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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审判对网络舆论的回应模式
——以于某案为例

2018-01-22李爵位罗峰糊

法制博览 2018年32期
关键词:审判网民舆论

李爵位 罗峰糊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了很多便利的时候,也激起了广大公民的权利意识。从刑事审判的角度看,公民在网络技术的背景下对刑事案件审判的关注与参与,并逐渐在成为主流,这就要求法官改变传统的审判模式来回应社会公众舆论,以期实现案件公正,为社会提供一套可行的行为准则。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上,很多刑事案件引起过公众的广泛关注,网络舆论直接、间接的影响了最后的判决,但经过了这么多年的发展,我国网络舆论与刑事审判的关系逐渐的开始向良性方面发展了,于某案提供了典型的范式。

一、于某案案情简介

2016年4月14日,于某母子与讨债人员发生纠纷,后被讨债人员围住,最后报警,不过警察的到来并没有解决问题,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有的讨债人员用污秽语言辱骂于某母亲苏某及于某,将烟头弹到苏某胸前衣服上,将裤子褪至大腿处裸露下体,朝坐在沙发上的苏某等人左右转动身体,后又脱下于某的鞋让苏某闻,被苏某打掉。还用手拍打于某面颊,其他讨债人员揪抓于某头发或按压于某肩部不准其起身等行为。最后,在双方之间各种争执,于某混乱中持刀刺向催债人,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2017年2月17日,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某无期徒刑,该案经媒体报道后,引发舆情哗然。最后,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此案被认为舆论极大的促进司法公正,实现了个案公平和社会公正。

二、网络舆论的概念及本质

(一)网络舆论的概念

网络舆论是指网民以互联网为平台对某些公众事件或者热门案件发表意见,聚合成具有一定规模和社会影响力的民众意见。

(二)网络舆论的本质

网络舆论的本质是一种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的结合。我国学者最早对网络舆论本质进行界定的是学者谭伟,他认为:“网络舆论就是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公众对某一焦点所表现出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带有倾向性的意见或言论。”①其后的学者都是在其基础之上进行更深的总结。但从法学的角度看,网络舆论正是公民言论自由和监督权结合的体现。

我国《宪法》第五十三条②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网络舆论作为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一种新方式,当然的可以对当前的社会事件进行评论。学者贺卫方在多年前就说过:“压制与新闻控制所带来的后果往往是万马齐暗、死气沉沉与暴民造反社会动荡之间的交替重演。”③同样的,如果控制公民的言论自由也会导致国家最后走向灭亡。我们在于某案中可以看到广大网民可以通过网上评论来行使言论自由,这说明我国公民言论自由得到保障,不会走向万马齐喑的境遇。

网络舆论是公民监督权行使的体现,也是对司法监督的体现。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曾说过:“每个有权力的人都趋于滥用权力,而且还趋于把权力用至极限。”④在当代为了防止司法不公和腐败,网络舆论为提供了渠道,它能够在程序上、实体上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避免案件难以得到社会的不可接受。在二审中,于某案在广大网民的关注之下,最终得到了一个公正的判决,同时社会也接受这样的判决。

三、网络舆论对比传统舆论的特点

尽管网络舆论脱胎于传统舆论,但由于网络舆论是基于网络技术而产生,因而其与传统舆论相比有自己的特点,主要有更加的开放性、匿名性和平等性、包容性、及时性、互动性等特点。

(一)网络舆论的开放性和及时性

传统舆论由于受到时间、空间等因素的限制,导致其传播的范围和速度比较有限,但是,网络舆论是基于互联网技术而产生的,不会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在网络世界里,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网民可以自由的利用资源,自由的接受信息、关注时事,发表评论。在于某案中,广大网民通过网络形式能够接收到信息,不同的主体之间还可以交流,这些都是由于网络技术带来的革命性的变革,也是传统舆论不具有的特点。

(二)网络舆论的匿名性和平等性

在传统舆论中,大家都生活一个现实世界中,说话都是小心翼翼,很多时候言不由衷,同时,受到身份、地位、财产等因素的影响,事实大家是不平等,对于公权力的监督往往是打折扣。但是,在互联网这个虚拟世界里,大家都是匿名的、都是平等的,不用在乎身份地位等因素,往往是能做的心口一致,对于公权力的监督也是最有力的。比如在于某案中,当报道一出来,马上引起全国网民的议论纷纷,各抒己见,这一些网民的意见导致法院不得不谨慎的对待案件。

(三)网络舆论的包容性和互动性

在传统舆论中,由于大家平时发表自己的意见都是采用报刊、书信、杂志等发表,比较的慎重,要是被别人抓住弱点了,就会受到强烈的攻击,同时,互动的机会也比较小,几乎都是熟人圈子,舆论往往比较的单一、理性。但在网络舆论中,大家都互不认识,可以畅所欲言,理性、不理性的言论都存在,也没有谁抓住一个非理性的评论不放,同时,很多网民能够在网络上进行互动,交流自己的想法。在于某案中,有批评法院的,也有赞扬法院的做法,这些声音交织在一起促使法院认真的对待网络舆论,同时,很多网民之间进行的大量的互动,双方之间都是希望得到一个公正的判决。

四、于某案中刑事审判对网络舆论回应的模式

网络舆论影响刑事审判是不争的事实,但事物总是不断变化的,随着于某案的出现,刑事审判和网络舆论的关系逐渐的开始走向正常的状态了,在本案中,法院做到了依法审判,网络舆论也起到了监督作用,在《杭州日报》有一篇文章是这样评价的:通过司法公开回应社会关切,“同频共振”推进法治前进,让法庭不仅成为实现公平正义的殿堂,也成为全民共享法治精神的课堂⑤。从这篇报道里可以看出,于某案为以后的刑事司法审判树立了榜样,也代表着我国刑事审判和网络舆论的关系出现了良性转变。

