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类案件分析
2018-01-22张宏焰
张宏焰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四川 雅安 625000
2014年两高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为依法惩治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案件办理的基本情况
雨城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以来受理赌博类审查逮捕案件4件4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6件10人,其中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案件为5件7人。
二、案件特点
利用赌博机赌博与传统意义上的赌博有所不同,传统上的赌博是通过抽头渔利获得盈利,而利用赌博机开设财场的赌博方式相当于赌博机主利用赌博机与玩家进行赌博,从而获利。此类案件大多都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从广东、深圳等地,或者向他人购买二手“捕鱼机”、“老虎机”、“鸟王归来”、“金鲨银鲨连线机”等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功能的机器,放置于开设的游戏厅内,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此类赌博机出厂后,根据买主的要求可以自主设置赔率,机主为了盈利一般都设置是稳赚不赔的。此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场所的隐蔽性
经过多年公安机关的严厉打击,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嫌疑人(或被告人),纷纷将经营场所从城镇临街门面,转移到了偏僻的街巷、小区、乡村。同时赌博机的摆放也由之前的公开摆放吸引顾客,变为以“游戏厅”、“动漫城”的名义,在外面摆放仅仅具有娱乐性质的电玩设备,而在门厅里面、内厅、包间才摆放,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二)招揽参赌人员的非公开性
从近年办理此类案件中发现,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老板招揽生意的手法已发生了变化。之前为了吸引顾客会采用类似张贴“内有捕鱼机”广告等方式广而告知。目前常常采用的手段是老板聘请一些社会上人脉比较广的人,通过口口相传,相互邀约的方式招揽相对固定的人群,参与赌博。
(三)赌博场所多为临时性场所
为了逃避打击,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老板常常几个月就会转移场所。虽然场所较隐蔽,但因为参赌人员较多,嘈杂,特点是营业时间多在夜间,时间一长往往会被热心群众举报,出于自身安全,老板们常常采用游击战术,“打两枪换一个地方”。从近年案件来看,在同一场所营业的最长的九个月,最短只有十多天。
(四)涉案人员多系有赌博犯罪前科
涉案人员无论是组织者还是参与者都有比较大一部分是具有赌博前科的人员,要么因为赌博被行政处理过,要么因为赌博犯罪被判过刑。此类人员大多都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如我院办理的丁某某开设赌场案中,丁某某在2012年至2016年期间多次因为赌博被治安拘留、罚款,其开设的游戏厅分别在2012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因为内设有赌博机多次被相关部门查处过,早已劣迹斑斑。
(五)采用隐蔽的方式回购礼品、奖券
随着近年来对赌博机等的查处和打击工作的深入开展,赌场的经营人员有了一定的反侦查能力,他们往往采用更加隐蔽的方式回购礼品、奖券。在场所内一般只有兑换奖品、奖券,但私下却由专人在外面另一场所进行回购。如在丁某某开设赌场案中,丁某某事先在离经营场所200米以外另一条街道联系一家礼品店,许以店主刘某每月1500元工资专门负责兑换礼品,礼品分12种,手机、电热水壶、闹钟、刮胡刀、ZIPPO打火机等,每种礼品对应100-900元不等金额的现金。此外场内还雇佣了三轮等人员专门帮参赌人员兑换现金,每次抽取5-10元不等的跑路费。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其犯罪本质。
(六)赌场内还涉嫌其他犯罪
我们在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中,还发现赌场内还涉嫌其他刑事犯罪。如在张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中,经营主张某某为了让熬夜赌博人员能提神继续参赌,免费为参赌人员提供吸食冰毒,参赌人员吸食后精神亢奋,通宵赌博不知疲惫,这就涉嫌容留他人吸毒。因为有这样的环境,贩毒人员、放高利贷人员也穿梭于赌场,整个赌场藏污纳垢,污浊不堪。
三、案件多发的原因分析
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类案件屡禁不止,屡打屡犯分析起来就是一个“利”字。赌博机的经营者通过对芯片做手脚,设置程序,来调整赔率大小,确保经营者只赚不赔,最大的赔率高达1:168。为了赌博者参与,赌博机的经营者前期通过把游戏难度调低,通过小赢小输,使参与者认为自己玩游戏是靠“运气”和“技术”,诱之上瘾。过一段时间后,赌博机的经营者就会调高难度和赔率,让参与者赢小输大。如丁某某开设赌场案中2015年8台赌博机13天的时间就获纯利一万余元。“利”字当头,很容易让人走上犯罪道路。
