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罪死刑的限制适用
2018-01-22张帅
张 帅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 绵阳 621010
一、运输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率较高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
首先,以鸦片为代表的毒品,在近现代给中国人民带来的是被侵略、被奴役、欺凌的痛苦,中国人是不能忘记毒品之痛的,因此,在此种历史情感的作用下,人们对于毒品犯罪的认识深刻。其次,我国有适用重刑治国的刑罚传统。这种以重刑治世的思维可以说贯穿于我国的封建史。在封建国家时期,封建统治者为了加强自己的统治,进行立法时便采取重刑主义。可以说这种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刑思维对普通民众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们可以看到,一旦社会中发生的个别刑事案件引起了公众广泛的关注时,社会舆论总是倾向于对犯罪分子采取重刑乃至死刑,在普通大众看来似乎只有死刑的适用才能真正带来正义。因此,在面对危害和性质更严重的毒品犯罪,大多数人都会很自然的认为,徒刑的力度是不够的,不能真正实现打击预防毒品犯罪的发生,只有采取死刑才能真正实现惩罚和杜绝毒品犯罪。
(二)运输毒品行为本身的特殊性
在所有毒品犯罪中,与贩卖、制造等毒品犯罪行为相比运输毒品行为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首先,我们要对运输这一概念有所理解。在《辞海》中,运输是指使用适当的工具实现人和物空间位置变动的活动,它是社会物质生产过程中的必要条件之一。但是,刑法上的运输与《辞海》中的运输意义并不相同。刑法中运输的性质不同于社会中的一般行为方式只是一种简单的客观行为,在刑法中运输更是具有一种否定性的评价,是指的一种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但对于对运输客观行为内容的理解,刑法中的运输与一般社会意义上的运输是相同的,都是指将运输的目的对象实现空间上的移动,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其他地方。运输的对象不同于社会观念中的一般物品,从刑法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运输对象大都是法律上禁止的违禁品,例如:毒品等。综上,刑法中的运输是指违反刑法的规定,故意对法律所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品直接或间接进行空间上的转移的行为。
结合对运输这一概念在刑法中的理解,我们可以看出运输毒品行为在毒品犯罪中是必不可少的,它实现了毒品在空间上的转移。因为毒品一旦被制造出来,制造者或贩卖者要实现盈利就必须将毒品卖给吸毒人员,而运毒行为正好为这二者连接架起了一个桥梁,因此运输毒品行为可以说是大多数毒品犯罪都必不可少的中间环节。同时,在毒品犯罪中的毒品数量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而目前我国的刑法关于毒品数量的规定,以海洛因为例,刑法中规定超过50克就可以判处死刑,但是50克是一个极小的重量,在现在的运输毒品犯罪中,我们可以看到,一次犯罪所涉及的毒品数量远不止50克这么少,在绝大多数案件中运输的毒品都远远超过了50克。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运输毒品罪死刑的适用率如此之高。
二、运输毒品罪限制死刑适用的必要性
(一)死刑对毒品犯罪的威慑性不大
根据《2016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可以看出,由于我国对毒品犯罪保持一贯的高压态势,因此近年来各项禁毒工作成效明显。但是,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现在全国的毒品犯罪也呈现出高发的态势,不仅仅是吸毒人数在不断地上升,而且单个案件涉及毒品的数量和制毒、贩毒的规模已不是以前可以相比的。例如,广东省的陆丰特别是其三甲地区制贩冰毒一度猖獗,其中,以博社村的涉毒情况最令人感到震惊,这里的村民有两成都涉及毒品犯罪,博社村甚至成为制贩毒的“堡垒村”。毒品犯罪在我国最高可以判处死刑,这几乎是人人尽知的,相信那些进行毒品犯罪的人不可能不清楚,但是,我们可以看到的是即使在死刑的威慑下,这些人依然没有产生畏惧,反而是“前赴后继”的进行着犯罪活动。因为,大多数犯罪分子进行毒品犯罪都是以获利为主要目的,不是同于以伤害人性命的暴力性犯罪这是典型贪利型犯罪。明知是死但还是选择继续着罪恶的行径,很明显是暴利让他们已然丧失了理智,面对金钱的诱惑那些人已经忘记了对死亡的恐惧。毒品犯罪的死刑规定对于那些不顾一切,只为了获得金钱的犯罪分子的威慑力是十分有限的,暴利当前,就无视死刑的存在。对于运输毒品罪而言更是如此,那些运毒者之所以冒着犯罪甚至是死刑的风险去运毒,绝大部分的目的便是获取暴利,在他们眼中只有金钱,死刑对他们的威慑力可以说是微乎其微,至少在犯罪时他们已将之抛于脑后,根本不会去顾及这个问题。死刑对于毒品犯罪尤其是运输毒品罪而言只能作为一种惩罚手段而不能作为有效预防毒品犯罪发生的一种措施,毕竟死刑的威慑作用是非常之有限的。
(二)死刑适用的标准
