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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制

2018-01-22徐飞雄

法制博览 2018年25期
关键词:股权股东法律

徐飞雄

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浙江 嘉兴 314200

一、股权转让的法律内涵概述

简单而言,“股权”就是公司股东所享有的一种权利。从法律层面上来看,法律根据公司股东行使这种权利行使的主观意图,又将“股权”分作了自益权和共益权两种。所谓“自益权”,就是指股利分配请求权、新股东优先认购权等权利;而“共益权”,则主要指一种间接性获益,其并不能直接给股东带来相应的收益,只有当股东所管理的公司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获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才可将这种经济收益分配给各个股东的一种权利主张。从整体上看,二者的共性就在于维护和帮助股东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而对于“股权转让”的定义,学界长期存在着广义论和狭义论的争议。基于发生民事法律行为而引起的股权变动,被称作“狭义的股权转让”。而所谓“广义论”指向的股权转让,就是指股权发生实施民事行为和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而导致的股权变动。本文所指“股权转让”,采用“广义论”一说。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行为的法律特征

综合司法实务以及学界各类学说来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要式行为。即,股权转让的双方应当基于自身真实意思的表示,以特定的方式确立股权转让。第二,股权转让行为的定性是民事法律行为。即,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民法》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才可被认定合法、生效。也就是说,股权转让必须符合主体合格、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以发生法律效力为目的等四个方面。换言之,股东转让股权时,既要符合实体性要件,还要符合法律法规等程序性规定。第三,股权转让也属于股权继受的方式之一。目前,司法实务中存在的股权继受的方式主要有继承、税收、受赠等几种,这些方式显然与认购新股有所不同,但是结果上可与其他股东享有一样的股权。第四,股权转让行为不会使得公司法人人格发生变化。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行为虽然改变了公司股东结构,但是并不会对公司的法人人格产生影响。即,股东虽然能向公司主张权利,但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并不会因股东的变化而发生影响其他股东股权的行为。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行为的基础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与发展,极为讲究全体股东之间的“人合性”。也就是说,股东彼此之间应存在绝对的信任。同时,公司的资本价值也极大程度上基于股东出资参与公司的资本融合。由此从整体上看,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资两合”的突出属性。故,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应当以其独特属性为指导,严格遵循以下基础原则:一是优先人合性原则。前文已述,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资两合的突出属性,故股权转让务必平衡和维护这种信任关系,遵循自由交易原则,以内外部顺畅沟通为前提,最大限度降低公司经营风险。二是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现行《公司法》将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最高目标,因此,股权转让应当以帮助公司能够获得更大经济效益为依归。三是股权自由转让的原则。即,除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自由决定自持股权转让与否,因此实务中应严格遵循这一法定要件,任何时候均不得强制股东出让股权。

四、健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若干建议

(一)结合公司实际,建立健全股东股权对外转让制度。虽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对外转让应当有其自由性,但也要有一定的限制。须知,擅自对外转让股权不仅有损公司整体利益,还会严重破坏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基础。因此,必须从法律层面出发,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对外转让设置“红线”,夯实公司的“人资两合”基础,从而确保公司正常经营发展。具体地说,首先应对股权转让方的身份资格进行区分。例如,如果公司股东仍然任职公司董事会的董事,或者是监事会的监事等重要职务时,应当对其股权对外转让设置特殊限制。而只有当他们不再是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时,禁止“自我牟利”的限制才能得以消减。其次,应确保其他股东及时知悉转让事项的具体细节。现行《公司法》明确规定,欲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需书面通知告知其他股东相关转让事宜,但却没有明确所谓“书面通知”应载明的具体内容。故,应制定相关操作指引,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详细信息”、“股权转让的数量”和“股权转让价格”等。

(二)强化内部架构管理,制定与公司发展战略相匹配的股权内转制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初期,全体股东根据真诚约定缴纳出资,获得股权,形成了较为稳定的股权结构。而股权内部转让,不可避免会造成股权结构发生异动。例如司法实务中常见的:部分经济实力雄厚的股东,因出资较多而所持股份占据公司股份总额的绝大多数,能够独断掌控公司管理与重要决策,如果该股东随意地将自己较多的股权对内转让给其他股东,则极易造成其他股东对该股东的信任产生质疑,从而对公司整体经营发展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因此,基于公司长远发展战略考虑,务必要对公司股权内让进行必要限制,以确保股东利益格局的稳定性,避免股权遭致无谓的“稀释”,从而影响公司有序管理和经营发展。

(三)加强监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落实优先购买权制度。具体地说,一要明确优先购买权股东的撤销权。即,股权转让方在其他股东回复期限内,擅自转移股权的,又或是以低于其他股东所提出的条件转让股权的,未通知其他股东转让股权事宜的,其他股东依法享有撤销该次股权转让的权利。二要明确股权转让“同等条件”的具体规定并严格执行,既要有效维护股权转让方的权益,也要兼顾其他股东权益,以确保其他股东能够在同等条件下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是流于形式,破坏法定权利的严肃性。除上述外,在强化监管的过程中,还应当加大对股权转让合同的重视,既要严格遵循一般合同原理,还应当确保“成立即生效”这一特殊合同效力规则在股权转让中的合理适用。

五、结语

全球一体化趋势的日渐明显,我国已步入经济发展的良好时期,各行业企业呈现出积极的发展态势。然而虽然市场中涌现出大批取得了较大进步的公司,但这些公司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较多的法律问题,相关股权转让方面的法律纠纷不在少数,亟待引起重视,既要在立法技术上予以完善,还要在法律制度架构上予以调整,以为各公司企业有序经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发展夯实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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