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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检察机关履职刚性保障措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相关问题研究

2018-01-22沈明均

法制博览 2018年25期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罚款检察

沈明均

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四川 邻水 6385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担负着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神圣使命,但是目前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开展检察工作过程中,存在缺乏刚性保障措施的现实问题,使得法律监督效果不够理想。

一、赋予检察机关履职刚性保障措施的必要性

法律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内涵,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历史选择。检察机关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检察机关实际上是我国国家体制和政权组织的专业护法力量。法律监督工作具有特殊意义,检察机关使命崇高责任重大。[1]

但是目前法律监督的效果不理想,法律监督无权威,这和顶层设计的缺失不无关系。“无责任(后果)则无职权,无救济则无权利,无保障则无法律”。根据法律规定,目前检察机关主要可以采取的工作措施包括发出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提出纠正违法意见以及抗诉。但法律只是赋予了检察机关监督的权力,对于检察机关履职的相关刚性保障措施,却没有明确规定。如果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检察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活动不配合,或者相关单位拒不采纳、拒不执行法律监督机关的决定或者意见、建议,有何法律后果?这在实际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严重困扰着检察机关。这和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使命、尊崇地位以及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寄予的厚望相比,严重不相称,不相适应。[2]

在实务工作中发现,个别单位对检察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活动不配合又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下,以及对待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意见,态度阳奉阴违,回复称已经整改落实,实际上对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意见束之高阁,或者说只落实在纸面上,依然我行我素,下次继续“走老路”,再发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意见,依旧不落实。实践中,检察机关有两种“治标不治本”的选择:一是协调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非常不好。二是报请上级检察机关协调其上级部门或者党委政府解决,既耗时费力也使得法律监督效果大打折扣,监督效果被严重消解,法律尊严遭受到极大伤害,法律权威受到极大挑战,且这两种方式也不具有可持续性。对此检察机关却只能“望洋兴叹”,有心无力。[3]

二、赋予检察机关履职刚性保障措施可行性

我们可以对比一下和检察机关并行的司法机关、同为我国“两院”之一的法院的履职保障是如何的。法律明确赋予法院对拒不配合其工作,拒不执行其有关裁判、决定,或者扰乱其工作秩序的有关单位、自然人可以采取罚款、司法拘留、训诫等惩戒手段的保障措施。对拒不协助执行或者有能力但拒绝执行生效裁判的有关单位罚款,对有关个人决定罚款、拘留或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具有极大震慑力。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在法院得到了很好的维护和体现。

法律责任或者后果最关键、最有效的莫过于限制潜在违法者人身自由、扣减其财产、对其名誉给予否定评价,即会对其造成不利影响的明确预期,这种震慑更加令其不得不在乎和慎重行事。故赋予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决定采取拘留、罚款、纳入征信系统等刚性保障措施非常必要,并且具有紧迫性。

建议抓住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契机,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修改法律时,使相关保障措施通过立法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让法律监督工作有刚性,使法律监督机关这只“雄狮”长出“钢牙”,使检察机关成为名副其实的有威慑力、有权威、有尊严的法律监督机关、护法机关。

目前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意见的目的主要包括:1.建议有关单位堵塞漏洞、建章立制;2.要求纠正违法,改正错误,要求依法履职,改进工作;3.要求变更承办人员;4.要求有关部门,单位给予责任人员组织人事处理,要求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党纪,政纪等责任。故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意见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主要载体和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对于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故赋予其强制力十分必要。

建议明确,针对有关单位(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对检察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活动不配合,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或者执行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意见的,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决定拘留、罚款、纳入征信管理系统的措施。针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采取“双罚制”,除对单位采取罚款和纳入征信管理系统外,对有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决定拘留、罚款、纳入征信管理系统。

建议明确,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纳入征信管理系统的措施。

建议明确,拘留期限为3日以上20日以下,并且计入违法记录。有悔过表现的可以决定撤销拘留措施,或者予以减免执行,提前释放。但必须计入违法记录。

建议明确,罚款金额,对单位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2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有悔过表现的,可予以减免执行罚款。

三、赋予检察机关履职刚性保障措施的救济途径

建议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采取拘留、罚款、纳入征信管理系统的措施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被人民检察院错误决定采取拘留、罚款、纳入征信管理系统措施的,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人民检察院须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检察人员追偿,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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