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家庭法在民法典体系中的相对独立性分析
2018-01-22曾维硕
曾维硕
海南师范大学,海南 海口 571127
现阶段,我国的民法典体系越来越完善,法律内容得到了丰富和拓展,将婚姻家庭法纳入到民法典体系中,有利于发挥立法价值,起到保护婚姻家庭的作用。由于学术界对婚姻家庭法的地位存在不同的看法,可通过婚姻法在民法中的变化以及与其他法律的区别进行分析,进而确定其相对独立性,确保法律的完善性,发挥其综合效益价值。
一、浅析新婚姻法回归民法典中的发展历程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不断加大了婚姻法的立法力度,以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将其纳入到民法典体系中,有利于引起执行法部门、群众的重视。当对婚姻法的地位进行分析可知,共分为三个发展阶段:一是,《婚姻法》于1950年正式颁布,该法律的实现,宣告者民国政府时期“伪法统”的破灭。因此,《婚姻法》具有“辞旧迎新”的作用,同时,该法律借鉴了苏俄的法律形式,将其独立出民法典中,形成专有的法律部门。二是,在1986年,我国颁布了《民法通则》,并对婚姻家庭法进行了阐述,并在第2条、第103条、第104条中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婚姻家庭成员受到法律保护,并对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进行了确定。由此可知,《民法通则》的颁布,在立法的高度上确定了民法典与婚姻家庭法之间的关系,即民法典体系中包含婚姻家庭法。三是,在21世纪初,我国又对民法典进行了修订,在不同的草案中均认定婚姻法应形成独立的章节,尽管在章节安排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但这种立法方式得到了法学界的认可。因此,在第三发展阶段中,既将婚姻法回归到民法典体系中,又明确了相对独立性。但在分析婚姻家庭法时,应考虑法人属性,从而发挥法律的价值和作用[1]。
二、探究婚姻家庭法在民法典体系中的相对独立性
(一)调整对象伦理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是调整对象的两大方面,具有明显的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自然关系以两性、血缘关系为主,人和动物都具备这种关系,但社会关系只有人才具备。在不用的历史时期下,各个社会关系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如父权社会、母权社会、男女平等等,均体现了各个时代婚姻家庭的伦理道德、法律规范。当公民的性爱与亲情人伦关系被确定后,才能决定其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主要以亲属伦理关系为主,包括夫妻之情、舔犊之情等,构成了基本伦理道德。要求家庭成员要尊崇伦理、崇尚道德,以体现婚姻家庭法的伦理性、人文性特点。同时,社会关系是由若干婚姻家庭关系所组成的,进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和社会秩序,使其具有私人和社会双重属性,可从法律和道德两个方面来约束公民的行为。另外,当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调整时,往往需要使用法律的手段进行强制执行,但这种方法存在明显的限制性。调整对象涉及到人伦关系,法律难以对婚姻家庭伦理关系进行确定。因此,需要道德进行辅助调整,以满足家庭成员的实际需求。而其他法律则依赖于强制手段,以维护社会秩序,体现了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民法的区别,使其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特点。
(二)公法属性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伦理关系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属性,不能完全依靠法律来强制管理。因此,使其具有家庭自治的特点,以维护家庭隐私、保护个人权益。随着婚姻法条例的修改,赋予了公民更多的权益,如个人财产制、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等。虽然需要行政管理部门参与进去,但要以公民意愿为主,遵循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同时,婚姻家庭法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属性,承担着人类繁衍、养老育子等职能。若家庭成员过度自由,会影响社会的稳定性,还需要通过公法进行适当管理,以明确家庭成员的职权,促使其正向发展。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础节点,并对社会的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世界各国在法律的高度上来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确保社会安全、稳定的发展。因此,家庭成员均在保护之列,尤其是要保护弱者成员,我国颁布了《妇女儿童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通过公法干预来保护家庭人权。但公法不能随意干预,要综合考虑干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确保干预的法律性、公平性[2]。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对婚姻家庭法的伦理性、公法性进行了分析,探究了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同时,还对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典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探究,以明确其相对独立性。通过这种方式,有利于明确公法与私法之间的关系,促使二者融洽相生,以保护婚姻家庭关系,推动社会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