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学教育实践教学模式的完善
2018-01-22连北坤
连北坤
河南大学民生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0
一、我国法学教育现状
作为我国高等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学教育,其目的主要是传授法律基本知识、训练法律职业思维、培养合格乃至优秀的法律人才。经过三十年的发展,我国法学高等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主要体现在师资力量的积累,教学内容的丰富,教学方式的多样等方面。虽然这些成就是可喜的,但我们也应该正视我国的法学教育与国外的差距以及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的新问题,这应引起我们的重视,积极面对并尽快解决这些问题。第一,法律信仰教育缺失;第二;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第三,与法律资格考试的关系失衡。理论与实践脱节是我国法学教育普遍存在的现象,究其根本,主要是因为:第一,我国的法学教学模式承袭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教学模式。也就是我国的法学教学模式是以法律概念作为基本元素来讲授,然后逐步讲授相关法律规则、原则乃至法律制度,从而构建起完整的法学教学体系。这样下来,就形成了我国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的局面;第二,受我国高校人事制度和教育制度的限制,导致高校的老师有相当部分缺乏丰富的实践经验。这样一来,培养出的学生的职业素质可想而知。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节势必不能培养出高素质、高水平的法律专业人才。
二、国外法学教育实践教学模式
(一)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实践教学模式
在德国,法学院实行宽进严出的教育政策,德国法学教育的实施主要是依靠作为联邦法律的《法官法》。其法学教育非常重视法学实践教学,他们的法学教育被划分为两个阶段——大学学习和见习服务。在这两个阶段中都要进行国家考试,通过考试的学生才具有从事法律相关职业的资格。在第一个阶段即大学学习阶段,学生在完成理论学习的同时,还需完成为期三个月的实习,这也是德国法学教育的第一次实践活动;在第二个阶段即见习服务阶段,见习期为两年,这是德国法学教育的第二次实践活动。德国《法官法》第5条规定:“只有在大学完成法学专业学习并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然后完成见习服务并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才能取得法官资格。”①但如果仅通过第一阶段的考试只能成为准法律工作者,从事与法律相关的工作,如果要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工作者,那么在见习阶段必须到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或者其他法律执行机关见习,然后在见习期满后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考试合格后才能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的工作。经过见习实习并考试合格基本上也就具备了司法工作和各级高级管理工作的能力。
(二)英美法系国家法学教育实践教学模式
在美国,大学如果要开办法学院招收学生进行法律教育,必须向美国法学院协会申请,由美国法学院协会为大学颁发执照,同时对法学院的各种软硬件设施有具体的要求。加入美国法学院协会的法学院对招收的学生的成绩也是有严格要求的。首先,入学者必须参加全国的法学院入学考试,然后再参考入学者本科学习时的成绩,最后以这两个成绩为基础决定是否录取该考生。各个法学院把对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作为法律教育的重点,针对法律思维会开设许多相关课程。此外,为了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还要求学生选修大量的法律专业以外的课程,丰富学生的知识体系。学生只有修完法学院要求的全部课程并取得法律学位,才有资格参加州的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才能在该州从事律师工作。
美国法律教育的特点是:更加注重实务训练,采用判例教学法、模拟审判、诊所教育等。判例教学法于19世纪70年代被提出,经过发展,到20世纪中叶被各个法学院所接受并完善。判例教学法主要是以判例为中心进行讲授,提高学生的阅读、分析、理解能力,进而掌握法的原理和原则,最终学会解决实际案例的能力。
三、我国法学教育实践教学模式的完善
近年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事业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在实践教学上也做了许多工作:1、实践教学被纳入到教学计划中,并且加大了实践教学的课时数;2、更加重视实践教学,加大对其的投入,使实践教学的条件有了很大的改善;3、校内外实践基地的建立,也使教学的实践性落到实处,保障了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在校内,很多高校都建立了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中心等实践基地,学生在校内就能参与到法学实践教学活动中;另外,在校外,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共同培养学生,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校内实践教学资源的不足之处,让学生更真切的体会到法律这项职业,最终使实践教学的质量和效益得到提高。
但是,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实践教学从整体上看,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开展的时间还不够,投入的经费还不足,实践的场所还有限等,这些也必将导致:1、实践与理论的关系定位不清,也没有科学、有效的理论来指导实践;2、实践环节单一,流于形式,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3、实践教学的目的是提高学生理解、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综合、系统运用知识的能力。就目前来看,学生的这些能力还未达到预期。
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将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有机的结合起来,在尊重本土资源的基础上寻求训练法律技能的有效机制。②我们有我们自己的传统和国情,我们的法学教育也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且西方的法学实践教学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因此,全盘接受西方的模式也是不可行的,那么我们应该怎么借鉴西方的成功的经验?我认为,首先应充分了解我国的国情,弄清楚什么样的模式才是适合我国的,然后再从西方先进的教学模式中选择适合我国的,而且选择的模式也必须是可操作性强的。从我国各法学院的法学实践教学看,法学实践教学有传统的社会实践和从西方引入的法律诊所。经过调研,本人认为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应以法律诊所为主导,以社会实践为基础,把法庭旁听、法律工作部门的实习、法律援助及模拟法庭纳入到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当中。根据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为四年制,将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划分为三个步骤。一二年级为第一步,二三年级为第二步,三四年级为第三步。在一二年级,主要以讲授法学理论知识为主,以案例教学作为手段,辅以法庭旁听和社会实践,旨在培养学生对法律的直观认识以及法律意识;在二三年级,主要是让学生亲身体验,让学生进入到案例当中,主要以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的形式开展试验性教学,旨在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在三四年级,在学生课业较少的情况下,安排学生进行长期的实习,参加法律援助活动,旨在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法律逻辑以及表达能力,使学生建立起强烈的法律认同感和社会责任感。相信经过这三个步骤的培养,学生不仅能够法学理论知识,而且对法律实务也有了全面的认识,在他们踏出校门,走上法律工作岗位时,也能很快的适应法律工作。
除此之外,还要有完善的支撑体系和保障体系,因为再完善的实践教学培养模式如果没有保障和监督评估体系,终将流于形式,因此还应建立完善的课程体系、组织体系、师资体系、保障体系、评估体系。将法学实践纳入教学计划分配学分,建立专门的实践教学教研机构,强化对实践教学活动的管理和评估,加强对实践教学教师的培养,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实验室和各项制度,为实践教学构建请有力的保障。
[ 注 释 ]
①韩赤风.当代德国法学教育及其启示[J].比较法研究,2004(1).
②周世中,倪业群,等著.法学教育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