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的实践功能探讨
2018-01-22成浩
成 浩
(211100 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 江苏 南京)
一、法理学的概念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法学理论基础”的简称,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性问题作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从“法理学”一词的词根“juris”(法律)和“prudence”(智慧)来看,法理学即是“法律的智慧”。
中国法理学学者将从前向苏联学习而来的刻板的教材把法理学视为研究定义、特点、性质的呆板的八股条款,这是一种局限的认识,其实,真正的法理学是一种具有高度概括性、抽象性和理论性的精巧思维形式,更是一门拥有实践意义的学术课题。
二、法理学的实践功能
为佐证“法理学无用论”的定义有失偏颇,笔者将针对法理学对以下四个方面的实践功能和意义进行简要分析:
1.对立法而言
古时的哲学家认为,法理学是政治艺术和政治智慧的产物,立法者通过法律统治和治理国家。因此,虽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们都有意识地将“法”“政”分离,但同为治国安邦的科学,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其实密不可分。
法理学是对法学进行深度和广度并存的研究的学科,因此,法理学对法律公平公正性的追求使得它要求立法者所立之法要对国家的广大人民群众负责,保障他们的社会权益,而非立下恶法,为某一个或某一些利益集团服务;法理学的严谨性还要求在立法者面对法律价值冲突时,能站在宏观、公平、正义的角度去分析和修订;除此之外,法理学对法律规范的严格遵守,促使立法者制定结构合理、内容规范、逻辑严谨的法律条款。
李龙教授曾说,法学具有“治国之学”“强国之学”“正义之学”“权利之学”等品格。这里的“法学”指的就是法理学。综上所述,法理学在实现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2.对司法而言
法理学英文为 jurisprudence,表示“法”与“理性”,由此可见,法理学对于司法人员而言,是需要牢牢掌握的理性思维。
案件的审理是一个推理的过程。因此,一个优秀的法官不仅要做到熟悉法律条文,更应该做到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运用法理学的知识和它带来的理性思维去捋顺案件逻辑,运用法理进行推理和分析,将具体案情和实用的法律条款结合在一起,从而做出正确的判决。如果在这一过程中,法官缺少法理学知识和理性分析,必将导致推理的偏差,从而导致结果的错误;而法律具有滞后性特点,当所审案件在这之前没有先例可循的情况下,需要法官根据法理智慧去寻找适用的法条,实现个案的公平公正判决。
3.对执法而言
法理学是政府职能转变的理论依据。自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我们的社会经济开始转型为以市场为主导的市场经济体制,这就意味着,政府将责任大包大揽的时代已经过去,市场将获得更多的自由空间。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对法律的遵守,所以,行政机关要在法理学的指导下,作出以下改变:
(1)行政机关的执法条例、规章制度,都要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不得与之相违背或超过自己的权限范围,唯有这样才能有效控制政府权力的过分扩张;
(2)行政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应做到合理合法、高速有效,发挥其在以市场为主导的经济体制下应有的功能,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转。
4.对守法而言
在我国进行社会转型之前,我们的社会被称之为“人情社会”,托关系找熟人是大家处理事情时首要考虑的方法。但现如今,法律常识的普及和法律意识的觉醒将大家带入了“法治社会”当中,在这其中起到重点教化作用的就是法理学。
法理学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应用主要在于这两点:
(1)敦促大家遵纪守法。中国法治社会的进程少不了法理学这个“启蒙老师”,它使人们逐渐认识到法在社会中的重要性,如何知法、学法、用法、守法,已经是当代大多数中国人的常识,并从之前对法律的盲目服从,到现如今对法有自己的判断,都说明了法理学在社会中的实践意义。
(2)号召大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法理学普及之前,大多数人都认为打官司上法庭是一件晦气又难堪的事情,但如今,被侵害了权利的人们已经学会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与侵害自己权益的恶势力做斗争;有条件的人们,也会选择提前请律师来参与到自己的重大决策中,旨在降低自己的法律风险和利益风险。
三、结语
当代中国的法理学研究历来都以社会真实存在的问题为导向,并力求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方面对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做出应有的贡献。所以,法理学并不是“假大空”的理论,而是对社会发展有推进作用的、对社会人民生活有实际意义的、具有实际功能的科学研究。
参考文献:
[1]刘作翔.法理学研究的一般特点及功能[J].法律科学,1996(6).
[2]李龙,汪习根.法理学[M].10版.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