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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律推理中的逻辑思维

2018-01-22宋永强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0期
关键词:彭某逻辑学做好事

宋永强

(730000 兰州大学法学院 甘肃 兰州)

一、错误运用法律逻辑思维的案例

在彭某扶老人反被讹的案件中,法官的判决有这么一句话:本院认定被告是被原告撞伤。……如果被告(这里指扶老人的彭某)是见义勇为做好事,他应该抓到撞伤人的人才是符合常识的;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完全可以说明事实自行离开。但被告没有这么做,行为与情理相悖。这种推论很显然没有任何逻辑性可言。法官判决中的这段话其实是一个二难推理。它的原理如下:如果s,那么q;如果s,那么r;非q或者非r,所以非s。在这里s表示彭某做好事,q表示抓到撞到原告的人,r表示说明情况自行离开。法官的思维情况是彭某没有抓撞到原告的人,也没有说明情况之后自行离开,所以彭某没有做好事。这个推论形式是有效的,但是不可靠的。一方面这个逻辑思维可以用两种方法进行破斥。第一,s和r以及s和q不是条件关系,从s既不能推出q也不能推出r;第二,选言支没有穷尽。另一方面,即使能得出彭某没有做好事,也无法有效推出彭某撞伤了被告。根据彭某行为有悖常理,就算得出彭某不是见义勇为不是做好事,难道就能得出老太太是彭某撞的吗?显然不能,因为没有做好事和撞人不是同一个概念。在这里的推理过程中,法官没有遵循同一律而想当然地认为没有做好事就是撞伤了人,没有弄清楚二难推理要穷尽选言支并且要确保假言命题前件必然要推出后件。只有这样,这个推论在形式上才是有效的。

二、司法中常见的逻辑错误

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如果仅凭感觉,就会得出这样的错误推理:不知道作案情况的人就没有作证的义务。由此可以看出,这个推论让人很难接受,即使是犯罪嫌疑人的配偶,也有作证的义务。作证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只是不知道案件情况不做证人而已,但这不意味着公民没有作证的义务。它的逻辑错误在于混淆了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否定充分条件命题的前件是常犯的逻辑错误。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存在一部分甚至可以说是大部分冤假错案的发生,法律推理中的思维错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比如这样一个错误的推论:大前提是:立功作为量刑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刑罚,小前提是:某甲作战英勇多次立功,结论为某甲符合立功情节可以减轻从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个推论的错误之处在于立功这个概念,前后两个立功不是同一个概念,违反了同一律。如果我们在法律推理中,仅仅靠感性思维而不考虑理性思维的话,我们就会犯白马非马的错误。且不说逻辑思维的错误对于司法的公平正义起主要作用还是次要作用,是条件关系还是因果关系,有一点是不可否认的:法律推理的错误不利于司法公正。法律是严谨的,为了避免出现这些不正确的法律推理,对于法律推理中的思维研究是有必要的。

三、法律逻辑思维的重要意义

法律是一门逻辑性很强的学科,尤其是刑法、刑事诉讼法。这些法律处处充满了逻辑,比如刑事诉讼法中有很多“应当”“可以”,这些是模态命题在法律中的体现。当一个规范命题变换另一种说法的时候,人们很容易区分不清变化后的说法是不是原来的说法,这种思维弱点给一部分人曲解法律的机会。研究法律推理对于学习法律也是很有必要的。比如刑法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被判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就是说不可能所有的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都不适用死刑。也就是说可能有的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当他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时,是可以被判处死刑的。这个命题看起来没有问题。当我们仔细研究里面的逻辑漏洞时,我们会发现,当一个已满75周岁的人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是“一定”可以被判处死刑的。正确的思维应该是有些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必然可以判死刑。根据这个刑法条文,是不是我们可以推测不满75周岁的人犯罪,可以判处死刑呢?从逻辑学的角度讲,这个推论形式无效,同样地从逻辑学的角度讲,这个推理是可靠的。我们不仅要知道推理的可靠性还要知道它的有效性,恰到好处地拿捏推理形式的有效性和可靠性之间的点。法律方法尤其是法律解释、法律论证等方法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四、法律推理思维在法的适用中的作用

法律逻辑是法律和逻辑学结合的一门学科,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离不开法律推理。首先在立法过程中,法律逻辑思维可以帮助立法者更加清晰地界定概念与概念之间的关系。刑法的罪名与罪名之间的反对关系,罪名和节之间的包含于关系等需要层次清晰,有条不紊,这就需要一个清晰的法律思维。其次在执法过程中,比如在刑事侦查案件中,法律逻辑思维可以帮我侦查人员侦破案件、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侦查人员要利用各种已有的经验知识常识来构建大前提,根据现场事实构建小前提,然后得出结论。在这里侦查人员要熟悉三段论的四个格与式,哪些推理形式是有效的,哪些是无效的,以及要知道推论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最后,在司法过程中,法律逻辑思维也是很必要的,法官判决一个案件不能想当然。在法官判决案件中要谨慎地选择大前提,尤其是刑法的大前提还要考虑刑罚总则对罪名的影响。在一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触犯了某个罪名,刑法条文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根据大小前提就可以得出结论,但是这个时候要特别注意大前提是否正确,是否有影响大前提的因素。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又聋又哑或者未到达刑事责任年龄,那么就不能简单地得出推论。用逻辑的话讲,是二难推理的选言支缺失。综上所述,法律逻辑思维伴随着法的适用的全过程。

五、小结

对于法律界人士来讲,有一个很强的逻辑思维是至关重要的。众所周知,以公孙龙为代表的诡辩术是对法制的破坏。法律推理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这要求我们在日常学习法律应用法律的过程中,时刻注意正确地运用逻辑推理。每得出一个法律结论都要避免犯逻辑的错误。努力学习法律逻辑学知识,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自己的力量。

[1]雍琦著.法律逻辑学[M].法律出版社,2004.

[2]陈金钊.现有“法律思维”的缺陷及矫正[J].求是学刊,2018,45(01):75-87.

[3]张骐.通过法律推理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改革的又一条思路[J].法学研究,1999(05):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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