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探讨
2018-01-22刘永慧
刘永慧
河北工业大学,天津 300401
人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值得强调的是,不仅要保护守法公民的人权,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同样要进行保护,而且由于他们的人权易受侵犯的现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保护成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的核心。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具有公益性特点。其中又具体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自己申请的情形与司法机关应当强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的情形。法律援助的建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提供了制度保障与实现途径。不管是在个案中还是整体的刑事法制中,不管是在道德层面还是法制层面,都具有很高的价值。自实施以来至今,这一制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顺应着社会发展不断做出新的调整,不断扩大适用范围与保护范围,推动刑事辩护率的提高,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我国刑事辩护与法律援助的现状与发展
当下来看,我国刑事案件数量依旧十分庞大,但刑事辩护率却一直低迷,根据有关学者的粗略统计,刑事辩护率大约只达30%左右,从中反映出公众并不能很好地认识到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本应是“必需品”的律师成为了很多人思维中的“奢侈品”,主要包含了“无力委托”和“何必委托”两种情况。法律援助的实施有针对性的对刑事辩护率的提升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上述两种情况日益减少。尤其是一些死刑案件,当事人知晓自己行为的恶劣性已经不能再通过罚金刑和自由刑等手段来解决,便会放弃寻求律师辩护,法律援助为这种情形规定了强制辩护,使其合法应享有的人权得以实现。尽管如此,这种提升作用的力度仍不能满足社会发展对法治进步的要求,因此我国在实践中不断对其进行修改与创新,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
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以及法治理论的深入,法律援助进行了两次较大的发展与改革,使其在诉讼中的作用发挥的更加淋漓尽致。第一次完善是将应当适用的对象在盲人或者聋哑人,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础上新增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适用阶段由原来的审判阶段提前到了侦查阶段。这次的改革本身就极大的体现出了我国人权保护的更深层次的落实与我国法治的进步。第二次大的变动就是值班律师制度的出台与刑事辩护“全覆盖”目标的提出,使法律援助制度的内涵得到了扩展,从原来单一的辩护律师制度转变为现今的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既相区分又相衔接的多层次援助体系,为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实现提供了法制保障。
二、法律援助的价值分析
价值,简言之就是一个对象对主体所具有的积极作用。根据事物不断发展与普遍联系的理论,我们可以知晓一事物的价值并不是局限于某一方面的,而是体现于所能涉及的方方面面。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在不断发展与不断创新中迸发出新活力,既有助于个案公正,又能促进法治进程,既符合道德要求,又完善了法制体制,是维护法律权威、保护人权不可或缺的法制利剑。其出发点与落脚点都是紧紧围绕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具体价值主要展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响应宪法,保障人权
我国刑事诉讼中全面规定了应当适用法律援助的情形与可以适用的情形,当犯罪嫌疑人是盲人、聋哑人、未成年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人时,为应当适用的情形。这样的区分是根据在控辩中辩方对辩护的紧迫性来划分的,有一定的科学性。我们要明确的是,并不是没有律师辩护就会使侦查、审判有偏颇,法官依旧会秉持中立原则不偏不倚地进行裁判,侦察机关依旧会认真履行自己的法律职责去进行侦查,但是有精通法律与程序的律师做辩护人的话可以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合法权益,这些权益可能是当事人自己并不知晓的。当犯罪嫌疑是上述所列举的人时,他们或是有障碍或者是法益将会严重受损,此时他们对专业辩护的需求是不言而喻的。遇有此种情况的当事人大多自己都会主动委托律师,但是不排除经济困窘、心理认知狭隘等诸多因素的限制而放弃寻求律师,主要是上面提到过的“无力委托”和“何必委托”两种情况的出现,法律援助此时便是一种保底制度,完美体现其“援助”二字的含义,将保护人权做到全面系统,有力的体现宪法的精神。
(二)为刑事辩护“全覆盖”助力
