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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时代婚姻家庭中女性权益保护

2018-01-22祝文涛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0期
关键词:家庭主妇婚姻家庭全职

祝文涛

(261041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民政局 山东 潍坊)

随着新时期妇女全职工作在婚姻家庭中的盛行,我国许多妇女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甚至妇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基本权益也得不到保障,这值得全社会的思考。

一、新时代女性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

(一)社会层面

1.缺乏社会保障

当家庭与社会的关系出现分歧时,全职家庭主妇权利的保护自然取决于婚姻的存在和对丈夫的理解和认可。然而,由于各种因素,婚姻是不确定的。全职家庭主妇的生活条件不能完全取决于丈夫的婚姻安全。今天,在追求两性平等和鼓励妇女不确定的独立中,妇女有权选择进入社会和工作场所,自由返回家庭和教育子女。国家和社会也应为这些妇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目前,妇女选择全日制家务劳动的根本原因是缺乏对婚姻家庭中全日制成员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这不仅使人们担心妇女在现实生活中的全职工作,而且不可避免地限制了妇女发展的自由。

2.重返社会困难

妇女选择离开工作,回到家庭作为婚姻和怀孕之间的分界线,大多数妇女怀孕。一般来说,妇女至少需要一年或更长时间从怀孕到婴儿和儿童的早期基本护理。在这一时期,妇女除了参与必要的娱乐或个人接触外,很少参与社会活动。一旦一个女人选择了一份全职工作,她几乎把她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她的家庭生活中。长时间的繁重家务会破坏他们的工作技能。此外,全职家庭主妇在职业活动中缺乏相关的社会互动,无法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总之,这些因素极大地影响了妇女的再就业。因此,全职家庭主妇面临着返工、融入社会的巨大困难和障碍。

(二)家庭层面

1.遭遇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妇女在婚姻中侵犯个人权利的普遍现象。没有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全职家庭主妇比职业妇女更容易在婚姻中遭受家庭暴力。由于职业妇女经济独立,社交圈大,面对家庭暴力或威胁,她们经常寻求同事和朋友的帮助。他的社会经验和勇气也使他能够寻求公众救济和其他途径。然而,全职家庭主妇长期以来一直局限于家庭.由于社交圈有限、缺乏社会经验和对男性生存的依赖等因素,当我遇到家庭暴力,尤其是“冷暴力”时,我不知道也不敢。寻求他人或社会的帮助。有些妇女长期遭受身心虐待。在精神疾病的折磨下,他们往往采取自杀、犯罪等极端行为来缓解和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2.缺少经济补偿

由于缺乏全面调整的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全职家庭主妇在婚姻和家庭的利益,很难有效地保护全职家庭主妇的经济利益,它不适用《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时适用。在当前物权法的当前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丈夫的收入只能划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但妻子的家务是不算在其中,事实上否认经济和财产的价值做家务。在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较少,离婚后女性的生活水平难以保障。在当今社会,女性在离婚后的生活中比男性面临更大的困难。考虑到公平原则,法律还应规定合理的国内工作评价标准和经济补偿制度。

二、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女性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婚姻家庭的立法完善

从国家层面来讲,保护妇女在婚姻和家庭中的未确定权益的最有效途径是通过立法。一方面,立法承认家政工作的经济和社会价值,有利于保护全职家政人员的财产利益,避免全职家庭主妇因社会地位的缺失而享受一定的社会待遇。另一方面,它也有利于妇女的自决和对她们平等、自由和全面发展的基本权利的保护。中国应适时建立家庭劳动补偿制度和配偶赡养制度。为了确保离婚妇女有足够的财力在经济复苏期间支付必要的费用,中国还应建立配偶支持制度。虽然现行的《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后,一方将难以生活”。在困难时期,应从他们的个人财产(例如住房)获得适当的援助,但这种一次性援助不同于“赡养费”。此外,谈判或法院判决的结果往往具有象征意义,使得很难确保妇女在离婚后能够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更不用说支持她们重返工作和社交生活。

(二)社会各界的相互配合

在保护全职家庭主妇合法权益方面,社会应该积极认识和评价全职家庭主妇。社会公益组织,特别是以妇女为主体的社会公益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妇女的权益,积极开展相关的社会活动,帮助全职家庭主妇实现家庭与社会的联系。一些适合他们的兼职工作应该得到一些优惠待遇。当全职家庭主妇重返工作岗位时,企业和其他雇主也应该给予一些支持和帮助。全日制家庭主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关社会团体可以给予法律援助、物质援助和精神支持。特别是,法律援助不仅可以用于离婚,也可以用于婚姻。积极帮助职业家庭主妇处理家庭暴力,依法保护全职妇女的合法权益。

(三)家庭成员的相互支持

全职家庭主妇放弃职业追求,放弃社会人际关系,甚至放弃社会保障,回归家庭,牺牲自我发展的机会,应该受到家庭的尊重和理解。我们应该改变传统的家庭法人观念,赋予妇女在经济社会交往中应有的权利和地位。需要明确指出,全职家庭主妇的妇女没有收入,但她们并不依赖丈夫。丈夫创造的价值不完全是他自己的,而应该是他妻子的一部分。因此,有必要给予全职家庭主妇合理的经济补偿权。此外,丈夫应积极参与家务劳动的条件下,实现真正的互助意识,共同营造和谐幸福的家庭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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