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盗窃虚拟财产

2018-01-22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6期
关键词:竞合盗窃罪法益

龚 兴

(730070 甘肃政法学院 甘肃 兰州)

一、虚拟财产属于财物

我国刑法中的财物是一个包容量较大的概念,可以包括:①狭义的财物概念,仅指有体物;②广义的财物概念,包含有体物和无体物;③最广义的财物概念,包含有体物、无体物和财产性利益。所以说我国的财物的内涵和外延很模糊,一方面和我们的语言的抽象和包容性有关,另一方面是人类探索世界领域的贡献。从有体物再到无体物,再到虚拟财产,财物的内涵在扩大,虚拟财产属于财产已经成为我们常识性的观念,必须肯定有些具有价值型、可转移性、客观理性的虚拟财产是和普通财物是有同等的财产属性的,我们有什么理由不去保护?虚拟财产应该属于刑法中的财物,而且应该属于无体物的一类,因为虚拟财产是以电磁数据的形式存在,虽然有客观的存在形式,但没有具体的形态,虽然它的存在形式是虚拟的,但是它的价值是客观的,存在形式不能决定它的属性,虚拟财产的价值是通过交易和使用来体现的。我国民法学者指出:虚拟财产有别于现实的物资财富,它不存在于现实的物理空间,不可用现实世界的度、量、衡来表示,因而不属于有体、有形的物。但是,虚拟财产具有财物的特定性和独立性,因而虚拟财产应当界定为无体物。因此,虚拟财产应该是我国刑法中财物的范畴。

二、虚拟财产具有财物的特征

在肯定了虚拟财产是盗窃罪的对象之后,那是不是所有的虚拟财产都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那,有没有例外情形,判断的标准又是什么?下面我将从网络盗窃的对象进行详细阐述。

并不是所有的虚拟财产都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因为需要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必须具备盗窃财物一般性的特征,否则根本不可能构成盗窃罪,例如只是单纯的盗窃游戏账号的行为,就不能构成盗窃罪,因为游戏账号本身的价值是无法衡量的,相反,而盗窃游戏账号中的游戏币则是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因为游戏币是玩家通过从官方购买而来,是有一个稳定而明确的价格的。就如法律推理中的三段论一般,我们需要一个大前提,这个大前提就是一般性的规则,盗窃罪的财物也有自己的一套一般性的规则,按照一般性规则特征来判断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手段,也是符合法律推理的逻辑性的。根据张明楷老师的观点,盗窃罪中的财物的一般性规则应该具有三性:可管理性、可转移性、价值性。第一,具有管理可能性,这是相对于被害人而言,如果被害人根本不可能管理,我们就不能说被害人占有了某种财物,因而也不能认定其丧失了某种财物。而且,盗窃罪表现为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所以,只有被害人具有管理可能性的东西,才能成为财物。第二,具有转移可能性。这是相对于行为人而言,如果行为人不可能转移被害人管理的财物,就不可能盗窃被害人的财物。第三,具有价值性。这是相对于保护法益而言,若果一种对象没有任何价值,就不值得刑法保护。这三个缺一不可,只有符合这三种特点的网络财产性利益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三、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定性

(一)司法实践中的困惑

对于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目前有两种规则方法,一种是用财产犯罪进行处罚,定盗窃罪,另一种是用侵犯计算机一类的犯罪进行处罚,确实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一方面是盗窃了电磁数据,另一方面也盗窃了电磁数据所代表的财产价值,因此认定一起确实很麻烦。我认为此种情形更加符合盗窃罪,我将从法益保护的位阶性、想象竞合出发,论述将这种行为定性为盗窃的理由。

(二)个人法益保护的优先适用和严格适用

根据刑法关于法益的分类,可以分为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是优先保护人权的,在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冲突之下,我们是优先保护人权的。个人法益的保护应该具有优先性,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秩序是个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基础,当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侵害公法益和私法益就应该优先保护私法益。这个就是根据法益位阶性得出来的,所谓法益的位阶性是指权利、安全和秩序这三种法益互相关联,形成一种价值梯度关系,其中权利是基础,处于优先保护的地位。秩序和安全是权利行使的社会环境,对于权利实现具有保障性的作用。很明显公民的财产权属于权利应该优先保护,所以定盗窃罪更加合理。其次,对于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行为人只是针对个人财产权的一个侵害,而侵犯计算机一类的犯罪则是一种对网络秩序的保护,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一章,属于公法益的范畴,如果定侵犯计算机一类的犯罪,就是在用公法益的规范来规制个人法益,从逻辑上来说是讲不通的。

(三)想象竞合择一重

盗窃虚拟财产客观上确实是盗窃了电磁数据,也盗窃了虚拟财产的价值,符合一行为触犯了两个法益,即侵犯了计算机的秩序也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而且属于想象竞合,而不是发条竞合,因为这个不是两个法条本身的逻辑交叉所引起来的,而是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根据想象竞合择一重的规则,很明显盗窃罪刑罚要重,因此定盗窃罪。

参考文献:

[1]陈兴良.“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J].中国法学,2017(2).

[2]林旭霞.虚拟财产权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0:79-80.

[3]张明楷.“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性质”[J].法学,2015(3).

猜你喜欢

竞合盗窃罪法益
论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
制度型法益的独立性证成及其立法批判功能的丧失
盗窃罪中罚金刑裁量规则研究
论述盗窃罪的既遂
论盗窃罪的秘密性
银行理财子公司:开辟大资管竞合之道
浅谈刑法中的法益
媒介融合观察——以内容为核心的渠道竞合
德国刑法学中法益概念的内涵及其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