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社区法律诊所公共法律服务的理论和实践
2018-01-22杨馥溢
杨馥溢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一、法律诊所的概念界定
法律诊所也称之为诊所式法律教育制度,其起源于上个世纪60年代的美国。在这种以提高学生法律技能为主要目的的教育模式下,让法学院学生提前了解并置身于真实的职业背景与状态,为社会上部分急需法律援助但没有相应经济能力的人提供免费服务,帮助他们分析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关于法律诊所的概念定义,学界众说纷坛,但基本上达成了以下共识:第一,法律诊所起源于美国法学院借鉴医学院培养临床实习医生的模式,由于医学生需要从事较长的一段时间的临床实习以获取、丰富自己的临床诊断与治疗经验,当法学教育引入这种实践性较强的教学方式时,基于其教学目的与培养方法和培养模式,仍然保留了“诊所”的称号。第二,法律诊所不再局限于课堂环境,而是开启了一个实践与认识社会的窗口,将法学生们置于真实的社会环境之下,由学生亲自担任法律服务关系中委托代理人,为当事人的法律困惑提供咨询和意见。第三,法律诊所有别于法律援助和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主要是为处于城市或农村社会的底层弱势群体中经济能力较弱者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模拟法庭则偏重于以课堂形式为载体,是一种局限于课堂的教学模式,尽管也以真实的案件材料为依托,但法学生对案例讨论的参与是被动的,同时由于缺乏亲历性,其对现实生活中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只能有一个较为宏观、片面而模糊的了解,不能深刻体会社会上的各种法律角色;而法律诊所目的主要是为法学生提供一个实践的场所,让学生直面社会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纠纷,直接接触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促使法学生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使自己的各项法律技能于实战中得到充分的启动和锻炼。
二、法律诊所在我国的发展
法律诊所在我国的发展轨迹,经历了一个从与我国法学教育相辅相成到与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相融合的阶段。自2000年伊始,北大等国内数十所高校的法学院先后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在此后的数年里,开办法律诊所的院校数量大幅增加,基于实践的、以提高学生法律技能为主要目的的诊所教育,逐渐被我国法学生和公众所知悉并接受。现阶段,我国的法律诊所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各高校结合自身法学院的特色,建立起了既体现专业素养又能够满足地方实际需求的法律诊所。例如:中山大学着眼于广东省外地流动人口较多、容易发生劳资纠纷的社会现实,依托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了法律诊所,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在公共法律服务方面,随着各高校基于实践的诊所式教育的发展,为了锻炼法学生的法律技能,让法学士直接接触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做实实在在的、全程参与的亲历亲为者。我国开始出现社区法律诊所。[1]2001年,北大与河北迁西县合作的“北大—迁西社区法律诊所”是我国第一个社区法律诊所。随后,武汉大学也于原“非诉讼法律诊所”的基础上,开设了“社区法律赋能诊所”。[2]法学生通过运用宣传、普法、讲座、教育、咨询、服务等多种方式介入到基层社区工作中,以社会底层弱势群体为主要服务对象,运用参与式、互动式等方法,开展相关的免费法律服务活动。在此影响下,城市基层社区法律诊所在我国逐渐兴起。
三、社区法律诊所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理论意义
(一)基层社区法律诊所能够弥补城市既有公共法律服务不足之处
我国当前的公共法律服务问题主要集中表现在供给量不足、分布失衡、群众满意度不高这三个方面。首先,针对供给量不足的问题,律师是我国公共法律服务的主要供给主体,但我国职业律师数量较少,难以满足广大社会公众的法律需求,社区法律诊所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截至目前,我国已有众多高校建立起社区法律诊所服务,这些在校法学生受过四年法学专业知识的训练,其中的大多数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备律师“雏形”,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民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减轻政府压力。其次,针对分布失衡的问题。以北京市为例,据统计,北京市的律师总量为22789人,其中朝阳区占比总人数的44.35%,达10106人,而在门头沟和房山等6个郊区县,律师人数只有225人,最少的延庆县人数只有10人。[3]从以上数据可知,经济发达地区拥有较充足的法律资源,社会公众有较高的机率获得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而经济欠发达地区,民众获取法律服务的概率则很小,由此可见,法律资源分布不均是我国公共法律服务面临的一大困境。