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策略
2018-01-22周翊洁
周翊洁
河南工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3
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设,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其构建和完善能够使市场经济秩序得到维护,对市场经济形成正确的价值引导,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起到规范和限制的作用。我们应该在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找准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找到当前信用体系构建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民商法信用体系,使之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一、民商法信用体系概述
(一)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概念
众所周知,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各种市场主体非常活跃,新的市场形态不断涌现,市场行为更已不再是单纯的买与卖,而是变得复杂多样。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快速发展的市场需要法律的支撑,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作为市场的支撑,那么市场行为就会出现自由化、无序化倾向。基于此,为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我们应该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从法治角度保证市场行为的合法性,为市场经济的活跃发展、健康发展塑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因此,民商法信用体系可以具体解释为:对于市场双方事先依法签订的合同,当事人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积极履行的为正面评价,没有积极履行,存在失信行为的要得到负面评价,并把这种评价量化后呈现给公众。通过信用体系的构建,让市场主体明确不积极履行合同的后果,推动市场主体能够更好的履行合同,使得整体市场良好运转。在这里,我们需要探讨一下信用体系在民商法中的含义,关于信用在民商法中的概念,很多学者给出了不同的解释。本文认为,民商法信用体系中的信用主要是指市场主体履行合同的情况,即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开展行动。
(二)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意义
在对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概念进行界定后,要深刻理解民商法信用体系,最为关键的是找到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意义,即回答我们为什么要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这一问题。可以说,民商法信用体系不是我们的虚空架构,而是市场对于法律法规实实在在的呼唤。曾几何时,人们为市场中的诚信缺失头疼不已,市场中诚信的缺失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侵害了市场的健康,造成了很多损失,最重要的是,诚信缺失让人们在参与市场活动时失去了信心,降低了市场活跃度。而信用体系的建立,正是为了解决市场诚信问题,让失信行为无可遁形,让市场行为都有章可循。信用体系的构建,一方面帮助市场主体规避风险行为,另一方面可以对市场的参与者形成良好的约束机制。基于完善的信用体系,市场主体更加注意自身的行为,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意义重大。所有的市场行为都置身于完备的市场信用体系下,提高了经济活跃度,实现交易的规范与保障,减少不诚信行为。
二、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信用限制条件较多
信用具有相对性,在不同的情形下呈现出来不同的形态,由于标准的不唯一性,以及市场行为的复杂多样性,信用的限制条件比较多,给信用评价增加了难度,导致信用体系的构建面临诸多漏洞,各种各样的漏洞是我们在构建信用体系时必须考虑的。就信用限制条件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信用的本质是遵守约定,基本要求是市场主体要诚实守信。但是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诚实信用具有相对性,这就产生了问题,即合同与谁签订,对谁守信,合同的内容是什么,对合同中的哪一项约定守信等等,这些都在不断变化并且各不相同,但是以上的变化和多样都需要在信用体系构建中予以考虑,否则就会产生信用体系构建的合理性问题,出现信用体系空白。例如,有的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本身具有漏洞,一方根据利益最大化,利用合同漏洞进行的行为,虽然伤害到了市场,但是是否是一种失信行为很难界定。再如,有的合同中有专门的保密条款,在一方违背合同时,另一方给予自身保密的需要,不得不私下解决,在这样的情况下,信用体系是起不到作用的,无法监管到方方面面,留下了信用空白。合同的违约方不但不会受到惩罚,还能继续保持在信用体系中的高评价地位,给后来的市场主体造成误导,危害巨大。信用限制条件过多是挑战,但是也是机遇,为全民参与构建信用体系奠定了基础。[1]
(二)市场发展多样化不断增加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是基于现有经济情况下的构建。但是,市场不会一成不变,特别是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使得市场上产生了很多新的市场主体,形成了很多新的市场业态。例如,物流产业兴起、电子商城的兴起、共享经济的兴起、外卖平台与打车平台的出现等等。信用体系的构建需要跟随这样的市场变化,并且将各种形态的市场行为纳入评价范围。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面对虚拟经济的蓬勃发展,面对越来越复杂的市场双方地位,面对信息严重不对称的交易双方,信用体系的构建面临着重大的挑战。例如,在网上进行交易时,交易双方互不了解,交易过程完全的虚拟化,我们的信用体系如何监管,如何将他们的行为融入信用体系,是值得探讨的事情,目前依然没有有效的解决方案。值得提出的是,面对新的市场形态,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优于制定法律法规进行直接约束的,越是市场蓬勃发展,信用体系的重要性就越发明显。[2]
