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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法律保障制度初探

2018-01-22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6期
关键词:保障法残疾人法律

王 艳

(300130 天津市红桥区总工会 天津)

一、我国残疾人事业取得的辉煌成就。

(1)改革开放后,我国残疾人事业有了长足发展,九十年代起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天定为宣传残疾人保障法的法定“全国助残日”,有关残疾人的广播专题和电视专题开播了360多个,政府部门大力贯彻执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设计规范》,有力推动了残疾人事业法制发展。

(2)近十年来,我国残疾人事业取得了很多可喜的成就。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我国残疾人教育工作进展明显,已经形成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到中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的特殊教育体系。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已经成为我国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主要形式,而后又成立了三所专门招收残迹学生的高等学府。

(3)在法律建设方面,首先,1991年5月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本法以贯彻残疾人保护为核心,保障和维护了残疾人合法权益,中宣部、司法部将残疾人保障法纳入全国“二五”“三五”普法规划,使残疾人保障法律制度逐步完善。其次,全国开展了宣传残疾人保障法的活动,将残疾人保障法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并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与保障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辅助规定陆续出台。第三,迄今为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制定了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绝大多数的县(市)、乡(镇)制定了扶助残疾人的规定,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形成。最后,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对1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残疾人保障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地方各级人大也普遍开展执法检查,推动残疾人保障法的实施。另外,司法部门和法律服务机构也主动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

二、残疾人的现状及残疾人法制建设有待解决的问题。

1.残疾人的现状不容乐观

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在历史原因和生产力水平的制约下,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仍有较大的差距,残疾人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虽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但仍是社会生活中最困难的一部分人。我国有6000万残疾人,其中仍有1372万处在贫困线上,这是一个揪心的数字。另外也仍有大批的残疾儿童不能享受和其他健康孩子一样的享受教育的机会,仍有许多的残疾人无法解决就业这一关系生计的问题。

2.残疾人法制建设方面还有待加强

(1)首先在立法方面,虽然在残疾人保障法实施以来出台了一系列对残疾人扶助、保障的规定和通知,但一些对残疾人有利的规定仍未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其法律效力有待推敲。另外,残疾人保障法的一些具体实施细则还不够充分,所以在实行上还存在一些困难,不能将实际的利益落实到残疾人身上。

(2)其次在执法方面,虽然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普遍开展了执法检查,但仅靠其力量是有限的,对于一些实施不力的情况有时不能得到及时的反馈。

(3)第三,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残疾人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的问题。在社会上,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不少残疾人在权利受到侵犯后面临咨询难,请律师难,打官司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等问题。

三、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制工作的一些观点。

1.在立法方面,将现行的规定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

(1)关于残疾人就业和教育的规定应首先法制化。对残疾人扶助和保障集中体现在就业和教育两大方面。因为只有使残疾人接受良好的教育,才能提高残疾人的素质,只有妥善地解决残疾人就业难的问题,才能使残疾人真正自力更生,脱离贫穷。如今,《残疾人教育条例》已出台,但关于残疾人就业这一关系残疾人生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有待统一化和具体化。另外,在残疾人就业和就业扶助的具体过程中,是否可以通过政策给残疾人一些优待的措施。譬如,在教育方面,可以按照残疾人具体不同的情况建立一些专门的学校,传授文化知识,并避其弱点对其进行专业培训。

(2)针对残疾人保障法出台后缺乏具体实施细则的问题,可以将各个部门单位关于保障残疾人权益的一些通知、好的建议等还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归纳总结到一部残疾人保护法实施细则中去,辅佐现行残疾人保护法的实行,令这些有利于残疾人的规定和通知给广大残疾人带来实际的利益。

(3)在制定有关保障残疾人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可以充分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通过多年的实践和不断的发展,西方国家,特别是欧洲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残疾人法律保障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它们的立法严密,执法可行性高,残疾人社会福利形式多样、有效,残疾人救助基金筹集方式灵活,这些都是我们学习的楷模。

2.关于开展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的几点体会

(1)针对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咨询难的问题,建议建立专门的残疾人法律救助服务中心、咨询热线,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残疾人法律救助服务中心还可以成为同律师事务所、管辖法院联系的中介人。

(2)针对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请律师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问题,除了上述通过中介机构联系的建议外,各市、县政府可以指定或委托几所律师事务所集中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这些律师事务所对贫困的残疾人当事人的律师费用应酌情减免。

参考文献:

[1]罗财喜.从古代残疾人法律制度审视当今残疾人保障法的完善[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6(4):122-125.

[2]宋兴岐.健全和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的思考[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1(2):78+71.

[3]张华.《残疾人权利公约》视角下“宾州智力不足儿童协会案”分析[D].河北经贸大学,2016.

[4]杨思斌.残疾人权利保障的法理分析与机制构建[J].社会保障研究 :北京 ,2007(2):182-192.

[5]边翠萍.残疾人权利的法律保护[D].外交学院,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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