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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体基因的属性
——以人体基因是否可专利性为视角

2018-01-22张淑雅

法制博览 2018年28期
关键词:提供者财产权人格权

张淑雅

青岛科技大学,山东 青岛 266000

一、人体基因与基因信息

从物理属性上看,人体基因和基因信息存在着差别。人体基因属于物质,基因信息属于信息,二者分属于不同的要素、不同的权利主体。在人体基因与人体分离之前,人体基因携带着控制生命性状的遗传分子,是身体的必要部分,当然可以直接援用身体的法律地位。在其未与离体组织分离之前,可直接适用离体组织的法律地位。而基因信息通说可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全人类共同所有的、几乎无差异的基因信息;二是代表着个人独有特征的基因信息;三是某一特定民族或族群所拥有的基因信息。[1]在第一个层面中基因信息属于全人类,基因信息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无可厚非地属于全人类;第二个层面的基因信息涉及到个体人的尊严和价值,当然归属于个体本人。在第三个层面中,基因信息依赖于某特定族群长期的生活习惯、历史、地理等因素而形成,人格利益主体不可能是某一特定的个体,并无明确的权利主体。由于财产利益归属问题发生主体重叠,则需要处理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同财产利益等之间的平衡。由于人体基因普遍存在的人格性,人格尊严神圣不可侵犯,则需要平衡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之间的平衡,须适当限制财产利益以保护人格利益的优位性。[2]

二、人体基因的人格、财产之“复合”属性

在大陆法系国家,虽然人格权和财产权是予以严格区分的,但是也存在着将人格要素之上附着的财产利益包含入人格利益之下加以保护的情形;也有将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放在同一个概念下,构成复合利益的情形,如人体基因之上的人格、财产复合利益便是如此。从理论方面而言,法律突破传统的框架,只要法律在构建制度的过程中,从价值论而言是良法,即有利于实现人为目的,则无需严格遵循传统的法理区分。从实践方面而言,推动法律突破传统理念的框架无疑是现实生活的需求,即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产生了越来越多的复合利益的保护需求。侵害财产权会导致精神受损,而侵害人格权也会导致财产受损,人格权和财产权本就是一种相互交融的关系。正如人体基因之上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其复合利益才是和谐的构造。

从生物学角度以及人体基因和基因信息的区分可以看出,人体基因之上不仅附着着神圣不可侵犯的人格尊严,而且在人格利益伦理控制之下还有财产利益。在颜厥安教授的观点中,[3]人体基因作为一种资讯,基因拥有者对其自身基因之保密、流通、运用等,拥有资讯的自主决定权。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储存精子灭失案”的判决,则是肯定人体基因人格利益最直白的表现。而在PXE模式中,对基因资源提供者分享合同缔结利益的强调则恰恰是对人体基因财产利益的认可。

经以上分析,人体基因有着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之双重属性,无论是基因还是基因信息,都承载着不可贬损、不可否认的人格价值。在基因和基因信息被科学技术利用和被市场机制使用的同时,其上所附着的人格价值绝不可被贬损、漠视。换句话说,基因资料提供者的人格尊严利益要受到比基因科技研发者的财产利益更为严格和优先的保护。而以基因为客体的科技经济的发展趋势已不可阻挡,基因和基因信息的巨大经济价值不可否认。各国也开始扶持基因治疗等构建的利润丰厚的产业和市场。人体基因的经济价值驱使越来越多的科技研发者的投入,引发越来越多基因产业的勘探、争抢。若仍旧一味地恪守伦理道德,否定人体基因可以获利的可能性,则在道德层面显失公平,同时也会削弱基因提供者参加科技研究事业的热情和积极性。因此,承认基因上人格、财产的复合利益,平衡人格尊严和科技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在两者之间搭建一条平衡的桥梁,需以双重机制对人体基因予以保护:以人格权的保护机制确保基因提供者对其基因的控制和支配,以财产权的保护机制维护其利益,这既保护了人体基因提供者的人格利益,又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也能促进生物技术领域对人体基因的高效研究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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