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
2018-01-22肖潇
肖 潇
河南城建学院,河南 平顶山 467001
随着医疗事故的发生,医生与患者之间的纠纷事件也不断出现,导致医生与患者之间的矛盾也越发激烈,变得更加不可调和,使得医生患者两者都得到很大的伤害。所以从法律的角度去分析和解决医疗损害责任显得十分重要,能够有效遏制人们过激的行为。从目前我国发生的医患纠纷来看,医疗损害责任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也是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加上医疗行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所以医疗损害责任会和其他侵权责任具有很大的不同之处。虽然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制度,但还有一些不足之处。对此,本文首先研究分析了当前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得出一些建议,希望为解决医患纠纷提供一些参考意见,以期达到息事宁人服从判决的效果。
一、我国医疗损害责任概述
(一)医疗损害概念
对医疗损害进行正确定义的前提是清楚理解“损害”一词的概念,在英文中通常用即“damage”一词表示损害,而在汉语中是指人们的事业、财产或身体受到了损失。而对于法律而言,由于法律的目的是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对可以将“损害”理解为使公民的人身或财产受到了损失,侵犯了该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
根据上文中关于损害概念,可以将医疗损害的概念理解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人员在对患者进行诊疗护理的过程中侵犯了该患者的合法权益,由此需要对患者的损失进行赔偿。而患者的合法权益多指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和其他人身权利。其中医疗损害的前提必须有医疗行为的发生,只有在医疗诊治活动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发生损害;其次是损害结果的发生,这些表现在患者身上就是患者为此付出那些代价。
(二)医疗损害责任
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人员应当对由自己的过失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所要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这种结果发生在医疗机构在对病人进行诊治的过程中。对此,杨立新教授对这一含义又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它的发生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人员在对病人进行诊疗诊疗的过程由于故意或者导致一些过错的发生,从而导致了病人出现了一些损失。所以,医疗损害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这一责任的主体是特定的,涉及到了专业性极强的医疗机构和病人。基于两者矛盾才产生的特殊责任就是本文所讲的医疗损害责任。其中医疗机构是指经过合法程序在国家注册后成立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医院、疗养院等,而病人是指需要到医疗机构进行就诊的人员。
其次,这一责任的客体是患者的合法权益,即患者的人身或者财产利益,以及精神损害方面的利益。
再次,这一责任应当发生在医疗诊治护理的过程中,这也是这类侵权责任的特殊性所在。
最后,这一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替代责任。因为医务工作人员对患者进行诊治的活动实质上是工作人员在履行自己的工作,是一种职务行为,所以由此产生的责任和过错应当由医院承担。同时,这也是这一责任与其他侵权责任进行区分的一个关键点。
二、我国现行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2009年我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改革的深化和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加上医患矛盾的不断激化,使得现行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已不能面对新出现的多种复杂问题。对此,需要深入分析这一责任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梳理出一些观点。
(一)责任双方的诉讼地位不平衡
我国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是为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因为一旦有医疗事故发生,医院等卫生部门就会向上级部门层层报告,而不是赔偿患者的损失。在当前的法律中,没有将患者的位置放在第一位,使得患者的相关权益被淡化。虽然法律对医疗损害责任的风险监测和评估、赔偿标准、问题处理及信息通报等方面都做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但从实践来看,当发生医疗责任诉讼的时候,由于医学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普通人士不具有相应的知识,所以掌握医疗过程和医疗文书资料证据的医疗机构处于主导的地位,而受害患者往往会是权利主张的弱势一方,很难获得相关资料。
(二)赔偿标准不健全
虽然我国关于医疗损害责任体系的法律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比,并不落后甚至具有一定前瞻性,但在实践的运行过程中却有些尽如人意。其中问题的关键就是在法律的适用过程,如执法不力,赔偿不到位等等。同时,我国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关于医疗责任方面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使得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缺少一个标准体系,无法具体衡量患者的损失。我国大多数的医患事件发生的缘由就是赔偿数额达不到患者的满意,同样的伤害所受到的赔偿是不一样的,赔偿标准不统一,使得问题频发。这样做也会损害医院的权威,不利于医院的长远发展。虽然对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多是关于过失行为的,惩处覆盖范围较小,从而很难保障和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三)鉴定制度缺乏保障,无法保障公信力
