不同,那么在此笔者呼吁专利局能够发布一些指导案例和具体审查规则,从而辅助申请人和代理人更好的对商业方法专利的撰写,使企业的商业方法专利得到切实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