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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
——以贿赂犯罪为分析对象

2018-01-22王晶晶

法制博览 2018年29期
关键词:污点证人检察机关

王晶晶

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对于污点证人制度,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痕迹可循。第一次引起学者们的重视,研究污点证人制度是虹桥、綦江、重庆的崩溃。在这种情况下,林世源通过与检察机关的合作而被刑事处罚。随着中国贿赂犯罪数量的增加和贿赂手段的多样化和隐蔽化,侦查取证难度越来越大。因此,在贿赂犯罪中引入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有利于侦查效率的提高和程序正义的保护。

一、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法理基础

污点证人是一种特殊的证人。它是检察机关在量刑后的利益衡量。起诉人依法要求被告人有犯罪事实,明确要求被告人不得逼供事实,检察机关在陈述中不采取犯罪事实。在提起诉讼时,被视为污点证人作为证据反对或不再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因此,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就是在污点证人作证后给予其的等效保障制度,它是追诉机关为侦破案件,获取指控犯罪的证人证言与污点证人获得刑事责任减免之间博弈的结果,其实质是追诉机关与被追诉人的一种妥协。

污点证人豁免制度起源于英国。早在1710,英国国会通过了第一项豁免法案,为美国联邦豁免法案奠定了基础。十九世纪,通过联邦豁免法案的四次修订和相关法案的颁布,证人豁免制度在美国迅速发展起来。二十世纪以后,美国日益猖獗的有组织犯罪和80年代恐怖犯罪的发生,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应用提供了契机。

二、在贿赂案件中引入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近年来,贿赂犯罪迅速增加,侦查难度不断加大。有必要引入全面反腐败和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

(一)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是提高贿赂案件侦查效率的需要

首先,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典型的犯罪行为,通常只在受贿和行贿之间,其他人很难理解案件,受贿犯罪更隐蔽,如在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不存在贿赂。犯罪更加多样化。在这些案件中,控方可以用来鉴定贿赂的证据材料是非常有限的。如果贿赂拒不承认贿赂,由于证据不足,案件将陷入僵局,起诉和审判的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是不可能的。其次,由于贿赂犯罪猖獗,司法资源在短时间内不能迅速增加,使检察机关面临巨大的压力,受到侦查人员素质和侦查手段和手段相对落后的客观因素的制约严重影响贿赂犯罪的惩治。引入证人豁免制度,可以使作案人主动为对方的贿赂行为作证,为自己谋取利益,使检察机关能够及时发现案件,提高案件侦查和诉讼的效率;有效利用司法资源。

(二)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是减少非法侦查行为的需要

由于贿赂犯罪案件中取证难的问题,往往只有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才能了解案件和证据。侦查机关可以利用酷刑等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逼迫承认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导致违反自强原则和禁止敲诈勒索的原则。刑讯逼供。让自己处于法律的状态。对于污点证人豁免制度,行贿人更有可能主动提出相关案件证据,协助侦查机关查明案件事实,调查其他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避免了不必要的对抗。

(三)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是遏制贿赂犯罪的需要

近年来,中国受贿案件增多,重大案件比例逐年上升,受贿数额不断增加,涉案人员水平也越来越高。在刑事诉讼中,建立贿赂犯罪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可以有效地解构贿赂与贿赂之间的防卫同盟,促使犯罪嫌疑人及时承认贿赂事实,从而在贿赂时会有所顾忌。打破贪污犯罪的利益链条,从源头上有效遏制腐败案件。

(四)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是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必要条件

2003,中国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根据公约第37条规定,各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对在反腐败案件中提供了实质性配合的被告人减免刑事处罚。该制度的正确运用与我国目前的国情相结合,也是国际法一体化进程的体现。

三、中国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引入问题及建议

(一)中国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法律对污点证人免责制度没有明确规定,不能在实践中运用。由于没有明确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操作混乱,检察机关滥用职权。同时,公众认为被告人的不起诉或减轻刑罚是检察机关与被起诉人之间非法交易的结果。检察机关正在纵容犯罪行为,从而影响司法公信力。

2.对污点的证人未能给予同等的保证

中国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酌定不起诉制度,但在实践中却鲜有应用。一方面是由于检察官对“情节轻微”的理解偏差和酌定不起诉的繁琐程序。另一方面,由于自由裁量权不起诉的不合理控制,使得检察机关的适用范围进一步缩小。由于上述原因,在证人作证后,不可能保证不起诉。

3.对污点证人的保护与处罚是不利的

中国法律缺乏对污点证人的有效保护,污点证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事后容易报复。缺乏对污点证人的有效保护会使他们害怕作证甚至作伪证。同时,也缺乏对污点证人的处罚制度,即证人的刑事责任免除案件事实,或者拒绝与证人合作的处罚。

(二)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构建建议

1.将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引入法律,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只有将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纳入法律条文中,才能充分、有效地运用该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其负面影响。应当在刑事诉讼法典中增加一章,规定该制度的规定,使之有法律遵循。

2.细化适用条件和程序

应当严格限制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适用条件。第一是保护更大的利益。如果同一案件中的犯罪人和其他被告在犯罪情节中更为恶劣,则该制度不适用于违法者所追求的利益小于保护的法益。其次,还需要行为人掌握证据的稀缺性,检察机关在其他侦查手段穷尽后仍无法破案时不能适用,不应作为常规手段使用。第三,明确豁免的范围,将豁免的内容限定为检察机关需要陈述的与被起诉案件有关的犯罪行为,以防止权利滥用而导致的其他刑事责任的滥用。

3.完善不起诉法律制度

当酌情不起诉被提起时,没有权利保护被污染的证人。因此,既然豁免是豁免,最好是不起诉。

4.建立证人豁免制度

中国豁免制度的现阶段还不完善。由于法律认识的偏差和相关制度的设计,污点证人在作证后没有得到相应的宽大处理结果,影响了证人作证的积极性和被告人转化为污点的难度。因此,应完善等同担保制度,将法律中的“可以”理解为污点证人的实质性协调,即“应受处罚”。

由于身份的特殊性,污点证人容易受到报复。如果不利于保护证人,则会影响证人转化为证人作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证人证言及其家属的保护制度应当完善,如作证的声音和形象的处理,以及作证时的地址、工作单位和必要的变更等。便携式保护系统还可以借鉴国外的实践,建立专门的证人保护制度。

四、结束语

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在侦查案件、提高诉讼效率、维护程序公正等方面具有独特的内在价值。其合理运用对我国贿赂犯罪的惩治具有重要意义。这一制度在西方国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我们不可能一夜之间完成。我国应将该制度与我国地方司法制度相结合,充分发挥其作用,为我国反腐败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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