(一)采取直播的方式审判

虽然我国最近几年都一直强调尽量把审判视频传到网上去,但是,那些大部分敢传上去的都是在全国范围内未曾引起巨大争议的案件。但是于某案是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巨大争议的案件,任何一个法院都会感觉刺手,更何况是要在全国范围内采取直播的方式审判,这需要巨大的勇气和胆识。但是,二审法院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还是采取网络直播的方式审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甲天在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通道”上说:“于某故意杀害案二审审理期间,用图文加阶段性视频方式,把庭审事实细节、证据认定及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全程网上直播,先后发布了165条微博,有1.7亿次点击量”。这次网络直播审判不仅仅是对于某案的解决,也是对社会让社会相信司法的独立和公正,让人民对法院充满信心,很多媒体和专家都评价这次审判是一次生动的法治课。

(二)积极的与社会舆论互动

在这之前也曾发生过很多引起全国讨论的案件,比如“许霆案、雷洋案”等,这些案件就是因为忽视与社会舆论的互动,导致最后案件结果与社会的期望相差甚远,导致公众对司法的信任降低。但是,在于某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司法机关积极的与社会舆论互动。山东高院通过不同的渠道披露案件办理过程,也在其官方微博中积极的回应社会舆论,在审理过程中也对社会舆论的焦点问题进行了回应,这些互动最终促进的网络舆论和司法审判关系的良好转变。

(三)加强对判决结论的说理论证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国法官对于判决结论的说理论证一直是个大问题,只有少数的判决进行了详细的论证。但在于某案中,二审法院从事实和证据对案件进行了重新认定,对诉讼程序也进行了重新的裁定,并针对社会关注的问题也进行回应,比如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特殊防卫、防卫过当、故意杀人、自首、人伦情理是否该考虑等都进行论证。这些论证说理积极的回应了社会的焦点问题,也消除公众对法院公正性、独立性的猜疑,让公众对司法充满信心。

五、于某案中刑事审判对网络舆论回应的启示

网络舆论已经成为司法审判不可回避的问题,如何协调才是问题的关键,很多学者都曾讨论过。但是,这两者的关系在我国并没有得到良好发展,于某案的出现让我看到良性发展的端倪,这是让我们欣慰的,本文从于某案中总结出我国法院应当坚持以下几点。

(一)法官应该坚持法律的底线

周永坤教授明确反对民意介入,认为:“民意与审判元规则存在实质冲突,对于民意应该排除”⑥。尽管周教授的观点过于偏激,但是还是有可取之处的即法官在刑事审判中应该坚持法律的底线。在这之前,每一次出现热点案件,法院大多数屈服于舆论,在我国出现“舆论审判”这个名词,但于某案中法官既没有忽视舆论,也没有屈服于舆论,而是坚持了法律的底线。刑事审判不同于其他案件,其关乎人的生死,舆论在刑事审判中应该尽量的被克制。刑事审判是非常专业化的工作,就是专业的法律人如果不是经常接触刑事案件也很难处理好;再者,如果刑事审判屈服于舆论会造成部分公民自己随意否定法律,影响法律的安定性、权威性、预测性,正如学者孙万怀说过:“民众的意志已经通过定罪量刑所依据的实体和程序得到体现,如果再强调涉案民意,从逻辑上来说实际上就是通过民众的意见来否定民众的意志。”⑦因此,法官在刑事审判中应该坚持法律的底线,区分法律与道德,忠诚的成为法律的捍卫者。

(二)尽可能在法律范围内对社会关注的案件进行网络直播

司法公开有利于司审判的透明化,保证诉讼程序公正,使民众理解司法判决,提升司法公信力。贝勒斯曾经说过:“审理公开制度,无论是民事审判还是刑事审判,很早就被承认为正义之根本。”⑧通过审判公开,使社会大众能够参与司法过程,也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消除舆论的炒作,对于热点案件,网络直播是一个非常好的办法。但是,网络直播要处理好案件的筛选、权利保护问题,特别处理好那些热点案件能够直播,这个问题目前还未引起学界的关注。

(三)加强对刑事判决书的说理论证

通过加强裁判文书的论证说理,能够从让广大民众理解裁判的理由,清楚法官的论证逻辑,从实质上尊重法院的判决。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指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改革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和提升司法能力的基础工程,对提高司法产品质量和审判效率、推进司法公开、展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形象、改善人民群众公平正义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从这个《意见》中可以看出今后我国法院对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会加强。

(四)加强与网络舆论的互动

于某案之所以能够处理好网络舆论问题的原因之一就是法院积极的与舆论互动,及时回答网民关注的问题。网络舆论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言论自由和监督权的结合权利,它能够让公民参与司法活动,防止司法脱离人民,法院只有积极的与网民互动,才能让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利。法院应该树立网民是司法审判的参与者的理念、履行依法公开案件信息的职责、积极的回应社会的热点案件,在克制中做一个司法的能动者。

虽然于某案已经过去了,但是它给如何处理舆论与司法的关系树立的榜样,法院应当坚持法律底线、依法司法公开、加强判决说理论证、积极与舆论互动,这能够让每一个公民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加快我国良法治理的实现,更能化解社会矛盾。

[ 注 释 ]

①谭伟.网络舆论概念及特点[J].湖南社会科学,2003(5).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53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③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J].法学研究,1998(6).

④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明[M].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154.

⑤郑莉娜.于某案:司法与公众“同频共振”[N].杭州日报,2017-6-26.

⑥周永坤.民意与审判兀规则[J].法学,2009(8).

⑦孙万怀.论民意在刑事司法中的解构[J].中外法学,2011(1).

⑧[美]贝勒斯.程序正义——向个人的分配[M].邓海平,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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