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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交易欺诈问题研究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25期
关键词:欺诈民法草案

黄 璞

河南师范大学,河南 新乡 453007

一、调研数据整合

为研究网络虚拟财产交易欺诈问题,笔者发出了3600份纸质问卷,1073份电子问卷,问卷数据来源主要分布在河南的南阳市、新乡市、平顶山市、郑州市以及内蒙古的乌海市。根据数据显示,超过九成的网友碰到过网络虚拟财产欺诈,63%的网友被欺诈过互联网账号、道具等虚拟财产,受到了一定的财产损失。其中3000元以上的6%,500元到2999元的占17%,100元到500元的占26%,100元以下的占51%,另外,超过4成的网络虚拟财产所有人受到过邮箱、社交账号等工具账号的盗取。

二、我国针对网络虚拟财产案件的处理

近几年来,我国电竞产业进入一个新时期,网络虚拟财产交易重要性空前突出,成为互联网产业中的关键环节。但与此同时在网络虚拟财产交易中还存在很多小额诈骗,因为数额较小不能立案等原因,许多网络虚拟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

在我国,网络虚拟财产问题是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由于受传统法律观念的影响,在诉讼领域中,虽然网络虚拟财产所有人因他人侵权行为而遭受财产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由此产生的网络虚拟财产交易问题在我国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却没有得到明确的规范,刑事司法实践中往往因为不能够达到立案标准而对此采取不予受理的做法,将网络虚拟财产排除在刑事立案之外;民事上由于涉案金额较小或地域原因导致提起诉讼的难度较大,因此对于这类案件多数都是不了了之。这种做法不仅使得刑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还对其他网络犯罪形成了一种纵容的趋势。

三、我国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依据

网络虚拟财产在我国发展的这几年中,立法一直处于落后状态,对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上权利的界定及其保护措施,都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而另一方面,司法裁判中的适用也因为地区不同、审判员的文化背景不同而存在很大差异。近年来,《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适用逐渐增多,取得了大多数审判员的青睐,逐步替代了以往适用民法的原则等内容来支持裁判结果的情况。另外,我国逐步实行的一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为我国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民法权益的裁判提供了支撑。

四、民法典草案中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

在我国的产业环境下,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属性被慢慢的承认。民法典草案中,确认了网络虚拟财产为物权客体,但并未将其归为动产或者不动产,只是以例外式的规定确认其属性,在这一规定下,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有了明确的依据,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在以后的案件中也就不会再存在依照惯例或者判例来审理该类案件的情况。通过欺诈方式骗取网络用户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虚拟财产极其所附属的权益,一方面是在民法、刑法范围内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利,另一方面在社会层面也是对互联网市场的巨大破坏,在理论上、实践中都是得不到社会认可的。在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市场中,虚拟财产的现实交易行为,在现阶段没有明确的制度来规定,因此存在了用户与网络供应商、用户之间双方之间、用户的代理商之间的纠纷。在以往的实践中,处理这些问题因为没有规定虚拟财产的本质属性而无法进行统一判决,民法典草案弥补了这一点的不足。因此,民法典草案中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是符合时代潮流的,有利于解决我国社会中的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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