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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法律保障

2018-01-22方启华

法制博览 2018年20期
关键词:法理实际操作救助

方启华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0000

一、社会弱势群体概述

从法理层面上来讲,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法律保护是实现人权的必然要求,这是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的冲突。我国社会的平等还没有完全达到实质上的平等,弱势群体在形式上看起来获得同其他群体相等的权利和自由,但实际实施中,弱势群体由于自己的自身差异性,对社会赋予的权利和自由无法得以实施。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人权又被赋予了更多更确切的意义。人权的含义不仅仅是普通意义上的生存和生活,而是有尊严的,平等的生活,人与人之间能达到真正的平等。这也是顺应目前以人为本社会发展的要求。

二、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障现状

(一)立法现状

1.适用对象不具体

妇女、儿童、精神病人、老年人等是我国现行法律弱势群体的保护对象,这不论是在立法方面还是实际操作中都是覆盖不全面的,对保护的对象缺乏普遍性。我国的弱势群体除了上面提到的还有其他很大一部分处于法律的空白当中,比如农村劳动者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我国已经出台过《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但专门针对保障农村劳动者的法律法规未曾有过提及。

2.程序保障的缺失

我国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过于强调政策,对程序的保障还不够全面。使得法律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不具备一定的权威性。就从我国已经制定出的保障弱势群体的法律法规的立法上来看,颁布的法律条文大多数都是空泛的原则性规定。这产生的问题就是法律运用到实际操作中缺乏可操作性,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解决起来还是有一定的障碍,架空了法律,使得法律的效力在运行的过程中达不到制定时的预期效果。

(二)司法现状

1.司法救济的高昂费用

这里所谓的高昂费用仅仅针对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而言,对于社会的弱势群体来说,他们本就不平等的被分配着社会资源,经济实力和人际关系也远远不及一般群体,司法救济的成本对于他们来说确实是可观的。还有更重要的一点,目前司法领域的问题不仅仅是司法审判的结果,审判结果的执行也是社会难以完全解决的问题。弱势群体的司法结果极有可能面临的是执行起来的重重阻碍,使得他们不得不再次通过经济的手段得以解决。

2.司法救助程序复杂

我们国家目前的司法救助程序复杂,曾经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有

明确提到过司法救助制度,成文的法律中还没有明确规定,在立法方面依然存在漏洞和空缺。而且在实际操作中,申请司法救助的过程十分复杂。比如按照规定需要提起书面申请等,这对于社会普通群体并不复杂,但对于弱势群体,由于自身原因如地区偏远普法能力弱,残疾、年老者不具备书写能力等。这种情况下的司法救助对于社会弱势群体来说就是显失公平的。

三、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障机制的构建

(一)完善立法机制

立法方面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通过研究弱势群体如何“弱势”,如何赋予他们平等的权利来完善法律。其次,要从根本上改变弱势群体的生存情况,国家通过一定的形式对弱势群体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和普法教育,让他们不再与社会脱节,逐渐摘掉弱势群体这个帽子。

在立法的过程中,还要注意的就是法律程序的实现。在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立法方面,不仅仅要强调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更重要的是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确保司法审判的结果能够顺利实施。把权利的实现过程同样作为明确的法条进行规定,因为再完备的法律,再完美的司法结果没有程序上的实现,那实际的权利永远都是“纸上谈兵”。

(二)加强司法保障

加强司法保障具体来说就是保证司法的公正性,防止在司法的过程中出现腐败,使弱势群体和社会中其他群体一样享有同样的司法保障。而且更重要的是保证司法程序公正,使司法的保护效果能够真正的实现在弱势群体身上。公正的判决结果一旦不能执行,会使法律的威严丧失,同时也使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使其对司法失去信任。

通过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弱势群体相对于社会其他成员来说,经济上、精神上甚至身体上的承受力都弱很多。所以,应该简化相应的司法程序,使得弱势群体的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四、结语

从法理的角度出发,法理所追求的社会公平与正义也正是需要我们对弱势群体赋予法律的保障。从各个方面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在社会有尊严的生存,是正义原则的体现。只有通过立法途径对其加强法律上的保护,通过司法手段保障法律的实施,才有可能真正确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制度,真正让弱势群体脱离弱势,平等享有权利,平等履行义务,达到维护社会正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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