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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微信语音鉴定意见适格性审查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36期
关键词:语音证据意见

夏 瑜 邓 爽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江苏 南京 210004

微信作为当下最为流行的一种互通信息的通讯工具,因为其通讯的便利性、即时性等优势成为大家普遍使用的一种通信软件。微信的方便快捷也成为犯罪嫌疑人用来进行犯罪所使用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微信语音聊天记录的内容就成为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对微信语音聊天记录的内容提取后作出的鉴定意见是否合法将直接决定它能否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使用。

一、微信语音的特点

(一)微信语音时长不超过60秒。无论是两人还是多人使用微信进行语音聊天时,每一个单句语音最长不超过60秒,这也是为了保障语音沟通的高效。

(二)微信语音对话与手机实际使用人不是一一对应关系。上下两个单句语音可以是一个人的讲话,也可以是多人的对话,在多段微信语音中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在对微信语音进行鉴定时需要特别注意。

(三)微信语音通过网络传送后无法对语音内容进行修改。腾讯公司对语音设定了规则,即使用人无法对传输后的语音进行增减内容等编辑,因此对于按照法定程序提取的微信语音,默认是真实、客观未经删减的。

二、微信语音鉴定意见的种类

微信语音的证据形式既可以是电子数据,也可以是视听资料,兼具二者的特点。一方面,对微信语音进行提取、制作、保管、鉴定等程序的审查,都应当严格按照电子数据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审查;另一方面,需要提取微信语音后形成书面的鉴定检验报告供审查和示证。司法实践中微信语音鉴定意见一般会有三种:第一种是对嫌疑人使用的手机中的微信内容进行提取、固定后制作的电子数据检验报告;第二种是对微信语音的内容是否存在剪辑、修改等情形的鉴定报告;第三种是对微信语音中的说话人和某一个指定语音进行同一性认定的鉴定意见。

对第一种鉴定意见的审查,主要是依据相关电子数据类证据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程序上的形式审查;对第二种鉴定报告的审查,主要是依据腾讯公司在开发微信软件时设立的既定规则,即原则上认定微信语音生成后未被修改,除非有明显证据显示存在被篡改的可能。对第三种鉴定意见的审查,比较复杂,目前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涉及案件不多,下面重点阐述一下对第三种鉴定意见的适格性审查。

三、微信语音鉴定意见的适格性审查

证据的适格性是指证据材料能够证明事实的资格,是证据材料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前提,即通常所说的证据必须具备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把这三方面分解到微信语音中,要从以下三方面来审查:

(一)对微信语音材料的审查。可供鉴定的微信语音需要达到多长时间呢?目前对于语音同一认定的相关规范中对作为鉴定对象的语音的长短并无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由鉴定人根据每段微信语音反映的声音特征综合评判。一般根据以往经验,实践中需要清晰的五个以上的可供检验的词组才能完成鉴定。对多个短句的语音能否合并成一个长的句子进行鉴定,能否在一段对话中选取多个不同的词组与嫌疑人语音进行鉴定?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况,但每一个微信语音文件应当作为一个单独的文件进行鉴定,不能将多个短句合并成一个长句或者挑选多个不同的词组再进行对比鉴定,否则鉴定结果很有可能不是真实客观的结果。

(二)对微信语音提取过程的审查。微信语音作为电子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24条的规定,应当审查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没有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是否注明原因;对电子数据的类别、文件格式等是否注明清楚;是否依照有关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是否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电子数据检查是否将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通过写保护设备接入到检查设备;有条件的,是否制作电子数据备份,并对备份进行检查;无法制作备份且无法使用写保护设备的,是否附有录像。

(三)对微信语音鉴定意见形式上的审查。微信语音鉴定意见和其他鉴定意见一样,一般需要有:委托人或委托单位、送检人、受理日期、案情摘要、检材和样本、鉴定要求、鉴定日期、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签名盖章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审查是否具备鉴定电子数据和声像资料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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