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然生态营造的刑法保护
2018-01-22黎雪琳
黎雪琳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广西 南宁 530023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更加重视生态文明和依法治国,开启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党的十九大报告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和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强调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并彰显地方特色,广西区党委提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团结和谐的社会生态和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等“三大生态”和“两个建成”的总体要求和宏伟目标,对广西现代化建设影响重大而深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是应有之义,生态文明建设的刑法保障不可或缺。
一、采取严厉刑事政策
采取严厉刑事政策根据或主要理由在于:第一,生态环境十分重要。第二,环境问题十分严重。广西自然生态环境良好,但比较脆弱。随着广西经济社会的跨越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水土流失、石漠化、酸雨等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多发,水污染、重金属污染、农业污染、化学品污染等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比较突出。三是环境刑法的轻缓化。广西生态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追责情况表明,现实中存在大量的生态环境污染案件,但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则极少,2013-2015年,广西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态环境污染案件仅有13起。不仅追究刑事责任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少,而且惩处力度轻缓。13起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最高刑罚是判处6年有期徒刑,最低的被判拘役3个月;不仅如此,多数未被判处实刑,只处以缓刑。[1]
生态环境犯罪宽缓的刑事责任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容易产生环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甚至不是犯罪的错误认识,甚至放纵环境犯罪,难达预防犯罪之效果。典型例子就是,2012年造成龙江镉污染的被告单位金河矿业仅被判处罚金100万元,如此低的犯罪成本难让企业“长记性”、“心生敬畏”,2014年该单位故伎重演,再次严重超标排放污水。[2]欲走出“污染-查处-恢复生产-污染-查处”的恶性怪圈,调整环境犯罪刑事政策十分必要。因此,为切实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必须变宽缓的环境刑事政策为严厉的刑事政策,并在环境犯罪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落实严厉的刑事政策。
二、制定变通刑事立法
营造广西自然生态,应尝试制定地方环境刑事立法。这也是落实严厉的环境刑事政策的体现。广西是壮族聚居区,壮民族形成了特有的那文化,有敬奉土地、尊重水源、保护动物、保护森林等环境保护习俗与传统。虽然刑法第90条授权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刑法变通或补充规定,但是,5个自治区至今均未进行刑事变通立法。因此,作为民族自治区,广西率先制定环境地方刑事立法。广西人大可以生态环境污染犯罪为突破口,激活刑法中变通或补充刑法规定的沉睡条款,制定加大刑法适用力度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以增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主动性、针对性、地域性,更有助于助力广西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起到先行作用。
根据壮民族文化中的环境保护习俗与传统对现行刑法进行变通,具体包括细化违反环境污染管理法规情形、增设非刑罚方法等内容。第一,关于违反环境污染管理法规的细化。关于环境保护标准,广西可以结合地方实际,一方面就国家没有规定的制定地方环境标准,另一方面就国家已有规定的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环境标准。具体而言,广西可以规定包括空气质量、水质量、森林覆盖率、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等在内的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或者指标。特别是基于广西的严重结构性污染,要严控食品、制药、造纸、化工、矿产采选等重点工业行业的废水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特别是严格含重金属如镉、铅、锌、汞等矿产采选行业废水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严格控制各类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是火电、有色冶炼、钢铁、建材等行业工业二氧化硫、烟尘、粉尘及有毒有害废气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第二,关于非刑罚措施的增设。环境具有一定的可修复性,司法实践中已经探索并积累出一定修复经验。因此,一方面,可将司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补植复绿的森林资源修复经验这一非刑罚方法规定在变通刑事立法中,并扩大适用于被污染的水、空气、土壤的修复、被破坏的矿产资源的修复等等。另一方面,发展创设新的切实可行的如购买至少等量的矿产资源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并储存起来修复被破坏矿产资源等生态修复性非刑罚措施和方法,将其规定在环境犯罪变通刑事立法中。[3]
三、能动地方刑事司法
营造广西自然生态,环境刑事司法大有可为。设置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办理环境案件。广西的环境审判机构于2015年设立,相对其省份而言,第一,设立较晚,第二,只在高院设立,第三,名称为环境资源审判庭,均未体现广西特色。为彰显广西本土特色,环境审判机构的设置应综合考虑广西的自然环境特征、广西的区位特点、环境案件的自身特点和环境案件的审判规律、考虑广西设置的背景和动机、设置的合法性依据、设置的管辖范围、审理的案件类型等,可按照“两区一带”(西江经济带、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桂西资源富集区)的空间布局设置环境审判庭,实行相应范围内的环境案件集中管辖,即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四合一”,实现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的专业化。
关于创设典型案例。审判案例是发挥法院和法官能动性的重要场域和最佳途径。为了营造广西自然生态,建设生态广西,广西环境审判机构和人员要善于创设广西生态环境犯罪典型案例,建立个案基础上的案例指导机制,确立治理型环境司法规则。具体而言,就是结合辖区实际,注意归纳总结环境案件审判经验,及时作出具有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具有可复制可推广的环境刑事审判诉讼规则,包括将环境法益明确为生态环境犯罪客体、明确生态环境犯罪的罪过形式包括故意和过失、将生态环境犯罪形态创设为危险犯和风险犯、在对生态环境污染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同时判处非刑罚措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对接以及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降低环境犯罪特别是污染环境犯罪因果关系和主观罪过的证明难度等。定期整理创设的典型案例并发布,指导和统一广西范围内环境犯罪案件裁判标准,同时组织专家学者对典型案例进行理论和实践价值方面的探讨和挖掘,力争将其上升为指导性案例[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