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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的立法不足与完善

2018-01-22向开元

法制博览 2018年32期
关键词:土地管理法宅基地补偿

向开元

广东昱桥律师事务所,广东 东莞 523000

一、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的概念与内涵

从法律性质角度来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为一种较为特殊的用益物权。而从我国当前所颁布实施的《土地管理法》视域来看,农村地区一户仅能够拥有一块宅基地,且其面积不应当超过相应法律规范或行政规章的面积限制规定。但是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等问题,我国当前立法并未予以明确。

从实践角度进行分析不难发现,我国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已经形成了一个隐形市场。同时也存有国家基于法定原因,从农民手中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并将土地用途予以更改的情况。对于前者而言,基于当前我国土地法等法律法规的限制,笔者认为并不能将其评价为一种宅基地使用权的退出,其仅仅是基于私法自治而产生的一种使用权临时性转移。因此本文所探讨的宅基地退出,主要指第二种形式。

因此也可以进一步得出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的概念与内涵。即国家依据法律规定,以强迫或自愿的方式,依法引导农民退出宅基地并予以一定补偿的法律制度。

二、当前我国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所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层面对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的规制缺失

从我国当前的立法情况来看,包括《物权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均未明确涉及到农村宅基地退出法律制度的构建问题。换言之,对于当前我国农村宅基地退出问题而言,仍旧处于“无法可依”的客观现实状态之下。因此对于农村农民在退出宅基地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保障这一问题而言,也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与法律保障。

而正如前文所言,在农村土地流转被严格限制的客观情况下,农村宅基地以及地上房屋很难真正的进入到房地产市场中进行交易,即便进入市场交易也受制于产权等方面的限制难以取得实际的价值价格。而由于缺乏退出补偿机制的法律保障,农村经济集体等宅基地主要流转对象在定价过程中,又呈现了一定的定价随意性,极大的损害了农村农民宅基地使用流转合法权益。

(二)宅基地退出过程中政府角色冲突问题

对于当前农村宅基地退出而言,最为主要的驱动力量即为地方政府。由此政府在鼓励引导农民退出宅基地的过程中,即承担了土地补偿金各付者的角色,同时又承担了政府公共服务者的既定角色。而两种角色之间无疑在利益层面具有天然的冲突。前者以追寻政府经济利益最大化为主导。后者则以追寻农民经济利益最大化为主导。同时,由于当前我国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廉政建设等方面存有的一系列不足,农民权益往往在宅基地退出过程中难以获得保障。

三、构建完善我国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法律机制的建议

(一)立法层面创设完善的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法律制度

对于当前农村宅基地在退出补偿过程中所面临的一系列乱象与问题而言,其核心在于我国立法层面的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法律制度构建缺失。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在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立法修订过程中明确构建农村宅基地推出补偿制度专章,并对推出补偿标准、程序、对象、范围问题予以明确。同时在立法完善与修订的过程中,必须树立以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根本与核心的原则理念。一方面应当赋予农民在宅基地退出过程中更大的自主权,明确政府在宅基地退出推动过程中所需要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内容以及公开方式。另一方面,应当严格禁止农村经济集体、地方政府等主体,违背农民权利主体意愿的“巧取豪夺”行为。对于造成重大群体性、社会性事件的政府主导农村宅基地退出行政行为,明确列为对政府主要负责官员的问责原因。

(二)建立合理的产权交易制度

对于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所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而言,客观而言均为经济性问题。在推动农村宅基地退出的过程中即承担了运动员身份,同时又承担了裁判员身份。因此对于解决当前农村宅基地退出法律问题的核心与关键所在而言,应为构建合理的农村宅基地产权交易制度。而在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中,对于政府身份而言,也必须转换为监督者与服务者的客观身份,而不得代替任何权利方或利益方代行其权利,进而实现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过程中的合理补偿实现。

四、结论

本文在梳理了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概念与内涵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我国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所存在的问题,并从《土地管理法》立法修订完善以及土地产权交易市场构建两个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法律机制构建的可信性建议,以期能够助力于我国农村农民在宅基地退出过程中合法权益的保障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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