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保障的刑法机制分析
2018-01-22张斌
张 斌
上海开放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上海 200433
人类的可持续生存和发展离不开生态文明社会的建立,而生态文明的打造需要从立法角度进行更具有力度的保障,只有明确法律角度的保障机制,才能够让所有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有所依据,切实促进全社会人类、经济主体能够规范行为、有法所依,促进我国法制社会运行的规范性,促进全社会运转效率的提升。因此,本文也将以此为切入点,着重研究生态文明保障的刑法机制,包括其必要性、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对生态文明刑法保障的完善,对于该领域的深入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也希望能给相关的从业者、学者等以启发,具有不可忽略的社会现实意义。
一、关于生态文明刑法保障的必要性
(一)关于生态文明的价值
所谓“生态文明”的价值,指的是生态文明对于全社会人类的生产和生活行为带来的重要意义和功能,只有认识到生态文明的重要价值,才能够建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念。
首先,生态文明是人类生存历史中的重要的社会表现形态。从人类本身的发展历史来说,这一过程不仅是人类自身的进化、实行和完善的过程,更重要的是与自然环境进行相处磨合的过程,所有人类的生存都需要依靠阳光、水源、食物等,人类从自然中摄入,也回馈给自然,在这样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磨合出与自然环境更加融洽和谐的相处模式,最终形成了人类历史发展中的生态文明。当然,在生态文明中必然存在不和谐的现象,比如说近年备受关注的雾霾天气,都是自然环境给予人类行为的负面反馈,值得人们警醒和改变。
其次,生态文明还是表现社会主义文明的重要标志。在十八大中曾正式提出关于国家建设理念的五个文明,其中表示在国家建设的过程中,一个国家生态文明程度越高,也就更加凸显出大多数人的意志趋于共同,同时这也是避免暴力政治的不可忽略的方法。另外,关于生态文明的发展程度,其也是国家发展中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必要补充路径。因此,在衡量一个国家发展的文明程度时,可以从生态文明指标因素进行切入。
最后,生态文明可以推进社会的发展。从历史发展角度来说,在我国改革开放过后,我国的经济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但与此同时,经济的过快发展和无序发展为我国的生态环境带来了极大的负担,甚至开始威胁到人们的正常生活,代价巨大。从生态文明角度出发,通过改变和优化我国的生态环境,进而促使国内的优秀人才能够继续在国内努力创作、工作,还可以吸引更多外来的优秀人才、企业进行扎根投资,从这个角度来说,生态文明可以切实推动我国社会的长久发展。
(二)关于生态文明的刑法现状
在生态文明建设已经引起社会注重的情况下,从法律角度来研究,我国宪法仅仅是确定了生态文明的重要地位,为了能够得到更加深入的保障,还需要从刑法的角度进行保障和落实,其本身具有的国家强制性、刑罚性特征能够对生态文明建设起到更具有力度的保障作用。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关于生态文明的保障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是关于刑法独立地位的表征还不够清晰,比如说关于危害生态环境犯罪;再者是在生态文明犯罪的立法中存在漏洞,包括刑罚不够合适,与过错不相匹配的现象,并不能真正起到规范人们行为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运用;最后,在具体的法律举证中,由于危害环境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举证原则与环境破坏本身的长期性以及存在部分隐秘性特征不够匹配。
二、罪刑法定原则与生态文明的刑法保障
(一)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简述
所谓的“罪刑法定原则”其实质内容就是“法无文明规定不为罪,法无文明规定不处罚”,也就是说,所有法律规定的构成犯罪的行为才是犯罪,也才能够接受相应的处罚,而除此之外无论多么恶劣的行为,无论对生态文明建设造成多大的伤害,都不将构成犯罪并且接受处罚。
(二)在罪刑法定原则背景下的生态文明的刑法保障
一方面来说,从刑法的规范制约机能来说,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能够充分体现出其本身的规范制约机能,在生态文明方面避免出现随意使用,甚至滥用刑罚权的现象,并且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定刑罚权范围,还能够避免由于刑罚压抑了生态文明建设本身的健康发展和正常节奏,而相关的司法机构也需要严格按照刑法的范围规定进行执法行为,真正保障生态文明可以受到刑法保障。
另一方面从刑法解释角度来说,刑法首先是一部重要的部门法,在刑法体系中存在大量难以立刻理解的条文和名词,这就导致刑法很难直接作为具体执法原则进行操作,还需要对其进行更加落地的解释,最终精确地敲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刑法适用规则的具体解释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多方元素,使法律的运用更加稳定和准确,对于生态文明的法律保障也具有直接地促进作用。
三、关于生态文明刑法保障的完善路径
(一)提升关于生态文明保障理念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
在社会的运行过程中,刑法本身的强制性和刑罚性能够保障社会基本的公平正义,也是社会运行中对基本要素的保障依托,而生态文明建设为了能够切实的推进,必然要依托于刑法保障,通过在刑法体系中提高生态文明保障理念,可以有效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法律体系更加完善,而避免让刑法成为生态文明建设行政法的强制手段,真正让刑法发挥本质作用。
(二)完善刑法的立法过程
在关于生态文明的刑法立法过程中,需要严格尊崇罪刑法定原则的实施,明确生态文明犯罪在刑法体系中的构成原件、要素以及相应的刑法罪名和定刑原则,并且可以根据目前经济发展的程度和环境污染的情况,适当设定和调整刑罚的标准,避免在实施过程中流于形式,而无法取得预期的效果。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的立法过程不可能一劳永逸,需要根据社会发展的不断推进以及在试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及漏洞进行调整,才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运行的需求。
(三)严格的举证职责,构建良性的刑事司法运行机制
从严格举证的本质角度来说即为过错推定,也就是说只有行为人在不能够提供有效举证时才会承担不利于自身的法律后果,此种机制是为了避免出现由受害者举证困难或主观错误难以举证的情况,与此同时也能够适应生态环境本身的长期性、隐蔽性特征,让刑法能够真正起到本身的作用和效果,真正让生态文明的理念在刑法中得到体现,在刑事司法中被贯彻和执行,最终构建出一个良性的刑事司法运行机制。
四、总结
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国长久发展中的重要部分,也是衡量国家综合发展质素的重要指标,关于生态文明保障的刑法机制,还需要从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立法过程和刑事司法运行机制等几个角度进行完善,保障其不仅能够在在法律理论体系中得到优化,也能够真正地落地执行,为构建和谐的生态文明社会而不断努力,让我国真正成为生态文明国家,成为适宜人居的可持续发展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