在当今国际社会中,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刑法的发展趋势就是废除死刑的适用。因为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权问题在国际上得到了越来越多关注世界各国对人权问题逐渐达成共识。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提出维护人类的基本权利,即每个人的生命、自由以及人身的权利。在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对人权问题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该规定进一步提出,每个人的生命权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无权剥夺。死刑应只对故意犯罪或者造成致命等特别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适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无疑是为死刑的适用提出了一个标准: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致命的暴力犯罪。该种犯罪应当是指,致人死亡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故意犯罪。显然如果按这一标准来看,运输毒品犯罪不应该被适用死刑,因为运输毒品罪在毒品犯罪中都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与故意杀人等暴力性犯罪更不能相提并论,对该犯罪适用死刑很明显违反了这一公约的宗旨。我们从其他一些国家关于惩治毒品犯罪的法律规定上也可以看到,许多国家(地区)在毒品犯罪的刑罚适用上都选择排除死刑的适用,并且进一步减轻刑罚。例如德国,对毒品犯罪最重的处罚也只是15年自由刑。
三、对运输毒品罪限制死刑适用的控制
(一)改变重刑思想
“轻罪重刑”这一法家的重刑思想可以说对我国几千年的司法历程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时至今日依然可以看到对司法工作的影响。而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想要改变这种重刑思想对司法工作的影响,就要求在办理各种案件时,司法工作人员要很好的理解和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对定罪量刑过程中的轻重两极政策的合理协调,避免之前思维定式的重刑化思想,抑制重刑的适用。
限制死刑的适用,可以说是改变重刑思想的一个重要方面。面对国际社会废除死刑的刑法发展趋势,我国对适用死刑的政策应该有所调整,尤其在立法方面应进一步减少死刑罪名严控死刑的适用,这应成为我国刑法的发展方向。现如今,可以说我国刑法正沿着这个方向在逐步前进。在未来死刑制度改革中,完全可以考虑将毒品犯罪纳入其中,尤其是运输毒品犯罪中的死刑问题。之所以要重点将运输毒品犯罪予以考虑,就是因为在所有的毒品犯罪中,因运输毒品而被判处死刑所占的人数是相当的多。而这些运输毒品的人大多数都是普通的马仔,他们在毒品犯罪中处于最底层,而真正的毒贩却躲在幕后遥控着犯罪活动的进行,一旦犯罪活动被警方发现,这些幕后的操纵者便会将这些马仔毫不犹豫的抛弃,来一招“舍车保帅”逃之夭夭。这些运输毒品的人由于处于贩毒活动的最底层,大部分都来自贫困山区,一般都只是为了挣少许的运输费而冒险犯罪,所以他们对真正的操纵者知之甚少,因此被抓以后很难供出幕后的毒贩、毒枭,最后法律责任只能自己来完全承担。而对于那些真正的犯罪者(主谋)而言,他们根本不会在意这些运毒者的死活,这些人是随时可以替换的,因此即使被抓被判死刑也无关紧要。就此而言,在毒品犯罪中不管杀多少这种运毒者只要真正的毒贩没有被绳之以法,贩毒活动依然可以继续,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的意义根本没有实现。因此,将死刑适用到这些人身上很明显有悖我国刑法关于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立法目的。综上所述,在毒品犯罪限制死刑的适用改革中要重点考虑对运输毒品犯罪关于死刑规定的废除,严格把握死刑在毒品犯罪中的适用,做到罪刑相当。
(二)重视财产刑的适用
在打击运输毒品犯罪时要重视财产刑的适用。之所以提出这种观点,是因为大多数的毒品犯罪分子之所以会进行运输毒品的行为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获取巨额的不法利益,可以说这是大多数犯罪分子实施运输毒品行为的首要动因。因此,对于他们而言也许财产刑的适用远比死刑的威慑还要大。在《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明确指出:“决心剥夺从事非法贩运或者从其犯罪活动中得到的收益,从而消除其从事此类贩运活动的主要刺激因素。”重视财产刑在打击运输毒品犯罪中的适用也是大部分国家在不断与毒品犯罪斗争中积累的经验,是值得肯定和学习的。在我国的刑法规定中,虽然对毒品犯罪适用财产刑做出了明确性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财产刑在个案的适用率和力度还是不够的,使得很多毒贩即是被处以了财产刑,但他们却仍可以保留很多通过犯罪取得的不法金钱。增加并加重财产刑的适用在打击是运输毒品活动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财产刑的大力度适用可以使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严惩。其次,加重财产刑适用,无疑会使那些为了不法利益而犯罪的人最后竹篮打水一场空,让他们感到自己的犯罪活动不仅没有为自己带来巨额的利益反而使自己深陷牢狱之中,这显然是得不偿失的。此外,财产刑的适用还有很好的预防犯罪的效果,打消那些想通过毒品犯罪而一夜暴富的不安分子的犯罪念头,真正起到预防并减少犯罪发生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