由于我国医患矛盾的频发,使得我国医疗损害责任遭到了公民对其正当性的怀疑。伴随着社会的前进和发展,人们对医疗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导致医疗机构暴露出了缺乏参与约束的特征,而且其自身的功能和特征决定了医疗机构无法处理所有的医疗纠纷事件。加上医疗服务的专业性和特殊性,使得在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上存在问题,无法做到独立性,也缺少社会的有效监督。一是鉴定标准存在一些盲区,因为法律的规定不可能具体到每一个细节,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地方往往会被人们所忽略,在医疗问题的鉴定上更是如此;二是认定主体复杂多样,当前我国医疗损害责任认定部门比较多,对同一起事故,不同的认定机构出具的意见也会有所不同,使得在认定责任时候会存在不同意见,鉴定结果得不到法律认证,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四)责任承担追究机制不健全
从我国近几年发生的医疗事故来看,对患者损失的救济及对相关人员责任的追究都是在事故发生之后进行的,属于事后救济,虽然能够弥补受害人的损害,却无法补偿自身受到的人身损失。不仅仅如此,责任承担追究机制还存在诸多缺陷。在现实生活中,医疗事故多是对患者的切身权益进行了损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但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却很难向这些主体进行索赔,对于特别严重的医疗损害事件,检察公诉机关会介入调查,患者能够得到赔偿,大多数情况下,患者很难得到法律救济,因为举证困难和不低的诉讼成本。
三、完善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医疗损害则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一,建立健全归责原则的相关立法。因为医疗行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医患矛盾的激化和医疗事故的发生要求我们必须建立完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但《侵权责任法》中专门涉及这一制度的条文仅有十几条,且内容宽泛。其中最重要的涉及归责原则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对此应当明确法律对“当时的医疗水平”的概念的界定及评价标准和增加法律对意外医疗事故所适用的归责原则的明确规定。
第二,实行举证责任缓和制度。当前我国对医疗纠纷案件进行处理的时候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对此,患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但这对于医患纠纷来说,这样的举证方式十分不合理,因为患方属于不利的被动一方,医疗机构掌握着大部分证据,无法保障患者合法权益,而为了更好的体法律价值应当分配好举证责任。所以应由主审法官自由裁量,合理降低患者的举证证明标准,当其达到标准时,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
(二)完善医疗鉴定制度
由于坚定制度可以准确的界定医疗过错,有效判定责任的承担者,更是公平分配医疗责任的关键所在。当前我国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鉴定的时候,会采用医学会鉴定和司法鉴定两种标准中的一种,如果采用的是医学鉴定标准,那么鉴定结果公信力会受到质疑而重新鉴定,影响诉讼进程。对此,首先应当统一司法鉴定机构,选拨专业人员组成独立的医疗损害鉴定队伍,不受医疗机构的干涉。其次,建立监督制度,在鉴定过程中要有第三方在场进行监督,保障鉴定意见的中立性。最后,统一的鉴定标准。一个完善的医疗鉴定标准对医疗侵权的认定是至关重要的。
(三)完善责任承担追究制度
第一,创新承担方式。当前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责任的方式主要是对患者进行赔偿,虽然,能够弥补一些损失,保障患者基本生活。但并不能解决所有的损失,尤其是精神上伤害。所以,需要创新承担方式弥补有患者的精神损失,使其在精神上得到一定的关爱。
第二,确定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一方面,对赔偿标准可以运用原因力规则,按照原因力的大小确定医方的赔偿额度。将医方的过错程度和患者的诊治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从而进行制定出合理的赔偿标准。另一方面,合理的计算方法能够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要考虑过错相抵与损益相抵的原则从而对医疗费用进行计算。
第三,完善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机制。为了减轻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责任和费用的压力,我国建立了医疗责任保险机制,但目前而言,医疗保险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对此,应当加强医疗责任险的立法,完善该机制的配套制度,形成统一的保险体系,同时强化对保险机构的监管,使医疗责任保险落到实处。此外,建立多元的风险分担机制,如建立赔偿基金等。
四、结语
当前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已经影响到了我国的卫生医疗环境,对我国的医疗卫生改革造成了困扰,使得和谐共处的医患关系遭到了破坏。对此,面对这样的问题,应当做到坚持医患双方的平等地位,实施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从而保护好患者、医务工作人员及医院的合法权益。要兼顾到受害患者、医疗机构及全体患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保障实现公平公正,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