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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黑车”管理的法律视角思考

2018-01-22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6期
关键词:黑车出租车乘客

侯 永

(830012 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 新疆 乌鲁木齐)

一、“黑车”的概念

人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黑车”,是指没有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任何的相关手续、没有领取营运牌证而以有偿服务的形式实施非法运营业务的车辆。

二、国内各大城市“黑车”的情况

目前,国内各大城市普遍存在着严重的“黑车”现象,摩托车、出租车以至于长途客车均不同程度地走进了“黑车”的行列。“黑车”问题较重的前10城市依次是长春、拉萨、西宁、哈尔滨、乌鲁木齐、海口、杭州、成都、宁波、南昌。在数量上以私家小卧车为主。

三、“黑车”现象存在的原因分析

(一)广大市民出行的实际需求

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现有的公交车辆运力已无法满足居民的日常出行需求。使“黑车”有机可乘,每逢周末或节假日,城市的公交站台乘客爆满,公交车内拥挤不堪,大面积出现了乘客聚集等车现象。部分居民出行时不愿意等候公交车,而是选择“廉价、便捷”的“黑车”作为出行交通工具。

(二)“黑车”的经营成本相对较低

“黑车”大多为价值低价的轿车、微型面包车等一方面,二手车价格的下降造成购买成本的下降,另一方面,“黑车”不需要缴纳各种费用,能压价竞争与正规车争抢客源。80%的“黑车”司机都是些无业游民或者下岗工人,他们受企业招工年龄和自身文化水平的限制,为了养家糊口、快速赚钱,他们选择了非法运营的工作。城市和郊区的一些征地拆迁及下岗人员由于缺乏必要的就业技能,处于生活所迫,所以决定购车从事非法运营活动。

(三)“黑车”的查处取缔工作难度较大

在实际得工作中,城市交通运管执法部门对“黑车”的取缔难度很大,在对“黑车”运营行为进行取证调查时,不少乘坐“黑车”的乘客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心理的支配下不愿意配合,往往使执法部门难以掌握确实充分的证据,导致部分“黑车”司机在长期的非法运营过程中从未受到过惩罚。

四、“黑车”运营存在的弊端

“黑车”现象对公共交通和公共安全造成了众多的危害。严重的挤压了正规出租车的生存空间。“黑车”基于价格上的优势对出租车造成了极大的压力,给出租车行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侵害了合法出租车司机的权益。

(一)乘客人身安全性没有保障

由于“黑车”的驾驶人员在驾车过程中要时刻保持警惕以应对执法部门的检查,极易分散注意力,影响行车安全,故“黑车”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给居民出行安全带来巨大隐患。“黑车”内未安装安全防护隔离板,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容易受到侵害,甚至为一些不法车主所利用,沦为违法犯罪的工具。近年“黑车”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时常见于报端,个别“黑车”司机借运送乘客之机,实施抢劫、强奸、盗窃等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乘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如8·9重庆女大学生搭错车遇害案件和8.25济南“黑车”司机强奸案。

(二)乘客的合法权益无法保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申请成为出租车驾驶员的都要有三年以上驾龄,并经过相关培训后取得从业资格。正规出租车司机能够提供优质周到的服务,具有丰富的应对突发情况经验;而“黑车”司机往往驾驶技能良莠不齐,甚至是无证驾驶。对于处理突发状况的反应不一,无法保证乘客的人身安全。合法经营的出租车证照齐全,在运输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每三个月就要进行强制性二级维护,车辆状况有保证,并强制性交纳承运人责任险,以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利益。大多数“黑车”未按规定购买保险,车辆性能没有保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虽然可能胜诉,但是如果肇事车辆没有保险或者保险额度少,而一旦司机没有经济能力进行赔偿,乘客就无法获得赔偿。

(三)影响城市形象

“黑车”外观没有统一规范的标识,且存在“车身脏”“闯红灯”“乱停放”等不文明现象,有的随意停靠主干道两侧。由于其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往往忽视交通安全、闯红灯、多拉快跑,造成道路交通秩序混乱,既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又影响城市的良好形象。

