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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艺术表演版权探究

2018-01-22邢东榕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2期
关键词:艺术表演客体文化产业

邢东榕

(510641 华南理工大学 广东 广州)

一、体育艺术表演的版权保护问题探究

体育艺术表演中的客体不同于一般的著作权客体。体育艺术表演是体育与艺术的一种创新性的表演方式,创新动作与整个节目的编排具有难以区分性,因此体育艺术表演的版权客体应该贯穿整个体育艺术表演过程,并且包括诸多独立元素诸如:音乐、场景、服装、动作等,这些元素组成了体育艺术表演的一个整体。笔者认为体育艺术表演的客体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整体,即体育艺术表演这整个节目或者演出,是所有元素的一个整体编排的一个展现。另一个是部分,也就是体育艺术表演过程中各个元素的独立的客体,诸如音乐、服装、动作等等,具有自己独立的版权地位。

作品的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体育艺术表演被视为作品时,根据体育艺术表演的主体和客体的特殊性,应当进行分类讨论。体育艺术表演包括两大类客体:整体与部分,“整体”即体育艺术表演作为一个结合诸多元素的整体的作品展现,而“部分”是指体育艺术表演过程中的各个独立元素的作品展现。对于“整体”而言,该整体作为独立的版权客体,其著作权人享有四项人身权包括作品的署名权,即决定是否在体育艺术表演这整个作品中署名。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即保护作品内容不被肆意修改等等权利。其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等等。对于“部分”而言,音乐、服装等等客体的著作权人,诸如词曲作者,服装设计师等等同样也享有相应的著作权人所有权利。但是针对“部分”客体中的“动作”客体,我们最容易忽视的就是体育艺术表演者的表演者权利。体育艺术表演的版权主体。

“著作权法”在国外又称“作者权法”。作者是版权主体。但是根据体育艺术表演的客体特性其著作权的主体也具有多样性,体育艺术表演包括两大类客体:整体与部分,“整体”即体育艺术表演作为一个结合诸多元素的整体的作品展现,而“部分”是指体育艺术表演过程中的各个独立元素的作品展现。基于客体的不同,版权主体也会有所不同。针对“部分”客体,即体育艺术表演过程中的独立元素,诸如:音乐、服装、动作都有独立的版权主体。音乐作品中词曲版权人,其版权主体为词曲作者;动作的设计者是体育艺术表演中“动作”客体的重要作者,当然运动员对其的即兴表演成分具有版权主体资格,同时也存在动作的设计者与体育艺术表演者为同一主体的情形。体育艺术表演的表演者对其按照编排进行的表演享受表演者权。从“整体”客体出发,法人和单位都可能成为版权主体。以奥组委为例,奥组委参与、主持、编排了奥运会开幕式、闭幕式,并且投入了巨大的经济和人工成本,表演的内容代表了他们的意志和思想,所以应当被视为是作者。同时体育艺术表演过程中还包括提供技术支持的人员和处理日常事务的人员,诸如:灯光师、美工、化妆师等等。一般认为从事辅助性工作和纯粹事务性人员不被认为是作者,所以这类人不属于体育艺术表演版权主体。

二、体育艺术表演的版权保护

体育艺术表演作为文化产业的一员,需要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护。文化产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更加细致和严谨的法律法规来调整,保护体育艺术表演版权主体的合法权益。侵权成本低,维权难度大成为了体育艺术表演难以发展的又一障碍。特别是体育艺术表演作品的制作和传播中的版权纠纷问题,亟待立法和行政手段来规制。

1.引导消费者版权意识,树立支持正版观念

市场需求带动体育艺术表演等文化产业的发展。侵权成本低,使得文化产业的发展屡屡受挫。耗资数十亿的体育艺术表演诸如各国的奥运会开幕式的演出,由于网络刻录技术的发展,在不到演出结束的不到一小时内便可以被无限的翻版和复制,并且盗版者还能迅速将盗版的知识产权光盘,网盘等等多种模式销售获利。侵权地点多而杂、不唯一,盗版知识产权产品销售渠道广泛,这些无疑是给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的道路设置重重障碍。而观众作为诸如体育艺术表演等文化产业的消费者和欣赏者,对文化产业的支持必然会带动体育艺术表演等文化产业的繁荣昌盛。支持正版,杜绝盗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和两者之间的矛盾。

2.加快《著作权法》和相关条例的修改,提供立法保护

从立法层面看,我国目前仍然没有专门针对体育艺术表演著作权侵权的法律,只有关于舞蹈、口述作品等法律内的部分适用条款。作者建议根据 “部分否定说”的理论进行完善,对现行《著作权》修改建议:将体育艺术表演进行分类,将竞技性体育艺术表演中艺术性较强的诸如花样滑冰、花样体操、健身操、花样游泳等等作为节目出现在奥运会开幕式、闭幕式等活动中的体育艺术表演纳入“舞蹈作品”之中,在原有的著作权框架下来扩大“舞蹈作品”的外延,以此来提供版权保护。同时,应加大侵权惩罚力度,针对恶意侵权行为,应当在法律填平原则的基础之上,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规定二倍至三倍的惩罚性赔偿,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保护体育艺术表演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3.完善版权登记管理系统,降低维权成本

在版权管理层面,中国国家版权中心致力于为作品提供版权登记服务。并且在版权登记表里设置了兜底的选项:“其他作品”这为体育艺术表演过程中的相关版权提供版权登记支持。相关权利人可以将体育艺术表演的整体版权和部分版权分别列入其版权登记体系内,可以将作为整体版权的体育艺术表演作为“舞蹈作品”甚至是“其他作品”进行登记。鉴于法院处理版权纠纷案件更多的采信中国国家版权中的出具的版权登记书作为证据支持,登记体育艺术表演的版权可以降低维权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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