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上诉权问题浅议
2018-11-21单银银
单银银
(223001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 淮安)
案情:邱某、沈某因工程需要,与甲公司签订石材采购合同后,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供货,邱某、沈某未按约支付货款,甲公司以邱某、沈某、工程发包人乙公司、承办人丙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乙公司、丙公司并非石材采购合同的相对人,甲公司要求其承担付款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甲公司对乙公司、丙公司的诉讼请求。丙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没有异议,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故以此提起上诉。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可以上诉的裁判文书包括一审判决和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以及驳回起诉的裁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条件为:①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是针对法律规定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和判决;②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和判决;③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须适格,即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都应当是一审诉讼当事人;④上诉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起,即判决的上诉期间是15天,裁定的上诉期间是10天;⑤上诉须递交上诉状;⑥依法及时交纳上诉费用。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及《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都只是判决书的构成部分,判决结果并不等于判决书。那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要是不服一审判决就可以提起上诉,而未区分是不服一审判决结果还是事实认定。那么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结果没有异议,仅以认定事实错误为由能否提起上诉呢?
笔者认为,从诉的利益角度而言,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具有诉权,即诉的利益。诉的利益确定既可以防止当事人诉权被剥夺,也可以防止不必要的诉讼发生。上诉权是当事人诉权在上诉阶段的具体表现。如当事人在一审起诉时应享有诉权,则在上诉阶段应享有上诉权,即具有上诉利益。上诉利益是指因一审判决没有满足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使当事人限于负有义务的不利处境而产生的不利益,上诉人提起上诉是为了获得比一审判决更为有利的裁判结果。如一审判决满足其请求或者未使其承担义务,其仅以事实认定错误为由提起上诉,则无法获得比一审对其更为有利的判决结果,则不具有上诉利益,也就没有上诉权。根据上述标准,在具体案件中,可以比照一审判决结果与当事人地位判断是否具有上诉利益:①原告诉讼请求全部满足,被告有上诉利益,原告没有上诉利益;②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原告有上诉利益,被告没有上诉利益;③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驳回部分诉讼请求,原告、被告均有上诉利益;④一审判决中未承担责任的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没有上诉利益;⑤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原告适应同样的规定。
从二审对一审判决纠正权角度而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一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一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则二审应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可见,二审对于一审判决的纠正权包括认定事实、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且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的关系应该是“与”的关系,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二审才能作出改判。换言之,上诉既是法律审,也是事实审,上诉制度担负着纠正事实和法律错误、实现权利的救济等重要功能,二审法院享有法律改判权和事实改判权,两者结合共同构成了二审法院对一审裁判的实体改判权。如在某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但处理结果正确,二审处理结果则应为维持原判。换言之,当事人如对一审判决结果没有异议,而二审只能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不能改变一审裁判结果,而二审改判必须是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才能改判,故不能仅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进行,也就没有必要仅针对一审认定事实是否正确进行审理。如当事人仅以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为由上诉的,可以直接裁定驳回上诉。
最后,关于上述情形的救济途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3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可以推翻生效判决书认定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