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拟制、法律虚拟与制度修辞的研究
2018-01-22饶媛嗣
饶媛嗣
(571158 海南师范大学 海南 海口)
法律制度是执行法律手段的重要基础,因此,有必要对法律制度的逻辑展开推论进行研究。为了保证法律制度的有效性,不能仅从科学、理性等观点来看待法律规范,还需要综合修辞、诗性等观点,对法律制度进行深入探讨。而法律拟制和法律虚拟等概念,便表明法律制度不仅是逻辑和科学的规则体系,还是诗性的预设体系,通过利用这些概念来探究法律,可得到较为合理的研究成果。
一、法律拟制与法律虚拟阐述
(一)法律拟制的分析
法律拟制是一个重要的法学概念,在对其进行探索时,需要超过法律既定范围,在遵循法律规范的同时,得出高于规范的研究理论。在应用拟制这一词汇时,主要是为了掩盖法律对已经发生变化的事实作出的任一假定,使得法律文字运用原则发生了改变。拟制这一词更适用于社会新生时代,是由于其能满足法律制度改进的需求。当社会发展达到某一阶段后,利用法律拟制可减轻法律严格性。法律拟制主要包括了司法拟制和立法拟制两方面,无论是司法拟制或是立法拟制,都可看作是人类智慧在法律制度上的表达形式,同时是解决复杂问题时采取模糊态度处理的基本手段,对法律制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有重要作用。
(二)法律虚拟的分析
法律虚拟与法律拟制间存在一定联系,但是不属于同种概念。法律虚拟主要是指需要人类利用抽象思维来认识的事物,在实际生活中,通常出现既有知识概念无法解决现实问题的情况。而法律虚拟是在考虑事实需求的基础上,为了解决生活问题,而采用的一种手段,借助实践经验,借助虚拟述说来塑造一个新事物。通过这种手段的运用,能有效解决具体问题中,无法利用已有经验解决的问题。相关学者认为,法律虚拟与法律拟制间存在某种联系,将这些概念运用到法律中,可一定程度缓解法律逻辑上的紧张,进而更好的利用法律法规。
二、法律拟制与制度修辞
立法范畴的法律拟制,与法律虚拟有一定相通性。立法通常是在没有具体参照依据的基础上,对某类社会事实、社会关系进行的命名。司法范畴的法律虚拟更多是在已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类比性、拟制性的解决当下社会问题。同时司法范畴的法律拟制,不仅体现出类比推理,还包含着处理纠纷时的价值追求。由于价值追求的存在,促使法律拟制中包括修辞因素。拟制主要是改变法律时使用的一种手段,可根据法律事实增加法律规范的张力[1]。因此,进行类比推理,可将拟制看作是一个自身包含价值和围绕价值追求作出的诠释,这样一个思维活动,与修辞存在紧密联系。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作为修辞的司法拟制和立法拟制。
在立法拟制上采用的制度修辞,主要是针对法律法规中的社会关系采取的一种命名行为,立法者借助已有的命名工具,对各类规范作出法律范围的命名。如文物这一概念,立法者还未将它列入法律中时,其主要代表着对一类物品的命名。与法律中的社会关系还存在一定差异,但是在将这一命名纳入法律中,可进一步利用法律法规来保护文物,并规范相关的社会关系。立法者将有关概念纳入法律范畴这一过程,便是将日常命名结合到待法律规范中的拟制性。而从司法角度出发,司法内的法律拟制,实际上是来源于人类对司法创新性的认识。如果人类将司法视为根据法律规范采取的一种行为,则司法只能严格遵循法律规范,不存在法律拟制的说法。但是将司法看作是一种在法律事实面前具备能动性的行为活动,则司法在面对法律与事实不相符的情况时,可采取拟制手段,对案件事实作出合理解释,再将其与法律规定进行比对。司法在保障法律方面有重要作用,作为法治秩序的重要维护手段,需要坚持按照法律开展行为活动,但是还需要采取拟制手段,以便更好发挥法律法规作用。
三、法律虚拟与制度修辞
从本质角度出发,可将法律虚拟看作是诗性预设,表现出法律的诗性特点。无论通过法律来实现秩序上的整合,还可利用法律虚拟来保证个体对自由的追求,都是以人类感性经验以及诗性判断为基础的[2]。因此,诗性判断的出发点便是感性经验。只有对人类感性经验进行合法处理,才能促使诗性预设具有合法性,进一步使得法律成为一种制度修辞。人的感性具体指的是创造出一个对象,并对其所处的世界进行规定,从而说明个体拥有一个特定的对象世界,即是历史现实社会。感性个体想要实现自身,需要通过社会现实来表现自己。
如果将感性经验看作是人类主体与客体对象间的互动产物,则人类对于对象世界无法解决的约束和控制,同样是通过面对社会现实得到的诗性体验。即是人类面对的现实社会,不能全部依靠理性来衡量和确定。如任一科学的突破,都是建立在假说的基础上,若科学假说体现出一定的诗性特征,那么在进行社会秩序构建时,很难采用逻辑加强的理性内容加以规范和安排。因此,通过感性经验得到的诗性判断,从一定角度上讲具有灵性这个性质,并且是灵性的结果。在法律规范制定时,需要充分考虑法律虚拟概念,将其结合在法律中,可在现实问题的解决上起到重要作用,进一步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在对法律进行分析时,需要从诗性和修辞等角度出发,以便体现法律实质。如在法律义务变迁上,实际指的是立法者针对人类的共同行为,在不同时空将其从权力虚拟转变为义务虚拟的行为活动,或者将义务虚拟转变为权力虚拟。作为一种虚拟行为,它主要是借助立法者的修辞预设以及诗性诠释,来建立的一个规范体系。从这一角度出发,认为义务变迁是一个虚拟的修辞活动。
参考文献:
[1]赵春玉.法律拟制正当性的诠释学思考[J].北大法律评论 ,2016,17(01):65-86.
[2]谢晖.论法律拟制、法律虚拟与制度修辞[J].现代法学 ,2016,38(05):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