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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网络借贷的法律争议及其监管路径*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32期
关键词:借款人借贷校园

薛 妮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海南 海口 571100

目前,我国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校人数就已经超过了3600万人。高校大学生网上购物的频率不低,几乎无一例外的都在网上有不同程度的购物记录,例如,大学生在网上购买服装服饰、书籍、学习用品等物品。调查显示:大约百分之十的大学生选择利用贷款获得资金。当前社会主要是90后、00后为主的大学群体,对于电子产品有着比较强烈的消费需求,并且由于大部分学生在创业的过程中需要更多的资金,因此贷款也成为了学生消费的重要方式。所以这也使得很多在校大学生受到了提前消费意识的影响。与此同时,在当前互联网的金融大数据背景下,大学生自身的消费需求,进一步引起了很多商家的关注,当前校园网络借贷的出现,也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大学生的实际需求。校园网络借贷也呈现出诸多问题。

一、校园网络借贷工作的特殊性

校园网络借贷通常理解就是在校大学生利用网络借贷平台或是网上购物合作的贷款公司,根据个人信用在线上进行申请,最终直接或是间接收获现金,通常情况下分为消费贷和现金贷。还有一些学者将校园网络借贷称作为是校园贷的p2p平台,将其分为p2p+分期购物,传统电商平台中的网络购物信贷服务,比如淘宝中的蚂蚁花呗,其实在本质上将也属于消费贷。校园网络借贷和普通网络借贷相比,虽然存在一定的相似,但是也在某种程度上存在明显的特殊性,经过实际研究发现,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在概念上,二者之间的关系存在明显的交叉性。p2p网络借贷平台也是二者最突出的交叉环节,而对于整个平台而言,平台起的作用则是中介,对借贷双方进行融合的信息中介。

其次,二者最为显著的核心区别是客户群体存在显著差别。普通网络借贷平台的客户通常面对的是群众,这些群众通常都具备自己独立的经济来源,并且具备丰富的社会经验。但是校园网络借贷面对的客户大部分都是学生,这一阶段的学生正处于未成年人向着成年人发展,这类学生一般都没有工作,不仅不具备稳定的经济收入,同时社会经验也不足,所以自身的金融风险意识不足。然而,大学生的消费欲望又比较强,甚至存在互相攀比的心理,这些消费的心理都属于非理性消费心理。

最后,校园网络借贷平台也具备较强的特殊性。校园网络贷款的经营模式除了少数是纯线上的校园网络借贷之外,校园网络借贷平台还会招聘业务人员推广线下业务。这些代理人在选择的过程中大部分都由大学生组成,甚至有的只是兼职的临时工。这些校园代理并不具备相应的风险审核能力,自身的实践经验也存在不足的情况,所以在实际工作中也无法发挥风险的筛选,监督工作更是无法得到有效进行。校园网络借贷平台在对借款人信息进行审核的过程中,通常也被划分为线上和线下两部分进行。也就是大学生在网络上进行注册并提出借款申请之后,校园网络借贷平台的相关工作人员就需要进行线上审核,在审核工作通过之后,再通知中借款人所在的校园代理人,在代理人对借款人身份信息进行确认以后,才能进行放款。但是当前校园对于校园网络借贷平台中的业务管理人员管理极为松散,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风险,甚至严重的还会出现推广人员和借款人合伙骗款问题的出现。

二、校园网络借贷中的法律争议

校园网络借贷工作出现的相关风险问题,其实在某种意义上也与其自身法律争议存在紧密的联系:

第一,借贷双方在主体资格上存在明显的法律问题。我国在《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独立开展和进行资金借贷活动。受到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年龄和智力的人不得进行这项活动。

针对这种情况,我国法律法规中也明确规定,校园网络借贷工作要保证借款人的年龄已满十八周岁,符合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基本要求。但是当前有的学生可能并没有满十八岁,所以其也是受到限制的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当前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发现校园网络借贷平台中对未成年大学生提供服务的案例,但是由于当前很多公众平台中对于审核制度建立的不完善性,因此也很难避免其将未成年人当做自己客户问题的出现。