四、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类案件是近几年新型的赌博类犯罪,2014年《意见》出台之前,公安机关往往采用查处、扣押赌博机,甚至有些办案人员仅仅在现场采用破坏芯片的方式就处理了,未上升到刑事案件立案处理。随着《意见》的出台,司法机关加强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取得了明显的打击效果,但也出现一些问题。
(一)赌博机的认定问题
《意见》第6条明确了赌博机的认定问题,要求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及时固定证据,并予以认定。但在实际中,因为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缺乏经验,物证提取、扣押不全面,没有《现场勘验报告》。现场勘验过程中对物证的搜集不全面,主要表现为现场未提取赌博机,仅仅查封,未扣押,造成有些赌博机主板丢失。此外,提取物证的位置与现场照片不一致,赌博机形状特征与《扣押清单》中记载不一致。以上情形都造成后期赌博机的认定困难。在实际办案中,有些案件赌博机鉴定不及时,有些案件中,侦查机关未作鉴定就提请批捕。随着赌博机种类的不断翻新,技术不断改善,造成认定上的困难。对此,《意见》中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检验报告。司法机关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认定。必要时,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检验人员出庭作出说明”。
(二)赌资的认定问题
《意见》第5条明确了赌资包括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代币、有价证券、赌博积分等实际代表的金额,以及在赌博机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利用赌博机进行赌博有些是通过查获屏幕计分的赌博机时,就在开机状态下,现场读取机内数据,并通过检查笔录和拍照、摄像方式固定,赌资和赢利数额分别按照点数换算成实际代表金额。对当场查获的参赌人员以换取分数的实际金额计算赌资。但在实际办案中赌场经营者常雇佣一些人员,专门进行放风,一旦有公安部门等其他部门检查,就事先通知赌场内人员,场内人员就会切断电源,转移销毁证据,帮助参赌人员逃离现场,造成公安机关第一时间无法完全控制所有参赌人员,即使控制住的人员大多也辩称,只是围观或玩其他游戏机,没有参与赌博,严重影响赌资认定。如丁某某开设赌场案中,能从现场扣押到账本的情况少之又少。故在办理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中,大都以赌博机的台数(操作基本单元)认定。
(三)共犯的认定问题
《意见》明确了开设赌场罪共犯的认定问题,具体规定了可以构成共犯的五类情形,即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及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情形。这些人员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有的为其提供开设赌场的物质技术条件,有的为赌场组织客源并从中牟利,有的受其雇用从事直接帮助行为,都符合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但在实际办案中,并不是所有人员同时到案,往往老板都在幕后指挥,定期对账、收钱,到案的只是些放风、收银、负责上下分的服务人员。他们之间要么相互推逶,要么自称只是打工者其他事情一概不知,造成无法确定其在案件中的实际地位作用。如办理的吕某开设赌场一案中,吕某对自己行为辩解和推脱,称自己只是每月拿固定三千元工资,只是打工人员。而从收银员等人的材料反映其有可能是股东,平时招人,发放工资等也是他的安排。但只有口供,且相互矛盾,又无其他证据予以认定,在主犯未到案的情况下,无法认定其地位作用,故只能作出存疑不捕的决定。从以上案例看出办理此类案件中共犯认定,目前口供的作用过大,在其他证据缺乏的情况下难以认定。
五、对策建议
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就象社会的一颗毒瘤,还可能引发其他刑事案件发生,必要高度重视,加强打击力度。
(一)开展前期明查暗访,突出精准打击
针对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分散设置、隐蔽经营,流动大的特点,加大前期侦查力度,在不打草惊蛇的情况下摸排线索,做好外围取证工作。初步收集团伙主要成员及分工情况,上下分的情况,兑换现金情况,主要的参赌人员,每天营业额情况等一系列材料。之后集中警力,一举端掉赌博窝点。
(二)及时收集固定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办案人员在端掉窝点的第一时间作好现场勘查、扣押工作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直接体现案发地点情况,明确向何人扣押赌博机,确定当场扣押赌资的数额,明确参赌人数。之后集中力度向证人、参赌人员询问参赌人数、上下分情况,现金交换情况,参与次数、金额,赌场日常经营情况,赌场管理者情况等与案件相关情况,进行全面收集。收集以上证据首先确保程序合法,注意将证据制作过程进行充分说明,注明调取时间、调取人、程序步骤等;其次提取要及时、完整,避免原始证据因保存时间有限无法调取或灭失等情况的发生;第三对以上证据的转化,应当将原始数据一并提交,并予以说明。转化使用时应当由持有人进行核实。
(三)通过召开联席会的形式对办理此类案件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沟通
针对办理此类案件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召开由各级公、检、法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及时研究、沟通,达成共识,进一步形成打击此类犯罪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