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窃取型”侵犯财产犯罪
——以快递行业为例
2018-01-22章莹
章 莹
(315000 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 宁波)
一、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应具有代为保管的性质
基于职务已经占有了本单位的财物,是认定职务侵占罪的前提条件。根据文义解释,“职务”是指“职位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根据刑法相关条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这类人员的职位由单位根据经营范围、业务特点设置,既可能有监督、管理等职权性的内容,也可能是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等。因此,职务侵占罪的职务不能简单理解为基于职权的管理工作,还应涵盖根据岗位职责要求从事的具体业务工作。
但是,职务的性质并非职务侵占罪中“职务”认定的关键。鉴于职务侵占罪非转移占有的本质,有无受单位委托代为“保管”单位财物才是决定性因素。笔者认为,无论是依职权主管、管理、经营本单位财物,还是因为履行岗位职责而经手、持有本单位财物,只要岗位职责中包含受委托代为保管的内容,都应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
实践中常以区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来认定职务侵占罪抑或盗窃罪,但需要注意的是,此“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为顺利实现目的行为而产生的便利条件,如熟悉工作环境、出入方便等,这种便利不是职务本身具有的,而是在履行工作岗位职责的过程中形成的,而并不是通常认为的“过手、接手单位财物的便利”。利用工作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应认定为盗窃罪。
二、认定“占有”时需区分有无占有辅助的情况
笔者认为,行为人是否已经基于职务占有了单位财物,需区分两个层面:一是判断有无“占有”,二是在“占有”涉及多个主体时,还要判断占有的归属。
占有的有无,应从占有的事实和占有的意思两个方面进行判断。对于占有的意思,只要占有人知道自己本人目前正占有着物品即可。而占有事实既包括事实上的占有即现实的支配控制,也包括法律上的占有即通过仓单、提单、存单等方式占有。
在存在上下、雇佣或者主从关系的情形中,下位者与上位者对财物都有不同程度的事实支配控制,但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属于上位者,下位者只起到对上位者占有财物的辅助作用,如果下位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走财物的,应认定为盗窃罪。如果下位者被上位者授予某种程度的处分权时,就应承认下位者的占有。
三、结合快递行业的运作流程特点予以准确定性
在快递业务中,委托人将包裹等交由快递员送至指定收件人,在法律关系上属于委托运输合同,自委托的包裹交付给快递员时形成占有关系。包裹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快递企业占有包裹。快递企业与快递员之间存在上下主从关系,因此理论上包裹应为快递企业所占有,快递员的占有只能算是占有辅助。结合快递行业的运作流程特点看,对于快递员窃取型侵财犯罪,应区分不同业务环节分别处理。
(一)收寄、仓管、派送环节
根据快递业务的特点,快递企业对包裹的现实支配控制在快递的不同环节有所不同,特别是上门收寄、末端派送环节,快递企业对包裹的支配控制几乎为零,相反,快递员则对包裹有绝对的支配控制。因此,快递企业在这些环节以工作职责的形式委托快递员代为“保管”包裹,快递员基于职务占有了包裹,不仅要依职责妥善保管,还要承担返还责任和包裹损坏、灭失的赔偿责任。同样具有代为保管职责的还有仓管员。仓储保管环节,仓管员需对包裹作出入库扫描登记并将其妥善保管。代为保管职责的赋予,是快递企业(上位者)基于与收派员、仓管员(下位者)之间的工作关系,授予下位者一定程度处分权限的直接反映。因此,上述这些环节的快递从业人员基于职务占有了包裹,如果侵吞包裹,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包裹处理环节
在包裹处理环节中,装卸货、拆包、分拣、封装等与上述收派、仓储有本质上区别。包裹的处理主要是流水线操作方式,且全程监控,这体现了快递企业(上位者)对包裹具有现实的支配控制,虽然分拣员、搬运工短暂接触、过手包裹,在物理上的确占有了包裹,但其物理性事实占有仅仅是辅助快递企业(上位者)实现对包裹的控制,且快递企业(上位者)亦未赋予其代为保管的工作职责。短暂接触、过手包裹并不能认定其已基于职务占有了包裹。因此笔者认为,在分拣、搬运过程中窃取包裹的,应认定为盗窃罪。
(三)运输环节
根据快递业务流程,寄往同一目的地(或同一中转站)的多个包裹,要集中放置在袋箱或容器中并予以封大包,称为总包的封装。总包装载到指定的运输工具上后,发运人与运输人员进行交接,由发运场地负责人将车辆封志加封在车门指定位置,运输人员监督车辆施封过程,双方在设备交接单上签字确认。可见,经封志的车辆已经具有了封缄物的性质。根据封缄物的占有归属区别说,即包装物归受托人占有,内容物归委托人占有,封缄物的外包装即车辆由运输人员占有,车辆内的包裹由快递企业占有。如果中途运输人员拆除车辆封志取走包裹,就打破了快递企业对包裹的占有,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