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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幽灵抗辩”的应对

2018-01-22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2期
关键词:国土局申请表营业执照

文 涛

(61030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 成都)

【基本案情】

远大卫浴等八家企业在申办营业执照过程中因国土局在“区工具项目工商注册认定申请表”审核意见为“不涉及A类,无土地使用手续”而未能通过审核获得工商营业执照,面临关停危险。八家企业负责人经人介绍先后找到犯罪嫌疑人黎某,委托其代办工商营业执照。此后,犯罪嫌疑人黎某陆续重新提交申报材料交由一家“盛必隆”的中介机构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但申报材料中“区工具项目工商注册认定申请表”审核意见变为“不涉及A类”,取消了关于无土地使用手续的说明。案发后,经鉴定,犯罪嫌疑人黎某等人提交的注册申请表中的国土局意见及其公章并非国土局所出、所盖。但犯罪嫌疑人黎某辩称注册申请表中的国土局意见和印章系其找一个叫李某的人到国土局找人出具意见和加盖公章,对方称其在国土局有关系,给钱就能办到,而李某经公安机关反复核实查找未果。犯罪嫌疑人黎某针对指控其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提出无罪辩解,辩称其通过他人办理的注册申请表,不知道该申请表中国土局意见是伪造的,不知道申请表上的公章是假的。

【争议焦点】

本案中,由于“李某”的真实身份公安机关无法查清核实,而犯罪嫌疑人黎某的辩解仅有其口头陈述,又没有其他相关证据来印证其辩解,根据现有的证据能否认定黎某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是本案争议焦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黎某提供的申请表中国土局意见经鉴定是假的、上面的公章是假的,但是不能排除申请表中的国土局意见及印章是李某所为,而黎某对此的确有不知情的可能,故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具有排他性,犯罪嫌疑人黎某是否实施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行为存在一定的怀疑,根据司法实践中“证据存疑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不能认定黎某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黎某辩解不符合常理,结合黎某知道远成卫浴等企业未能取得营业执照的原因系国土局认定的无用地手续,而又以收取高额费用替其企业在申请表中改变国土局认定意见,从而使其获得营业执照等情况综合判断,可以认定其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解决本案争议焦点的关键在于如何应对犯罪嫌疑人的“幽灵抗辩”。

(一)根据经验法则判断,其抗辩不符合常理

经验法则是人们从生活检验根据实物因果关系或者属性状态总结出的法则或者知识,其中包括一般人日常生活所归纳的常识。任何证据的审查认定,都必须符合经验规则、生活常识,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幽灵抗辩”明显与常理相悖,自然应当不宜采信。本案犯罪嫌疑人黎某到案后,多次供述一直坚持公文系李某办理的,而通过核查未找到有李某这个人。黎某提供的李某的手机号,经公安机关调查,却是一名叫查某的吸贩毒人员一直在用,而犯罪嫌疑人黎某的通话记录显示,在案发时间与其提供的该电话号码并无任何通话记录,由此可以断定其在撒谎。对李某的情况,仅称是认识的朋友,除电话号码外,不知对方其他信息。按照常理,提出抗辩的犯罪嫌疑人必不会保持沉默,在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中辩称不知晓持有的国家机关公文是假的,会提出他人为其代办的情况,而且会具体供述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方式等拿到公文,以此来证明自己的确不知公文是假的,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黎某辩解非常简单概括,对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将申请表交给李某不能说清楚;按照其辩解,对李某的基本情况不清楚,说明其二人关系必不密切,关系不密切的情况下,李某不可能平白无故的帮忙。可见,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不符合常理。

(二)从司法推定看,其对公文系伪造是明知的

一般情况下,主观故意往往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清楚,外人是无法获知的,但主观与客观并非截然分割,特定情况下,客观行为可以反映出主观故意,由此可以从客观行为推定主观故意。推定在“两高”的司法解释中经常出现,采用列举的方式将刑法分则抽象罪名形象化,特别是主观故意方面,以便于司法审查认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黎某和远成卫浴公司等八家企业负责人先后经人介绍认识,各个介绍人、委托企业负责人的证言都证实了黎某知道八家企业申请营业执照未成功的原因系没有用地手续问题,其收取的代办费用为3万元至5万元不等,远超于正常代理费用,反映其认识到必须要改变申请表中的国土局对没有用地手续的认定才能办理,改变申请表中的认定难度很大。根据八家企业的土地实际性质在正常工作流程下国土局已经出具了符合规定的审核意见,而在土地手续没有的情况下,国土局再次出具相反意见的可能性是不存在的,其要通过正常途径拿到国土局的公文是不可能的,而要办成营业执照,其申请表中的国土局意见必须通过伪造改变为有土地手续。机关印章管理一般都有严格审批登记制度,犯罪嫌疑人黎某先后办理了8份申请表,但在国土局却没有任何登记,那可以推定其也只可能是伪造印章。

(三)综合全案证据分析,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

即使申请表通过关系找人,系国土局制作的,是真实的,但犯罪嫌疑人黎某是让人将申请表中的意见内容变更了,而变更后的内容与事实肯定不符的,其使用内容与事实不符的申请表交由办理营业执照的中介机构办理,这是使用内容不真实的材料去骗领的工商营业执照,其行为本也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的间接正犯。而且申请表中的国土局公文内容、印章经鉴定确系伪造的,虽然申请表中使用的印章没有找到,但这并不影响对其行为的认定,因为其承认是找人办的,知道改变了原有公文内容。有证据证实其曾在1天内将申请营业执照的所需的全部资料办好,在正常工作流程下是不可能完成的,说明在短时间内准备好资料肯定是作假。

综上,犯罪嫌疑人黎某虽然其辩称不知其公文系假,但其他证据已经查证属实,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锁链,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足以认定其实施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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