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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上的分工与协作

2018-01-22郭情情

法制博览 2018年28期
关键词:二者损害赔偿合同法

郭情情

吉林省律师协会,吉林 长春 130021

虽然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对于公民固有利益的保护有着相关规定,但在具体实施环节仍使得合同法的弊端得以充分暴露,而侵权法也针对固有利益保护做出一系列主要规定,在此情况下合同法与侵权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重合现象,因此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使其二者在分工与合作下实现优势互补。

一、侵权法在损害赔偿环节的应用

我国民法制度有明确规定,当发生违约赔偿状况需要进行责任认定时,合同法对于责任人与侵权之间的责任承担规定存在一定不适用性,导致与侵权法之间构成了冲突关系。但在固有利益保护环节,当侵害行为发生后需要进行的责任赔偿认定,原则上应与侵权法相适应,倘若与侵权法相背离,合同法针对所适用的当事人有权对其固有利益进行保护。基于以上情况,使得合同法与侵权法在损害赔偿环节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因此应当将二者中存在一定问题的合同法进行整改,将合同法中的相关不合理规定进行明确限制,从而使得错位状况得以纠正。同时,还要将侵权法中的规定进行进一步明确化、规范化,使其得到完善,从而利用侵权法使得损害赔偿环节得到严格的保障,提升对固有利益保护的有效作用。将侵权法应用于损害赔偿环节,不仅使得固有利益保护中合同法与侵权法得到更加有效与明确的分工,也使得二者的协作效果更加明显,从而提升法律的实效性。

二、固有利益保护中合同法的职责兼顾

诚然,法律所规定的通常为一般情况与普遍情况,缺乏对于特殊性的考虑,这也就使得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众多复杂情况无法寻求到明确的法律依据。在部分地区侵权法的推行受到了严重的阻碍与限制,而只靠单一侵权法的推行也无法确保实现对于某种固有利益的保护功能。在此基础上,应当加强合同法与侵权法的有机协作,深化法律对固有利益的保护职责。其中,合同法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实现固有利益保护职责的兼顾。首先,当固有利益保护隶属于义务范畴,务必要得以切实履行时,合同法便需要承担其保护职能。固有利益作为履行义务的属性根源,符合合同法中的义务履行规定,因此合同法便应当在实施义务履行的前提下,进一步考虑到其根本属性,实现对固有利益的保护作用。其次,当合同法所规定的义务履行和固有利益之间存在紧密关联时,应当应用合同保护法监督相关义务的履行,进而为固有利益平添保障。最后,当发现侵权法存在不足与漏洞时,便可以利用合同法对其进行补充。例如缺乏对于保护对象属性范围的界定,或缺乏对商业机密的严格界定时,便可使用合同法加以弥补,用以针对侵害的既成性及受损程度进行判断。借助合同法来弥补侵权法的漏洞与不足,可以有效使得侵权利益受到客观保护,提升法律的实效性。

三、合同法与侵权法在固有利益保护中的互补

通过前文讨论我们可以得出,当固有利益遭受侵害时,原则上应当受到侵权法的保护。然而在现实状况中,当固有利益遭受损害时,会对合同的履行造成严重的影响与打击,例如双方当事人建立良好信任感,但倘若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履行其义务,将会导致合同的解除。但是合同的解除同样也会造成一定的损害,合同缔结的过程中是否默认了这一风险的存在,并不能使得双方当事人从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1]。基于此,应当将合同法与侵权法之间进行紧密连接、充分合作,例如在劳动者固有权益受到损害,或劳动者与劳动单位之间所签订的劳工合同履行存在问题等情况下,都可以将合同法与侵权法同时使用,使二者形成有效互补。借助合同法与侵权法之间边界的明确划分、适用性的现实规定以及使用功能上的有效互补,可以进一步站在客观角度上处理问题,使得固有利益与合同履行之间的内在关联得以系统解决,进而为双方当事人的切实利益平添有力保障。

四、结论

总而言之,在固有利益的保护中,合同法与侵权法存在一定的交织与密切关联,只有在实际使用中明确二者间的界限与其自身存在问题,利用互补优势实现功能上的补充与完善,才能够使得固有利益的基本保护得以明确实现,体现法律的实际功能与内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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