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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28期
关键词:监督机制检察财产

王 瑜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武汉 430200

财产刑执行监督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一工作机制在时间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不合时宜之处,无法有效落实财产刑执行检查监督工作,比如人民法院执行力度不够、检察监督机制运转联动性弱、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缺乏有效监督手段等,这些都不同程度上制约着财产刑执行质量。

一、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现状分析

(一)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现状

法院是财产刑的判决机关又是财产刑的执行机关,审执合一,财产刑执行处于一个相对封闭的状态,执行情况一般也不会反馈给检察机关,信息来源不畅,部门衔接脱节。同时,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方面的规定很少,且规定过于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监督措施单一,监督后续乏力。

(二)法院执行力现状

目前法院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一是财产刑执行主体多元,虽然在法律上已经明确了财产刑一审主体,但并未对具体的执行者进行明确规定,这就导致法院判决与执行之间出现断层,影响执行质量;二是法院对财产刑执行在思想上认识不足,按照一般思维,法院的职责似乎只有量刑及判决,对财产刑的执行有一定忽视,部分刑罚被执行人故意趁此藏匿、转移自身财产,其最终执行效果可想而知。三是财产刑执行没有明确且强制的执行期限,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执法人员对财产刑相关罚金随时进行追缴,但在具体实行过程中,常常因为没有明确的执行期限,从而出现财产追缴被无限期延长的状况,法院也无法尽快结案。

(三)检察监督机制运转现状

完善的机制保障是提高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质量的关键所在,但目前的检察监督机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影响各项检察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一方面检察监督有关信息缺乏通畅的沟通渠道。对刑罚财产刑实施法律监督的检察部门无法对犯罪财产刑判决内容在第一时间全面掌握,影响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效率和准确性,同时其与法院有关执行部门间的联系较弱,在执行过程中难以及时准确找到刑罚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则是监督部门对执行部门的监督上,若执行部门存在违规操作和程序违法时,检察机关对此的反应机制有待提高,诸如纠正时间、意见、措施及其下达方式上在目前都有着明显的滞后性,甚至检察空白。

二、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改进措施

(一)相关部门联动配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一方面要纠正执行机关一直以来习以为常的错误思想,明确各个部门职责权限,在执行过程中各部门要即时沟通、做到联动配合,切实提高财产刑执行效率,可通过各部门定期开展座谈会的形式对近期工作情况进行汇总总结、及时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之处,不断提高检察监督水平;一方面在法律层面国家要不断根据具体实践情况反馈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以法律手段对各部门职责权限加以明确化、规范化,不断健全检察监督手段,为财产刑执行水平的提升提供坚强法律保障。

(二)强化法院财产刑执行力度

人民法院在财产刑执行工作中占据重要地位,一方面进一步统一法院财产刑相关执行部门,明确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及公正性。另一方面要对财产执行力度进一步强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及时反馈;因没有明确的执行期限而导致财产追缴被无限期延长的状况时有发生,对此可采取强制性执法、对刑罚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监控等手段,切实提高财产刑的执行效率,同时要对执行情况进行及时反馈,实现执行、检察监督之间无缝衔接。

(三)进一步完善检察监督机制

要加快构建即时沟通体系,将相关检察监督部门沟通途径进行有效整合,保证信息沟通交流畅通及效率,提高工作配合度;同时建立同步监督机制,以有效应对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状况,使执法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进行监督,对监督过程进行实时动态化记录,也为各部门联动配合提供有利条件,最大限度的发挥检察监督效用;在这一过程中也要注重对基层检察室的合理运用,可对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起到有效辅助作用,确保财产刑检察监督工作质量有效提升。

三、结语

切实改善目前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非一朝一夕之功,要通过相关立法工作的跟进、多途径强化法院财产刑执行力度,确保执行过程中相关部门做到联动配合、进一步完善检察监督机制,循序渐进的提高财产刑执行水平、增强检察监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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