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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与公证法律问题探析

2018-01-22周友兰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6期
关键词:电子签名法律效力公证

周友兰

(325300 浙江省文成县公证处 浙江 温州)

伴随网络技术、计算机信息技术等的不断创新与发展,当今社会已经迈入网络经济时代,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电子商务应运而生,其在经济社会中的应用和普及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但由于电子商务的跨区域性、虚拟性等特征,导致其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比较典型的就是公证法律方面的问题,笔者在本文中重点分析了这些问题,并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对策。

一、电子商务概述

站在法律发展历史的角度来看,几乎每一次技术上的创新和发展都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大幅提高,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推进法律的改进和完善,工业革命和信息革命时代的实践都证明了这一事实。但是伴随时代的进步,这一事实却面临着巨大挑战,当前尚处于研究阶段的电子证据是信息社会的发展的必然结果,其也将成为我国证据体系的一大组成部分,对电子证据的内涵等进行界定可促进其网络化、信息化发展进程,电子商务可以说是当前我国公证行业发展面临的一个具有挑战性的新课题,要使电子商务更好地与公证业相融合,就必须加快构建完善的公证业信息共享和利益共享体系,并让相关行业的工作人员对其运作法则、规律等有一个全面化、系统化的了解,同时,还应当采用立法等途径来对我国的传统公证模式进行改革,使之更好地适应涉外电子商务公证行业发展的需求。简单来说,电子商务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利用互联网来开展交易的新形式,其具有的主要优势是灵活性强、方便快捷,公证行业要实现与涉外电子交易的紧密结合,就必须对当前的公证途径和模式加以改革,使之更好地适应当前涉外电子交易的特征。

二、电子商务与公证法律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问题

技术的更新和发展会对法律产生非常直接的影响,尤其是对和技术息息相关的知识产权法。现阶段,世界电子商务的迅速推广和普及,致使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要使其更好地适应当今社会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就必须对该法律中的相关条例进行修订,并取缔其中与时代发展不相符合的规定。

(二)电子合同的产生及其约束力方面的问题

电子商务概念的内涵十分丰富,其核心内容“商务”,指的是采用合同形式所表现的交易活动,电子商务交易所涉及到的买方和卖方是利用电子数据来实现信息沟通的,电子商务交易合同的签订和普通的交易合同的签订具有很大的不同,由于它主要利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来实现信息交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当前我国合同法中的相关条例大都是针对的传统交易活动,有关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法规条例非常少,这就导致电子合同在产生及履行过程中经常出现各种问题纠纷,其约束力也面临极大考验。例如,我国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6款都明确指出了传统书面公证书的证据效力,但却没有对商务公证是否也具有和传统书面公证书一样的法律效力作出明确说明。

(三)安全和保密方面的问题

电子商务所具有的高效、便捷等特征一方面给交易双方带来了极大的好处,但同时也给交易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风险,因为电子商务需要利用网络平台才能实现,而网络平台的开放性难免会给交易带来诸多安全风险。比如交易双方的身份无法辨识、隐私信息泄露、违反相关保密规定、数据传输易受干扰等。站在技术层面来看,采用发布有害或虚假言论、窃取商业秘密等方式而开展的不当竞争活动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表现得尤为频繁。

三、电子商务与公证法律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加大对电子商务公证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

首先,应当建立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要求从事电子公证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职业资质,并且具备较为熟练的公证业务处理技能。其次,为了确保电子商务公证工作得到科学有效的落实,必须定期对公证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应涵盖基本的网络信息知识、硬件维护知识、系统操作知识等,在培训工作结束之后,应对所有公证人员的培训结果进行考核,以确保培训活动的有效性。

(二)提升电子商务公证工作流程的规范性

和传统的交易活动相比,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存在极大的特殊性,所以,必须全面掌握规范化的电子商务交易工作流程,以提升公证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针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受理来说,必须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基础之上,利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把经过电子签名的合同发送到相关网络认证中心,并提出公证申请,公证网络中心对其进行审查确认之后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值得关注的是,当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电子商务签名的有效性做出明确规定,而且也没有说明通过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是否和普通书面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然而,目前诸多发达国家就对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进行了明确的立法规定,例如,德国政府在2001年出台了电子签名法案,规定电子签名和普通书面签名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再如,韩国颁布的《电子商务基本法》第6条也对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进行了说明,规定凡是经过被授权机构认证的数字签名都应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签名。我国也必须加快立法步伐,不断完善电子签名的相关程序,以确保电子签名的效力。

(三)加强对网络平台的安全防范

首先,应当定期对网络平台的软件和硬件系统进行安全维护,尤其要做好数据信息、网络服务等方面的安全维护工作。其次,应当强化电子商务网络安全的立法,对电子交易活动中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惩处。

四、结语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的发展对我国当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要确保电子商务活动的合理、有效开展,就必须做好电子商务公证工作。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公证中还存在知识产权保护、安全和保密等方面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公证工作的流程,加强对网络平台的安全防范,这样才能确保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安全性与合法性。

参考文献:

[1]魏裕平.电子商务与公证法律问题探析[J].电子制作 ,201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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