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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治

2018-01-22普米玛

法制博览 2018年25期
关键词:依法行政执法人员公民

普米玛

西藏大学政法学院,西藏 拉萨 850000

行政法治的核心和关键是对各级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作为行政机关其主要的职责就是为人民服务,时时刻刻要想到如何要实施这些相关法律法规更好的为人民服务,让人民群众有获得感。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的提出,我国在行政法治方面也取得了惊人的成就,无论是作为法治观念还是基本的法律原则,都已经深入人心,但同样在行政法治过程中依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需要我们去面对,需要我们去解决。

一、行政法治的意义

行政法治就是政府的行为应当于法有据,应当依法执政。只有按照法律规定,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办事,并且政策公开透明,政府才能有资格代表公民行使权力,才能避免人治行政,行政法治才能实现。对行政法治的理解,关键在于对行政“权力”的理解。行政“权力”实质是“职责”,是一种依法执政的法定责任,因此,其权力来源于法律,权利是人民赋予的,而不是领导的主观言行。这样一来,行政法治的实现意味着政府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无法律,无职责,即无权力。唯有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的行为只要合理、合法,就无需受政府权力欺压,社会才会安全,因为法律对事不对人。

二、依法行政与领导职务行为

依法行政要求国家公务人员个人和公职机关的行为都应当自决的遵守宪法和其他法律,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行为的发生。我国虽然已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政治制度,但由于我国封建文化积淀和人治传统的影响,决定了依法行政的路任重而道远,在短时间内不会实现全面依法行政。法国著名的法学家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腐败。”他还说过“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有滥用权力为自己谋求私利的倾向,任何专制的国家的教育目的都是在极力降低国民的心智。”①这些都说明拥有权利的人极易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为自己谋利,如果我们不去制止,不去控制这种权利,那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给国家、社会和人民造成重大的损失。

十八大以后,国家对一些腐败分子给予了最严厉的惩治因为他们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为自己和亲戚朋友谋利,给国家造成了多大的损失是我们大家都有目共睹的,当然他们也受到了相应的惩罚。领导职务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行政法治的快速发展。

三、行政法治对行政执法者的要求

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法的实践者和实际操作者,是否依法行政关键在于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开展行政活动。一种法律能否受到人民的拥护一要看立法是否准确科学,程序是否合理,另一方面也要看法律执行人员的文化素养、道德水平。两种条件均要具备,缺一不可,如果有一个内容科学、程序合法的法律但没有一个很好的执行者同样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当然如有一个素质精良,具有高尚情操的法律执行团队但没有一个良法依然也是起不到效果。所以笔者认为如果要实现行政法治那作为行政法治者必须要具备以下几个要求:第一,应该坚决贯彻法律之上的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开展行政执法行为,而且行政执法行为必须要具备法律依据,无法律依据无行政处分权。第二,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循正当法律程序。我国过去一直采用“重实体,轻程序”的态度,只要结果正确,不去考虑其程序是否合法。特别是有些执法部门为了早日破案或争取好的政绩,忽视了行政执法程序,屡次出现行政执法程序混乱,执法程序不严谨的现象,特别是许多冤假错案就是因为行政执法人员不重视行政程序的结果,他们对行政相对人所采取的程序是不择手段的,是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第三,继续完善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救济制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对于行政执法人员来说如果你违法同样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想实现行政行法治那必须要缩小政府部门的权力扩大人民的权利。十八大以后,中央对简政放权这一块儿作了很多工作,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中央取消的部分没有法律依据的证明和加盖公章的程序,大大的方便了人民群众。②第四,正确处理行政执法与执行行政政策的关系。“法治”即是一种制度的理想,同时又是一种理想的制度。然而,理论上的完美设计并不能完全代表现实中的生活。当前,我国在法律与政策之间往往出现偏离与错位。

四、制约行政法治的因素

制约行政法治的因素是综合性的,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我国的基本国情等各个层面。笔者认为在诸多因素中以下四点是最重要的。

(一)立法监督滞后

依法行政是行政执法法治中应有之意所以执法到底是恶法还是良法则是基本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力度还不够,甚至可以说还不够成熟。国家权利机关即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还没有建立一种互相牵制、互相约束的关系。国家立法法赋予公民对相关法规提请审查的建议权,但这只是纸上谈兵,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依然会受到多方面的干扰。

(二)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由西方权力分立学说衍生出来的一种制度安排,包括机构独立、权力独立、预算独立、法官独立等层次。在不同国家和政体中,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司法改革总原则,特别警示“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提出了“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监督权的制度”的司法改革总要求。《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乡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会遇到这样和那样的问题,特别是有些领导的参与使得司法活动不能有序的开展,甚至一些领导的一句话可以改变案件的左右。

(三)执法监督制度

执法监督制度是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公民个人、组织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性的监督和对行政工作人员的监督。公民个人和组织虽然不能对监督对象直接做出法律效力的监督行为,但可以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等方式向国家有权机关反映或通过舆论引起有权国家机关的重视并达到监督的目的。在中央反腐败行动中我们的公民个人、媒体应该说通过检举、控告等方式为腐败分子的落马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这也是公民个人、媒体和国家权利机关之间通力合作的典型案例,值得继续推广。

(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

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是综合方面的,这种素质包括文化、身体、思想品德以及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内容。在我国,虽然绝大多数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素质是高尚的、廉洁的但部分人群的素质依然很低下。这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上,一是文化素质不高,特别是自己的专业知识的素养低下。俗话说的好,要想富裕先要修路,同样要想执法先要懂法。在现实的生活里,很多执法工作人员不懂法,甚至自己从来没有系统的接触过法律知识,无法做到以理服人。二是思想觉悟依然不高。在某些执法人员身上无法体现“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只要能够满足自己的利益,无视法律,随意践踏法律。

五、结语

行政法治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是各级政府机关提出的要求,也是反映了市场经济对政府活动的客观要求。这绝不是偶然的,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顺应了客观规律的要求,是政治、经济和法治建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要求。近几年来,我国在行政法治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随着一系列法律规范的建设和实施,我相信全面依法治国或行政法治建设,无论是作为基本的法律观念还是基本的法律原则,都已经深入人心,它对新时代我国整个法治的建设、发展,乃至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我们不能忽视行政法治的建设更不能忽视它的正确实施及相关人才的培养。

[ 注 释 ]

①孟德斯鸠.法国启蒙时期思想家、律师,西方国家学.

②张赛赛.浅析行政法[D].山东交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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