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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互联网电子证据运用与司法实践

2018-01-22谭国虎

法制博览 2018年25期
关键词:原件法律效力复印件

谭国虎

枝江市人民法院,湖北 枝江 443200

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及日益普及为网络犯罪的产生提供了条件,使得部分犯罪分子在对其加以利用的过程中,通过实施相应的违法手段及操作,非法攻击及破坏他人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从而窃取他人私密信息,甚至套取他人财产。

一、电子证据的相关概念

互联网电子证据指的是以电子形式、光学形式等相关现代媒介形式将计算机网络运行当中某一过程的信息进行储存,从而形成相应的信息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网络软件的应用、网络社交活动等。通常情况下,人们习惯将电子证据分为静态电子证据及动态电子证据两大类。其中,静态电子证据是指计算机网络设备当中所已经存储的电子信息,而动态的电子证据指的就是计算机网络设备在运行的过程当中,所产生的相关电子数据信息,包括正在浏览的网页、观看的视频等等正在进行的网络活动。此外,在电子证据的内容上面,人们又将其分为内容信息电子证据及附属信息电子证据,内容信息电子证据主要是相关社交网络信息,如聊天记录等,而附属信息电子证据则是社交过程当中,记录附属信息的载体,如邮件的传输等[1]。

二、电子证据在司法领域中的运用问题

(一)电子证据的原件运用

互联网电子证据原件就是指案件事实的直接参考证据,是未进行过任何人工处理及后期改造的第一证据。由此可见,其就是一种最为原始的司法证据。在我国的司法领域,也具有相应的最佳证据规则,而通常意义上,此种原始证据便是案件的最佳证据,与传统书面证据不同,在电子证据方面,由于其原件的来源不受控制,且无法证明其原始性。因此,也必然无法适用最佳证据规则,这也正是网络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的重要原因。由于在网络活动当中,用户获取电子证据原件的不便性及复杂性,使得相关的司法部门在处理此类网络刑事案件的时候,无法对其加以界定,从而给案件的审理工作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

(二)电子证据复印件的运用

处理电子证据原件以外,电子证据复印件的法律效力认定也是我国司法部门面临的重要问题。目前,部分国家在立法上面是承认电子证据复印件的法律效力的,如英国及美国等,英国相关立法甚至还明确规定了相关电子复印件的证据制作方式及格式,并以此来判断其是否能被采纳,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1003条也对电子证据的复印件所具备的法律效力进行了明确规定,并严格划分了各种复印件所具备的不同法律效力,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对于无法采取有效的措施获取原件及证明的情况,其符合规定的相关复制品与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由此可见,复印件的运用原则及前提便是:原件的无法获取及运用,然而在我国还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来确定电子证据复印件的相关审核要求,其法律效力也无法得到准确的认定。

三、互联网电子证据在司法领域中的运用实践

(一)适度扩大证据的适用范围

为更好的确保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我国司法部门在立法的工作当中,可以适当的扩大电子证据的适用范围,以确保其适用于最佳证据规则。具体可以参考联合国的相关《电子商务示范法》来进行,可以规定相关的电子证据必须要以原始文件为形式进行保存,但是如若原始证据已经遗失,或者无法获得的情况下,相关的通过审核,并达到审核标准的复印件应当被认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同时,对于原件证据及复印件证据存在不完整的情况,要加强对其单向数据信息的审查及认定,并根据该相数据电文现有的信息记录等,严格参照相关标准来对其加以评定,结合案件当事人及具体案情,认定其证据的有效性。

(二)提高司法人员网络专业认识

由于网络的更新及发展速度相对较快,为更好的开展司法工作,相关的公安司法部门及执法部门还要进一步强化自身的网络专业知识及专业技术,从而更好的审理网络犯罪案件,认定电子证据的有效性。由于我国的公安司法机关在办案的过程当中,受理及承办的大多数案件都是传统的社会案件,对网络犯罪案件的审理经验相对欠缺,因此造成网络案件得不到规范的审理,给网络用户带来了损失,甚至有部分执法人员对网络案件具有恐惧心理。随着网络犯罪事件的日益增多,加强对公安司法人员的计算机网络知识及技能的培训及强化,显得更加势在必行。

四、结语

当前社会中,网络犯罪的手段及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为进一步提高我国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打击网络犯罪行为的产生,相关的司法部门在立法的过程当中,应当适当的加大电子证据的适用范围,并不断强化司法工作人员的网络专业知识,从而为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认定及网络案件的公正审理提高重要保障,推动我国互联网事业的积极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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