五、目前对城市“黑车”管理存在的障碍

(一)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对非法营运规定的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仅是一部行政法规,规定运管人员查处“黑车”非法运营,须在“黑车”拉载客人时,并要有客,因此,不论是搭乘“顺风车”还是“挣外快”,都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但是,该法规没有赋予执法人员在查处“黑车”时必要的行政强制手段。但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执法依据过于简单笼统,执法人员往往不能据此认定或鉴别“黑车”,因此应尽量细化判别“黑车”的标准,这也是一切“黑车”治理手段的前提和基础。

在取证过程中,乘客们或是害怕遭到报复而拒绝配合,或是认为检查耽误时间匆匆离开,或是觉得作证很麻烦而使用假信息填写资料,使得事后诉讼举证困难。

(二)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及“黑车”的危害不为广大市民所了解,因而难以对“黑车”形成道德谴责和舆论压力

不少群众还会对“黑车”从业人员的社会弱势地位予以同情,并认为“黑车”运营既满足了自己的出行需要,又能够让弱势群体自食其力,应该允许、鼓励。

执法部门在任务重、工作多和行动力有限方面的冲突使得“打黑”行动一般只能在某个时间集中展开。往往刚抓到一例,其他的“黑车”就会突然之间销声匿迹。而“打黑”行动结束后,“黑车”便又“春风吹又生”。此外,“黑车”司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失地农民或下岗职工,一旦将“黑车”没收或处以巨额罚款,这些司机们的家庭将丧失生活来源,有可能会导致犯罪率上升,不利于维持社会稳定。

(三)出租车特许制度的缺陷

我国多数城市的出租车管理体制实行的是政府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提高了出租车运营的成本,导致城市出租车相对其他城市交通工具来说价格较贵。此外,出租车特许制度还对出租车数量实行总量控制,限制了新的主体进入出租车行业。一方面市场对出租车的需求持续增长;另一方面,总量控制的政策限制了出租车的投放数量,供小于求。因此这种贵且少的城市客运方式也很难满足市民出行的需要。

六、对加强和完善依法打击“黑车”力度的建议

(一)健全完善交通运输法律法规

因此应尽快推进关于“黑车”治理的立法程序,对“黑车”性质、主管机关的权限、处罚措施以及“黑车”治理中公民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给予明确的界定。

完善和明确执法主体的职责权限,不仅可以使执法主体有法可依,也可以提高“黑车”处罚的有效性。各相关执法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发挥整治合力作用,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之势。纪检监察机关做好对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治理“黑车”问题的监督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制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广告宣传、广播宣传、开展交通安全图片展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市民对“黑车”危害性的认识,使他们充分认识到“黑车”存在的隐患,以及乘坐“黑车”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自觉抵制乘坐“黑车”。还应发动合法经营者、广大群众和有关部门积极举报,这样使人们自觉拒绝“黑车”,主动配合执法工作,形成一种打击“黑车”的社会氛围。

(三)放宽行业准入限制

政府部门应逐步开放客运市场,实现市场机制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的办法压缩“黑车”生存空间。允许个体与公司平等进入,又可以促进市场竞争,避免发生行政干预下的垄断。同时应由市场调节出租车总量及出租价格,从而形成市场化的出租行业管理体制。允许个人经营出租车,降低出租车运营的成本,一方面可以增加城市出租车的市场投放数量,解决出租车运力不足的困境,另一方面降低了出租车的乘坐成本,以质优价低的优势更好地吸引市民,进一步消除“黑车”存在的市场需求。

参考文献:

[1]李正刚,晏秋.整改城市“黑车”问题的剖析与对策[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26):117-118.

[2]廉旭.城市“黑车”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及治理对策[J].公安研究 ,2006(12):53-56.

[3]于帅从.市场角度看对“黑车”的治理[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5).

[4]冯丽.城市出租车经营模式的政府规制问题[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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