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航运市场准入完善措施
2018-01-22田昕扬
田昕扬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0120
内河航运为经济发展担负重大使命,航运市场准入制度是确保市场秩序稳定的第一道关口,既是国家和政府对航运市场进行管理的起点,也是对具体市场主体进行管理的开端,同时又是一系列后续管理措施实施的基础。
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和政府依法准许公民和法人进入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和程序规则的各种制度和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航运市场准入制度由双层制度体系构成,即一般市场准入制度和航运市场特殊准入制度。随着新型科学技术的不断引进、国内外环境的变化,航运市场准入制度也应时代要求进行变化,有的放矢,宽严相济。内河航运市场准入制度可以从市场主体和国家方面进行必要的制度完善。
一、市场主体
(一)航运经营资质管理
经营资质管理是航运市场准入制度的基本考虑因素,航运主体的经营实力与规范运行会为航运市场增添活力。将经营资质作衡量航运主体实力的标准,也是最简单、最有效的办法。我国出台多部对航运企业经营资质进行规定,2017年修订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需要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符合国家规定运力的船舶、相应的专业人员、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等。但是,我国内河航运的管理制度依旧不够完善,航行混乱。2008年受金融危机影响,航运业进入结构调整期,中小型航运公司纷纷被兼并或者主动寻求整合。通过向“规模化、集约化、薄利多销、长周期”的工业模式转变,提高核心竞争实力。
(二)内河船型标准化
内河航行具有技术落后,船型标准化程度低,船型繁多且复杂,平均吨位小,速度慢,效率低等缺点,严重影响了基础设施和航道运力的利用力。应对国内外新形势,更好的促进内河航运发展,运用新技术提高内河船型的标准化,将不符合运输的老旧船舶直接排除在内河运输之外,确保内河航运的安全高效。
(三)引入内河保险制度
与国际航行相比内河运输航行混乱,活动频繁,其航运过程中风险源更多更复杂,例如内河航道特有的结构物,桥梁、导流堤等,导致其发生危险的可能性高。同时内河航运船舶经营管理人的风险承受和防范能力较弱,当真正发生事故时,可能即使倾其所有也不足以赔付事故损失,最终导致受害人没有得到合理救济,两败俱伤。这样的局面是不利于整体航运业发展的,所以将保险制度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予以明确规定,通过市场化运作,分散船舶营运风险,落实损失和赔偿费用,确保应急处置顺利进行,在使受害方得到应有赔偿的同时,又适当保护加害方的利益,确保其续存续航能力,达到社会和谐的目的,更促进内河航运正规稳定发展。
(四)航运技术低碳化
发展经济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要顺应自然,保育自然。航运企业技术更新在衡量技术效果时,要将技术的低碳绿色节能环保作为一项标准予以认可。对于航运运输主体而言,在设施上要具备船舶污染治理能力,例如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回收设施以及在线监测系统等。对于监管主体,要开发更新监控系统,实时掌握航行信息,便于加快危机反映速度,提高航运效率与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二、国家监管
(一)内河航运立法
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体制下,我国内河航运依据国务院和交通部发布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予以规定,而在涉及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时只能用较为笼统的《合同法》进行规定。随着江海直达、海江直达运输的发展,海船和内河船舶经常在同一航道航行,而区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缺乏法理依据,有违法律的公平、合理原则。内河航运具有其自身特殊性,运用原则性的规定不利于航运业的发展和航运纠纷的合理解决,严谨的法律规范也是符合我国内河航运的经济发展。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的不断壮大,需要更高位阶的法律予以调整。
(二)内河航运安全监管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只要有船都可以进行航运,市场的完全开放导致一批性能差,船龄高的船进入市场,管理规范不完备,市场主体资质层次不齐,内河航运市场秩序相当混乱,发生了许多事故。安全是运输所追求的第一价值,随着经济的发展,安全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在内河航运安全监管上要加大力度,依据当前政策灵活进行法律法规的修改与制定,明确运输管理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确立其法律地位,提高监管和执法效能。
内河航运是一个庞大的运行系统,各主体各环节都不是孤立,而是环环相扣,彼此联系的。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具有重要战略意义,面对新的发展要求,航运市场准入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