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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社会秩序的刑法保护

2018-01-22袁萌萌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6期
关键词: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义务

袁萌萌

(276800 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 山东 日照)

互联网对我国的经济也起了一定促进作用,带来机遇的同时存在挑战,由于自身特殊,具有匿名性、离散性、广泛性和即时性的行业特征,没有良好的载体进行约束,导致社会不稳定,公民权益受到侵害。网警的出现,网络犯罪行为也得以压制,对存有侥幸心理的犯罪者给予痛击,有效地解决了匿名性带来的负面影响,而剩余几项特征就需要通过法律法规进行整改。2015年8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在这项刑法中,系统地整合互联网犯罪的各种形式,不断对新型网络环境下的内容进行修改订正,具体内容为关于法律责任的划分和公安机关履行协助取证任务以及以互联网为抓捕工具实施帮助。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增加注意义务条款予以规范,形成主要牵制力量,对网络秩序的建立有一个良好的交代。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

总的来说,互联网未来发展的潜力是巨大的,十分便利人们的日常生活,但由于特征明显,具有很强的匿名性、离散性、即时性、广泛性的特征,这些特征被合理利用的话,就成为发展优点,但是被犯罪分子利用的话,就会发生安全隐患,强烈影响人们日常财产安全,由于传播性广,通过互联网发出的信息,传播速度难以想象,所以说对于确定犯罪地点和犯罪任务上就有非常大的难度。由于网络自身无法甄别犯罪分子,所以给犯罪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所以说有法律框架的规定约束,为公安机关控制犯罪分子提供了捷径。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来源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发出信息的主宰力量,网络信息提供者控制着服务器的统一传递,而网络信息就是从服务器这个周转站发出的。也可以通俗的理解,服务器储存着网络信息,是一个运输仓库,网络服务提供者就是管理服务器的主人,仓库里面的全部内容都清清楚楚,并且有权利停止非法行为或者排除掉进入仓库的资格。注意义务的含义就如字面意思一般,提前注意、预知即将要发生的行为会发生人身或财产伤害的情况,对整个行为过程中发生影响的人是有注意义务的。再用权威的研究来说,刑法学领域把注意义务一分为二,从危害结果来展开,一种是避免义务,一种是回避义务。避免任务就是通过预见危害结果,及时进行预防。而回避义务是已经开始进行中的行为,在这期间尽可能回避危害成果的发生。这项研究得到大陆法系学者和国学者的一致认同。

管领人的注意义务应从源头控制,我国刑法没有作出具体指示要求,但是在民事规范中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当中,安全保障义务是存在法律规定的,类别划分上直属注意义务。主体承担安保任务的重要前提是整个活动有公共场所和管理者又或是群众性组织和组织者,两者缺一不可,这就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中的规定。根据这条规定,对照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服务器之间的关系,管领人的整个活动范围也是不受限制的,所以说性质是一样的,那就应该主动承担注意义务,对整个网络空间的危害结果直接进行合理预见。

三、构建以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为中心的法律责任认定体系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移动数据流动就能增加经济收入,这其中的网络内容有真有假,有合法信息也有违法信息,作为主要责任主体,对信息的鉴别是必不可少的,严格按照法律责任来规范其行为,并不代表技术中立就可以摘除相关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通过违法信息获取的不正当的利益进行回收,如果通过注意义务提前预知了该信息存在违法性,应履行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干涉,及时上报,反之纵容或者忽视,轻则成为共犯,性质严重的要承担民事责任。但对于合法信息获取的经济收入一定要加强保护,大力支持。互联网行业的发展逐步迈向海量数据模式,制造更高效的处理器,打造去中心化的互联网web2.0时代。在这个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犯罪手段更为先进,控制犯罪的能力急需加强。海量数据的数据端太多,导致数据量十分庞大,对每条信息难免存在筛查漏洞。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相关责任还需划分明确,重视注意义务的实行,对违法行为要纠察清楚。如果提高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对网络刑事犯罪也有一定震慑感,降低犯罪频率。然而在责任认定上还缺乏实际标准,对具体网络犯罪责任要合情合理的进行划分,《刑九》的法律内容就对未来应对网络犯罪提供了实体法律依据。围绕注意义务来展开,确立中心地位,建立法律责任认定体系,使网络服务提供者更加投入到网络建设中来,分工明确,责任划分清楚,为司法机关提供便利,打压网络犯罪的猖獗气焰,为以后确立可操作性的规则规章制度奠定了基础。

参考文献:

[1]李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解释学释义[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1).

[2]李婕.刑法如何保护隐私——兼评《刑法修正案(九)》个人信息保护条款[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12).

[3]李玉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实践与思考[J].法律适用,2016(09).

[4]王秀哲.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保护实证研究[J].东方法学,20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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