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常态化的国企实践
2018-01-22唐会弥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检监察部长
唐会弥 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检监察部长
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不断完善党内监督方式,作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大创新。我国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决定了必须履行“两个责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重点运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实现监督执纪常态化。
一、国有企业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重大战略,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把政治建设和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按照深化运用“四种形态”的要求,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错酿成大错”。研究制定了《廉政谈话及函询实施办法》,始终把用好廉政谈话及函询这一政治性、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纪律戒尺贯穿到监督执纪全过程。对领导干部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打招呼,充分发挥廉政谈话及函询的提醒、警示和预防作用,严管和厚爱结合,有效加强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提供了坚强组织保证。
(一)落实两个责任,强化政治担当
党委深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把深化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突出问题导向,加强对廉政谈话及函询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好源头防腐、监督纠正等职责。纪委认真履行监督责任,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不断改进和完善廉政谈话工作,加强组织实施,抓好具体落实,切实提高廉政谈话及函询的严肃性和实际效果,充分发挥在党员干部管理监督中的重要作用。
(二)明确谈话内容,层层传导压力
《廉政谈话及函询实施办法》把谈话主要内容梳理归纳为六种类型,即廉政责任约谈、任职廉政谈话、廉政诫勉谈话、廉政提醒谈话、廉政信访谈话和函询。清晰界定每一种谈话类型的适用情形、对象、方式、程序、时限和纪律要求,确保制度程序上严密规范,防止廉政谈话及函询的简单、随意和主观性,保证监督执纪的严肃性。同时,廉政谈话及函询的审批备案、组织实施、签字背书、分类处置、审核归档等一系列流程都按照要求文书制度化,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回避制度,切实做到规范可行、全程留痕。
(三)规范线索处置,坚持抓早抓小
把扎实做好问题线索处置作为把握和运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基础,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纪律审查五类处置方式工作的通知》,认真分析研判举报线索,根据违纪性质和违纪程度,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严格进行分类筛选,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规范线索处置工作。将反映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线索列入谈话函询,提出处置意见报告分管领导研究决定。对确定列入谈话函询类的问题线索,坚决做到不留存、不压办,迅速启动谈话函询程序,及时处置问题,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四)抓住关键少数,建立廉洁档案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国有企业进一步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廉洁档案管理制度,把真实反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档案材料,包括领导干部基本情况,遵守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六大纪律”、廉洁自律准则情况,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信访举报初步核实、廉政谈话、函询、违纪处分、处理情况等收纳其中,并及时更新,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参考依据,推动形成领导干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廉洁自律。
二、国有企业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依然任重道远
廉政谈话及函询是一种新的监督执纪手段,没有现成经验可以借鉴,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提高。当前还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对廉政谈话及函询问题“面”的把控有待精准