刑事辩护率与一个国家的司法文明程度密不可分,达成刑事辩护“全覆盖”是我们2017年司法改革在刑事诉讼领域提出的新目标。我们目前的现状与“全覆盖”的目标还相差甚远,因此法律建立了值班律师制度为其保驾护航。值班律师制度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并明确公检法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这种帮助。值班律师虽然并不提供出庭辩护的服务,但法律明确规定了出现符合法律援助的情形后,值班律师应引导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这一制度与辩护律师援助构成广义的法律援助制度,使原有的单一模式变得多层次,而且两者之间的完美衔接做到了使不同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与之情况相对应的帮助,大大提升法律援助的适用与实际效用的发挥。其理论价值向实际价值的转变又迈出一大步。使刑事辩护“全覆盖”有了法律支撑,并在实施中无形的向人们传达了律师存在的重要性和接受专业法律帮助的意义。
(三)增强控辩之间的对抗性,加速了向以审判主义为中心诉讼模式的转变
以审判主义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强调控辩双方的对抗,法官的权利在其中受到一定的限制,由双方当事人积极推动诉讼的进程。这种推动力由双方强烈的对抗性来实现。现今我国正处于从侦查主义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向以审判主义为中心的诉讼模式转变的阶段,为了实现这一转变,其中有一项要做的就是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由于代表公权力的控方与作为公民的辩方实力悬殊,因此其中的对抗性难免缺乏。法律援助制度由之前的被告人单枪匹马面对公权力到与援助辩护律师共同为其合法权益而抗辩无疑是增强了辩方的力量,通过缩小两者之间悬殊的实力差距,从而达到了增强对抗的目的。刑事诉讼阶段中,有很多事项中明确规定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制度在增强了对抗性的同时也实现了对公权力的制约,而值班律师制度的建立,很大的提高了刑事辩护的覆盖率,是加强对抗与实现制约的有力结合,是我们在转变过程中的一味加速剂。
(四)维护法律权威,促进司法公正
刑事犯罪侵犯法益的重大性决定了行为人受到的刑事处罚也必定具有严厉性,刑罚中关于剥夺人身自由权、生命权的规定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社会秩序与安全进行管理的体现,这种权力只能由国家来行使。因此诉讼双方中一方是代表国家公权力的公诉机关,另一方是被追诉的自然人或是单位,显然双方地位不平等的情形是难以避免的。同时中立地位的法官也是国家司法权的代表,整个诉讼会使公众产生强弱对抗中对弱者不公的思维,要想维护司法的权威,增大人们对审判结果的信服力,必然要增强辩方力量,对被告方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护,赋予其不受非法理由剥夺的辩护权利。法律援助律师代理被告人进行辩护,就是以法律制度来保障控辩双方的力量不过于悬殊,使审判具有一定的对抗性,从而很好的维护了司法权威。法率援助律师以其专业知识与经验在诉讼过程中为嫌疑人或被告人争取到最大化的合法利益,在人权不被侵犯的状态下对每一案件进行审判,做到了维护个案公正与促进整体的司法公正进步相结合。
(五)法律援助的道德价值
法律与道德之间从不是相互对抗的,两者相互补充,相互影响,共同构建人类社会的行为体系与价值标准,法律是最低的道德保障,道德也影响着法律制度的变革。法律援助的建立是保护人权的法制体现和帮扶贫弱的道德内在要求。
首先,法律援助符合我国扶助贫弱的传统道德文化的思想,五千年的历史文化沉淀,那些助人为乐、扶助贫弱的道德观念并未被摒弃,而是在中华民族整个发展中依旧熠熠生辉,时刻影响着公民的思想、行为与国家法制建设。法律援助为那些经济困窘与自身弱势的违法行为人提供专业法律知识的援助,满足我们国家和每个公民的道德认知,具有一定的道德价值。其次,法律援助符合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要求。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要求每个人努力做好自己工作同时,要尽己所能回馈社会,具有职业奉献精神,在从自己的职业获得回报的同时,向社会履行一定的义务。法律援助正是融合了这种思想,使律师在自己职业领域内通过法律援助机构以不收或少收诉讼费的方式向社会做出一定奉献,这是法律援助律师制度公益性的本质内涵,亦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要求。
三、法律援助价值的实现
法律援助价值的实现离不开它的实施,在法律援助的实施过程中,我们有一定的收获,也从中发现了一些不足。一方面,法律援助质量还有待提高,我们的目的并不是使其流于形式,而是要在诉讼中发挥实际作用,使它的价值得到真正的发挥。另一方面,专项经费不足,法律援助的公益性质来源于对当事人主张免收或少收诉讼费,因此法律援助机构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就是财政拨款、相关组织的会费、公众捐助等,资金是任何组织、企业想要继续存在下去不可或缺的,因此经费的短缺也对该制度的价值发挥起了一定的限制作用。
如上所述,法律援助在刑事审判中具有很多不可忽视的价值,也有一些不足之处,想要使这些价值在实际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还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予以保障。从制度层面看,应随着现实情况的变动对其做相应的调整,使其制度本身具有先进性。从经济角度来看,各项资金应及时到位,避免出现专项经费不足的窘境,在政府拨款的同时,也应号召有能力的企业与个人为社会做贡献,可以给予其一定的荣誉作为回报。从专业知识层面,法律援助机构应积极组织法律援助律师进行培训,增强其专业知识与服务意识,推动辩护质量的提升,最终使法律援助的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