第二,对于当前校园借贷中出现的利息问题存在法律争议。在2015年我国实施的《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明确提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出借人要让借款人根据约定的利率对利息进行支付,这一要求也得到了人民法院的响应和支持。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百分之三十六,那么超过的利息就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对已经支付的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六的利息进行返还,人民法院也应该给予支持。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超出银行的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或是更多的利息,法律对其不进行保护,在此环节中提出的不予保护并不是说对法律规定进行违背,而是这部分利息受到借款人自身信用的约束。所以作为当代的大学生,在进行校园网贷平台借款工作中,也应该加强对协议中各个要求的仔细关注。

三、校园网络借贷的主要监管路径

当前,由于校园网络贷款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问题呈普遍负面的局势发展,有人提出应该命令禁止开展校园网络借贷。这种强烈的呼声也是得我国多地金融监管人员加强了对这一工作的重视和关注。但是笔者对这一问题则是持反对的态度。首先,就是关于对校园网络借贷行业进行全面禁止的建议,是否符合我国整体社会利益的发展,有待研究和考证。在民事领域的工作中,通常的做法都是法律中没有明文禁止的都是可以开展的。校园网络借贷工作属于明显的商业行为,虽然当前一些经营机构的工作和性质存在问题,但是作为信息的中介场所,其工作并没有严重到取缔的程度。所以,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就需要加强对监管路径的探索和研究。

(一)学校家庭要主动指引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

学生在成长的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家庭,其次就是学校的教育引导。因此,家庭成员,尤其是父母在平时生活或是日常行为中无意表现出的消费行为和观念也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基于此,家庭成员首先要建立正确的、科学的、健康的消费观,为学生的成长和树立正确、科学的消费观提供安全环境,为学生的未来打好良好的基础,为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把好第一关。离开家庭,刚进入大学校园的学生第一次感受到自由,在之前家庭的庇护下进入大学校园,无论是周围的环境还是生活无不充斥着各种诱惑,作为父母更应该常常关心和询问子女的思想动态,给予学生更为积极和正确的教育。在学校的生活中,教师作为学生日常接触最多的长辈,也应该适当引导学生消费观念的发展,消除学生之间的攀比心理,遇到问题要及时和家长进行沟通,只有这样才能对学生消费观念的树立提供更大的帮助。

(二)对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进行健全

政府部门在实际发展中更应该发挥自身的科学引导作用,并督促金融和司法部门建立完善可行的法律法规,从而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和体系,是很有必要的。加强法律法规制度的健全,在校园网络借贷环节,运用法律手段,提供科学保障,使广大的学生的利益能在法律制度的保障下受到合理保护。在此环节中还需要加强公安部门和工商部门的日常监督,进一步对当前社会中存在的各种不合法网贷平台进行整治,通过这项工作的开展对当前不合规操作行为的问题进行进一步规范,实现对网络借贷问题和市场环境的净化提供更大的帮助作用。在此环节中相关单位和部门还要充分借助金融和网络力量,建立完善的网络个人信用体系,为卖家信息的真实性提供保障,实现买卖双方的可靠性提升,为金融的发展提供更为真实的信用保证。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校园网络借贷作为当前社会发展背景下一种全新的新生事物,其发展的本身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本身对于学生的发展也是有利的,这种借贷方式,为在校大学生的学习和日常生活资金的周转,或者是对本身家庭困难的学生,度过一时的困难,提供了很好的帮助。从积极的一面看,这是一种利好的借贷模式。但从消极的一面看,有一些不法平台,正是利用这一点,利用学生的消费心理或者是利用学生的真正的困难,运用一些不法手段,导致本来应该合理合法的借贷,变成学生还不起的恶性借贷。在整个借贷过程中存在的弊端,是我们更需要重视的问题。因此,加强行业监管,有效强化政府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遏制校园网络贷款的不良势头,是未来工作的重点。在此环节中,学校指导家庭教育以及学校教育双向进行紧密结合,确保家长和教师都能对学生投放更多的精力,学生自身也应该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实现校园网络借贷的规范化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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