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判定中权利要求的解释
2018-01-22陈祥
陈 祥
(100088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光电发明审查部 北京)
近年来,随着全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逐年增大,专利侵权纠纷数量也逐年上升,权利要求的解释往往成为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争议焦点。专利侵权判定是将被诉侵权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比较,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直接影响着专利侵权判定的结果,而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通常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依据,侵权判定时对案件涉及的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做出合理,准确的解释,是确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重要依据。
一、权利要求解释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影响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通常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依据,因此有必要准确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首先需要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做出准确合理的解释,进而为专利侵权判定提供坚实的基础。在侵权判定时通常采用全面覆盖原则,通过将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比较,判定被控侵权方案是否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保护范围不仅包括权利要求描述的所有技术特征,还包括与其等同的技术特征,即使用“等同原则”将专利权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扩大到等同范围,由此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属于相同侵权行为或等同侵权行为。等同的技术特征,是指通过与权利要求描述的手段基本相同的手段来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及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的解释是否准确会影响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及其等同技术特征的解释,影响对专利权保护范围解释的准确性,进而影响专利侵权判定的结果。
二、权利要求解释的规则
对于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以权利要求书的技术方案为基准,但同时应参考必要的内部证据,例如专利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还包括实审、复审、无效程序的审查档案等,必要时,参考诸如教科书、工具书等公知文献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等外部证据。在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具有如下规则:
1.先内部证据,后外部证据
在侵权判定时,对于权利要求可采用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包括实审、复审、无效程序的审查档案等内部证据来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描述的,以说明书的描述为准。当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能根据内部证据确定时,可结合外部证据加以解释,例如教科书、工具书、该专利领域内的学术论文等公知文献。
例如专利:一种用于盛放液体的带托板容器,它具有一个内层结构,内层结构底部设置成具有排流槽,该排流槽具有轻微的坡度。被控侵权产品与本专利的区别仅在于,被控侵权产品的排流槽无坡度。该侵权判定争议焦点是“轻微”如何解释。专利权人认为,根据《辞海》,“轻微”可解释为忽略不计。然而本申请的说明书中记载了“轻微坡度用于自动排空容器中的残液”,因此根据“先内后外”的原则,被控侵权产品不侵权。
2.不能被解释进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情形
在对解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以下情况不能被解释进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①含有专利需克服的技术缺陷的技术方案:如果所做出的解释对应的方案正是该专利需克服的技术缺陷所对应的方案,则此方案不能被解释进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②不能实现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如果所做出的解释对应的方案不能实现发明目的,该方案不能解释进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③属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在侵权判定时,如果有证据证明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已被现有技术披露,该方案不能解释进入权利要求的范围。
例如专利:一种安全电热毯,包括包复层和电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电加热装置包括设置于套管与电热丝之间的传热液构成。被控侵权产品与本专利的区别在于,被控侵权产品使用水作为传热液。侵权判定的争议点是,“传热液”如何解释,是否包括水作为传热液的情形。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当电热毯采用热水循环系统时存在着水密封不严易渗漏的技术缺陷,而本专利的传热液采用防冻液克服了水在低温情况下结冰使导管易折断的弊端。由此可知,本专利的“传热液”应解释为不包括水作为传热液的情形,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不侵权。
三、权利要求解释的典型情形
对于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基于各种权利要求的类型和特点,提供准确合理的解释。以下是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中的几个典型情况的详细描述。
1.技术术语
