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阈下“信访不信法”现象的破解路径
2018-01-22邬逸峰
邬逸峰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122
信访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作为一种司法救济程序外的权力救济方式,信访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法律的不足,通过行政方式来解决纠纷和实现公民的权利救济,在我国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现今信访体制下,民众“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信大不信小”的思想严重阻碍信访制度功能的实现。分析该现象产生的原因并探究破解困境的措施有助于推动更多缠访闹访者以法治思维去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用法治方式来合理表达诉求,使我国信访制度逐步纳入法治化建设的轨道中去。
一、“信访不信法”现象产生的原因分析
我国信访制度没有很好地解决社会纠纷,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青天老爷”、“告御状”等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在中国两千多年封建传统文化中所形成的“人治”观,讲道德、重权利的传统思想影响着民众对诉讼的观念和态度。法律意识的缺乏和“清官”情节是“信访不信法”现象产生的思想根源。第二,我国司法救济机制本身的沉疴。我国司法审判往往会受到其他权利部门的干预和影响。此外,司法的终局性得不到保障,即便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仍可通过信访重新启动审判程序。再者,法院判决的执行困难导致判决大量的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有效履行,使得公民对司法的认同感下降。第三,我国信访法律制度自身不完善。信访制度设立的初衷应当是公民进行政治参与、国家获取社会信息的双向互动方式,其纠纷解决功能是派生的。一方面,相比司法途径,信访途径门槛低,信访人就其涉法涉诉案件进行信访没有硬性的条件规定。另一方面是信访立法的缺失。现有信访法律、法规相对零散,没有构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二、法治视阈下破解“信访不信法”困境的路径探索与法律构想
“信访不信法”产生的原因复杂多样,既有思想观念上的原因,也有制度上、立法上的不足;既包括信访制度本身的缺陷,也包括现有的法律不完善的因素。如何化解“信访不信法”现象,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
(一)加强普法教育,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信仰
通过普法教育,引导公民扭转“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信大不信小”的错误心理,促使民众树立起正确的司法正义观。利用主流媒体宣传公民法治思维,向群众传递现代的司法意识和司法观念,增强民众尊重司法裁判的意识,尽可能消除对人民法院裁判活动的认识误区。其次,行政机构在办案过程中,可以结合经受案件采取以案示警、以法说理,丰富其法制宣传内容。通过多样化多渠道的宣传,来引导民众理性表达自身利益诉求。
(二)增强我国司法公信力,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
司法公信力是指公民普遍信任司法权力的运行,并能够自觉遵守运行结果的社会现象。只有不断完善司法救济机制,才能增进民众对司法的信任。要防止行政权等外部权力对司法权的不正当干预,杜绝案件审理过程中混淆法律与人情的界限的关系案、人情案,保证司法机关能够独立有效行使司法权。其次,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要切实做到依法办案,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此外,尽力做到裁判文书执行到位,避免法院的判决成为一纸空文,有效实现诉讼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三)进一步完善《信访条例》,增加相关辅助性立法
《信访条例》及相关法律信访的受案范围和条件规定不明,导致本属于行政复议和诉讼范围内的事项也进入了信访渠道。若信访制度能与行政复议、诉讼有效衔接,能在很大程度地解决“信访不信法”。按照《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提出的信访与诉讼分离制度,对于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案件及时引入司法程序,实现信访案件的分流。只有明确两审终审制度是解决涉法信访的法律基础,才能促进信访工作的规范化、法律化。除了《信访条例》外,我国具体信访工作开展中缺乏更为细致精确的法律规定。可以说,我国当前信访法律制度的立法还是极为有限的,应当予以完善。例如设立涉诉信访的风险预警机制,告知信访者选择信访后所担负的不利后果的风险、负担的信访成本,理性选择信访。针对缠访、闹访、无理上访、违法上访的,加大处罚力度。对其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防止信访制度被滥用。
三、结语
在当前我国形势下,信访制度作为法外救济的重要途径,有它存在的优越性。但是因其造成的“信访不信法”现象确实损害公民对法治的信仰,影响了法治国家的建设。因此,加强民众的法治教育,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完善法律以破除现行信访体制下的障碍能够有效推动“信访不信法”思维向“公民法治”思维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