《廉政谈话及函询实施办法》已经明确了各类谈话的适用情形,但在实际工作中,什么程度的问题应当进行廉政谈话及函询,还没有统一标准。现阶段廉政谈话及函询工作的开展主要是根据已发生的具体问题、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以及经验分析研判后进行,有些比较笼统的问题或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凭借函询书面材料进行了结,存在把握不精准的情况,导致谈话廉政谈话及函询的执纪手段难以进行常态化运用。
(二)对廉政谈话及函询内容“度”上的确定有待提高
廉政谈话谈什么?函询问什么?还需要进一步探索。有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在不涉及具体问题的情况下,可以较为明确地指出、提醒,并要求谈话对象进行说明。但是对于一些较为具体,但实际上比较严重的违纪行为,在廉政谈话过程中可能被谈话对象轻描淡写地带过去,这样的谈话反而变相告诉了对方纪检监察部门掌握了一些什么问题,给了对方及时补救、私下操作的空间,导致后续的调查工作难以开展。
(三)廉政谈话的艺术性有待提高
谈话方式和谈话艺术性是检验谈话效果的关键,然而部分谈话人员在谈话过程中主题不突出、目的不明确,谈话缺乏艺术性。有的谈话人员放不下情面,指出问题不够严肃,提出批评不够严厉,使得谈话变成了“哥儿们”式的聊天;有的谈话人员在谈话中搞“一言堂”,不注意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忽视沟通交流的重要性,把谈话变成了批评,让谈话对象产生抵触、逆反心理,大大影响了谈话效果。
(四)对被反映人回函内容和“签字背书”仍然有待加强
部分被反映人谈话回函中存在对反映的问题避重就轻、有闪避之嫌,只谈成绩、谈客观因素,不谈主观和具体问题,谈话函询达不到预期效果。有的基层单位纪委负责人“签字背书”存在“老好人”思想,存在拈轻怕重思想和现象,对一些轻微的问题敷衍了事,谈话函询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起到警示、震慑的作用。
三、国有企业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永远在路上
中纪委书记赵乐际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明确提出:“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深化,下功夫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使批评教育成为常态,关口前移、防患未然;在谈话函询上深化,发挥采信告知的教育激励作用和抽查核实的监督作用,防止敷衍塞责、欺瞒组织。”这是推进监督执纪常态化的基本遵循,必须始终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抓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一)加强对廉政谈话及函询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引导
通过多形式、多方位、多层次对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进行学习和宣传,营造正确积极的舆论导向,引导干党员干部摆正心态,理性对待组织作出的廉政谈话及函询决定,坦诚向组织作出说明,养成向组织如实报告的好习惯,时时处处体现对党忠诚。在所反映的问题线索不完全属实的情况下,引导党员干部要相信组织能够审慎调查、甄别问题、公正处置。对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回避问题,阻碍或对抗调查的行为,要从反面进行教育引导,真正体现出抓早抓小、挺纪在前的理念,发挥“第一种形态”的预防效果。
(二)在范围上扩“宽度”,内容上加“力度”
结合业务工作要求,把廉政谈话范围从领导干部扩大到重点领域、关键岗位人员,做到层层递进、全覆盖。坚持与岗位管理相结合,开展风险防范谈话。结合实际案例,围绕重点项目建设、重点工作开展、干部职务调整等,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廉政风险提示谈话,指出存在的岗位廉政风险和容易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明确纪律要求。坚持与重要节点相结合,关口前移,开展专题教育谈话,防止出现收受“红包”礼金、请客送礼等不廉行为的发生。
(三)提高谈话艺术,提升廉政谈话效果
第一,提醒引导。根据所反映的问题或者组织掌握的情况予以提醒,说明政策,引导其正确对待组织谈话,珍惜组织提供的机会,主动说明问题。第二,点明问题。在组织掌握了较具体的问题线索后,如谈话对象一味掩盖,不愿如实说清问题或者避重就轻,要点出问题,指出要害和后果,促使其如实讲清问题。第三,刨根问底。对于谈话中涉及的问题,谈话对象说了部分情况,另有一些情况或者情节予以隐瞒的,应分析原因,继续追问,促使其全面说明问题和情况。第四,严肃批评。对于谈话发现的轻微违纪问题或者违纪的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给予批评教育,使谈话对象吸取教训、引起警觉,杜绝更多、更重违纪问题的发生。第五,教育激励。当谈话对象如实讲清了存在的问题,应当教育其放下包袱,坦然接受组织处理;对于谈话证实所反映的问题不存在,甚至可能是错告或者诬告,应当教育其正确对待群众监督,消除思想顾虑。
(四)注重谈话函询“最后一公里”的处理
作为处置问题线索的一种方式,谈话函询不能泛泛而谈,更不能草草了事,只有注重做好“后半篇文章”,完善后续工作,正确运用结果,才能确保效果最大化。各级纪委应当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担当,真正把纪律挺在前面,体现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严格核查谈话函询材料,认真落实“签字背书”,对反映失实,未发现违纪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提醒被反映人时刻绷紧纪律弦,让谈话函询成为一次很好的纪律教育。对问题轻微或者在谈话函询过程中避重就轻等情况,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可采取问责等方式处理。对涉嫌违反纪律,需进一步调查了解的,立刻采取措施进行初步核实,查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