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的解释中,如果在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没有对某技术用语的具体描述,那么该技术术语就只能按照其“通常含义”来理解。一般来说,相同的技术术语解释为相同含义,相同或类似含义的概念如果用不同的术语,则解释为不同含义。当说明书的解释与通用含义不一致时,依据说明书解释该术语的含义。当侵权行为发生时,技术术语含义发生变化,则以申请日时技术术语的含义来解释。如果专利权人用“自造词”来描述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则应当在说明书或者审查文件中明确说明该自造词的含义。在侵权判定时,自造词的含义以说明书解释为准。此外,当技术术语存在多个含义时,作利于发明目的的解释。
2.权利要求与说明书不一致或相互矛盾
当权利要求存在明显错误时,应将其范围解释为唯一正确的含义。而当权利要求存在难以澄清的错误时,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根据说明书的描述以及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确定其含义与范围时,将无法准确确定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由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难以确定,此时被侵权技术方案被判定为不侵权。
例如专利:一种防电磁污染服装在面料里设有导磁率高的材料。侵权判定的焦点是关于“导磁率高”应作何解释。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以及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均难以确定“导磁率”高的含义与范围,无法准确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不侵权。
3.功能性限定
在侵权判定时,对于涉及功能或者效果的技术特征,应当结合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中的相关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对应的方案。
例如专利:一种哑铃套组手推箱,其特征在于,哑铃杆槽的侧边和大小哑铃片槽上设置用于固定的构件。说明书中记载了箱体内的大小哑铃片槽在圆周上沿也可设置锁紧凸起,以防止大小哑铃片从槽中脱出。被控侵权产品采用塑料泡沫填充固定大小哑铃片槽和哑铃杆槽。侵权判定争议焦点是“固定的构件”如何理解。说明书中关于“固定的构件”具体实施方式是通过“锁紧凸起”的方式实现,由于被控侵权产品采取的是“塑料泡沫填充”的固定方式,既不同于“锁紧凸起”固定方式,也不是其等同的实施方式,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不侵权。
4.方法或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
由于方法或用途的技术特征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有影响,对于采用方法或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在侵权判定时,应考虑方法特征对于权利要求的限定。
例如专利:一种板蓝根软胶囊制剂,原料组成为板蓝根提取物30~40重量份,植物油,其中的提取物是由下述方法提取得到的:取板蓝根药材并粉碎成最粗粉;加水煎煮两次。被控侵权产品与该专利的区别仅在于,被控侵权产品需加水煎煮三次。侵权判定的争议焦点是,制作上述产品的方法是否影响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方法特征对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有影响,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不侵权。
5.使用环境或条件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
在进行侵权判定时,应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可以用于所述环境或条件。
例如专利:一种用于将后换挡器连接到自行车车架上的自行车后换挡器支架,所述自行车车架具有形成在自行车车架的后叉端的换挡器安装延伸部上的连接结构。侵权判定的争议焦点是,自行车车架特征对产品权利要求是否有限定作用。由于,自行车车架结构仅是自行车后换挡器支架的安装环境特征,在判定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并不需要被控侵权产品真正安装到自行车车架后叉端的延伸部上,只要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决定了其可以而且必然安装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自行车车架上,并呈现出权利要求的装配关系即可。
6.方法权利要求
侵权判定时,应注意方法权利要求的步骤,对于没有明确记载步骤顺序的方法权利要求,并不必然意味着不存在步骤顺序,对于是否需要考虑步骤顺序,应当从本领域技术人员出发,结合权利要求及说明书的整体技术方案,同时考虑各步骤之间的逻辑关系,从而确定方法权利要求的各步骤是否存在步骤顺序,如果存在步骤顺序,则侵权判定中需要进一步考虑步骤顺序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影响。
7.涉及方法、用途或材料等特征的实用新型产品权利要求
由于方法、用途或材料特征对于实用新型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均有限定作用,因此侵权判定时,应考虑上述特征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影响。
例如专利:一种接骨外固定架,特征在于用药浸泡藤条,将藤条按照经纬方向编织成一个固定架。被控侵权产品除了“用药浸泡藤条”外,其余特征均相同。侵权判定的争议焦点是,“用药浸泡藤条”对保护范围是否有影响。由于该方法技术特征与其他技术特征共同界定了实用新型产品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不侵权。
8.以封闭式或开放式撰写的包含组合物组分的权利要求
侵权判定时,对封闭式权利要采取解释为除了指明的组分,不包括其他组分的解释方式;对于开放式权利要求采取解释为除了指明的组分,还包括其他组分的解释方式。
四、结语
权利要求的解释往往成为专利侵权纠纷中的争议焦点,权利要求解释是否准确会影响对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及其等同技术特征的解释,影响对专利权保护范围解释的准确性,进而影响专利侵权判定的结果。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必须以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为基础,并参考必要的内部证据,例如专利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还包括实审、复审、无效程序的专利审查档案等,必要时,参考教科书、工具书等公知文献类的外部证据,并采取先内后外的规则;解释过程中还需关注“含有专利需克服的技术缺陷的技术方案”“不能实现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等不能被解释进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情形,同时在解释时根据各种权利要求的类型和特点,对权利要求做出合理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