社区法律诊所依托丰富的高等院校师生资源和分布广泛的社区组织,可以实现各个社区法律服务提供者的合理分配,从而有效地解决城市公共法律服务在数量分布上的不足与失衡等问题。再次,针对群众满意度不高的问题,目前我国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也差强人意。一方面,传统公共法律服务中的公益志愿性弱化了国家供给责任,当志愿部分不足时,服务的质与量均难以得到保障。[4]而社区法律诊所则淡化了法律服务的志愿性,能够实现培养法学生的实务能力、提高法律技能和解决群众法律需求的双赢局面;另一方面,调研统计的结果表明:我国目前有近40%的公众不知道存在着公共法律服务,超过50%的公众认为公共法律服务的申请程序太过复杂。另外,绝大多数公众普遍觉得免费的社区公共法律服务质量难以保证。[5]而社区法律诊所中的在校法学生有专业老师负责指导,且服务方式更为灵活多样,除按传统的方式安排法学生在社区进行值班坐诊之外,也可创设专门的微信公众号,充分发挥网络平台的作用,通过互联网+的方式,为偏远乡镇的法律需求者提供法律服务。这样不仅可以完善政府既有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还可以与之形成互补,更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
(二)基层社区法律诊所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既有的城市公共法律体系
我国既有的城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在功能职责定位上通常采用“3+X”模式,即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律咨询+扩展职能模式。但在这种模式下,目前,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普遍呈现出以下几类问题:一是信息不对称,公开性不足,群众不知晓可以获得免费的公共法律服务;二是地区发展不均,我国律师总量有限,无法实现服务的普惠性与均衡性;三是服务质量不高,我国公共法律服务行业发展尚不成熟,过分强调服务的公益性和志愿性,会打击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主观能动性,从而影响到服务的可持续性,而且也不利于提高服务质量。社区法律诊所可以有效地针对上述几个方面进行补充,一方面,可以通过各高校和法学生群体增加公共服务的宣传力度,缩小地区差异;另一方面,社区法律诊所中,法学生是法律服务的提供者,不同于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往往带有逐利倾向,法学生提供法律服务以锻炼实操技能为导向,往往能提供更为细致的、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综上所述。社区法律诊所可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扩展职能,从而完善我国公共法律体系的结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城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四、社区法律诊所对公共法律服务的实践意义
在国外,社区法律诊所主要表现为高校与非政府组织相互合作的模式,例如:匈牙利的罗兰大学法学院、印度尼西亚的伊斯兰大学法学院都采取了和社区合作设立咨询服务站的模式,并且定期派出法律诊所的学生到当值的社区服务站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我国的高等院校中,除北大与河北迁西县于2001年合作,开创性的设立了我国第一个社区法律诊所:“北大—迁西社区法律诊所”外,西北政法大学则着眼于农村社区的法律需求和新农村建设的特点与需要,于2003年率先进行了设立农村社区法律诊所的尝试。我国目前的社区法律诊所的发展主要还是侧重于政府或其职能机构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交流模式。例如:山东省泰安市启动的“社区律师工作室”模式;上海市司法行政机关整合律师等五支队伍,为社区居民提供的“一站式”全方位法律服务模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乡村捆绑式使用法律顾问”模式等。而山东省日照市虎山镇则是政府职能机构联合镇里的法律服务中心,采取法律义诊、坐诊、巡诊、会诊等方式为群众提供免费服务;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绣庄村、山东省广饶县花官镇大桓村、福建省武夷山市高苏坂村更是根据新农村建设和谐稳定的需要,针对农村常见的家庭邻里纠纷、农村低保、新农合、新农保、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农村土地征用、村民宅基地征用与继承、农村房屋拆迁、老人赡养、土地承包纠纷、农民工权益、村民上访等问题,服务“三农”,直接将法律诊所设在村里,深入田间地头、进村入户,认真对待农村特有和常见的一些小纠纷、小求助、小疑问、小申诉、小信访,无盲区上门免费服务,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各种类型和模式的社区及农村法律诊所不仅缓解了社会矛盾,而且为打造和谐社区、和谐乡村、建设公平社会,尤其是为推进平安城市、平安乡村、法治乡村的建设做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