(三)技术问题有待解决
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形态,信用体系的构建需要借助技术来解决。信用体系是建立在数据基础上的,需要大量的市场信息作为支撑,只有完备的数据和信息,才能形成具有价值的信用体系。如果信息获取不全,数据存在漏洞,那么信息体系的构建就失去了本来该有的意义,既不能对市场主体做出合理评价,又存在着诸多信用空白领域,造成隐患。只有通过技术,解决技术问题,才能让信用评价建立在大量信息之上,让行为良好的市场主体得到褒奖,让有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被公示,让市场主体为自身的失信行为遭到损失,得到应有的惩罚。可以说,离开技术,所谓信用体系的构建就是空中楼阁,无源之水,无根之木。目前,尚没有完善的技术来帮助信用体系收集信息,公布信用状况,技术问题亟待解决。[3]
三、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的构建建议
(一)确立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地位
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重要原则,在很多法律行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保障经济良好运行方面尤为重要。因此,信用体系的构建,不应只是存在于空泛的法律原则中,还应落实到具体的法律条文中。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对于信用体系构建的重视,确立信用体系构建的地位。各部门应该协调推动信用体系建设进程,培养公民守信意识。立法部门应该加强立法体系的完善,具体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加强:第一,进一步明确市场主体在从事市场行为时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在签订民事合同时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严重利益失衡的合同进行规避,对于一方得利而一方受损的合同严加审查,将诚信原则贯穿始终;第二,打击市场中的投机行为,杜绝以钻合同漏洞之名,行失信行为之实;第三,发动群众力量,建立信用信息收集体系,健全司法救助体系,让信用的概念深入心,发动社会力量,自觉参与、利用信用体系来规范市场行为。
(二)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我国市场经济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还有很多地方需要发展和完善,当前我国的信用体系还没有构建完成,诚信缺失成为市场经济的重大问题,欺诈行为、违约行为等失信行为屡见不鲜,长期以来困扰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其中,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市场主体,是解决诚信问题,构建信用体系的关键。目前我国尚没有针对企业的信用评价系统,对于企业的诚信状况还没有进行系统监管,这就造成了作为市场最重要主体的企业由于对于自身利益的追求,而从事一些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或者从事一些危害消费者的行为。因此,我们要善于抓住主要矛盾和问题的关键,首先构建企业信用体系。通过企业信用体系的构建,加强企业的诚信意识,引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社会整体信用体系的构建奠定良好基础。在加强企业信用体系构建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围绕企业信用体系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形成企业主导、个体参与的信用体系。[4]
(三)信用体系分层构建
信用体系中,企业信用体系是主体,是最重要的一层,其他还包括个人信用体系和公司信用体系。如前文所述,我们应该把企业信用体系的构建作为当务之急,但是同时,我们也应该具有分层构建的意识,在企业信用体系构建的基础上完成整体信用体系构建。对于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获取信用评价信息的过程中,要保护好个人的隐私。例如,信息的获取需要通过正规渠道,同时还要经过公民的同意,对于利用信用体系构建窃取他人隐私的行为,要严厉打击,决不姑息。对于企业信用体系,在做好信息收集的基础上,保护有着良好信用的企业,整治信用不良的企业。与企业信用体系主要作用是对外不同,公司信用体系的建设,应该关注公司本身内部问题,建设公司信用体系。
(四)发挥政府的作用
在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过程中,政府需要发挥主导作用,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我国实行市场调控和宏观调控两种调控措施并存的市场经济,政府对于市场的影响非常大;其次,信用体系的构建需要巨大的人力物力投入,因此需要政府来主导建立;最后,信用体系的构建有技术上的投入,也有意识的确立,我们需要在社会上确立信用体系意识,让人们养成使用信用体系、自觉维护信用体系的习惯,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做好宣传工作。发挥政府作用的主要途径:一是建立政府信用体系,起到信用体系建设的引领作用;二是对于诚信人员给予政府奖励,倡导诚信的社会风气;三是做好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完善工作,对于如何搜集信息,如何保护市场主体的信息安全等,政府都应该制定详细的法律法规。[5]
总之,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刻不容缓,对于当下我国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民商法信用体系一方面能够满足人们对于交易安全、合同安全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们在信用体系建设中,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这跟我国市场经济起步晚,市场经济形态丰富多变有很大的联系。因此,我们需要正视问题,充分挖掘各方力量,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保障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和落实,为优化我国市场环境,发扬诚信风气做出贡献,从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更好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