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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暴力维权的困境与途径研究

2018-01-22宋雨泽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0期
关键词:施暴者法律援助家暴

宋雨泽

(042000 湖南大学法学院 湖南 长沙)

家庭暴力是当前社会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即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禁闭、捆绑、殴打、残害或运用其它手段对从性、精神、身体等方面对家庭成员进行摧残和伤害等行为。其中妇女是家庭暴力主要受害者,承受着较为严重的身体疼痛和精神痛苦。再加上很多女性因法律意识薄弱和受封建思想影响不敢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无形中纵容家庭暴力行为恶化。对此,分析女性维权对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家庭暴力成因与困境

1.1 封建思想根源

众所周知,我国有着几千年的传统历史文化,是人类引以为傲的文明产物。然而传统的父权、男权以及夫权思想文化在人们心中有着重要地位,甚至出现“男尊女卑”和“三从四德”等不利于女性发展思想。自新中国成立以来,虽然我国明确保护妇女和未成年权益以及强调男女平等,在工作岗位也逐渐提拔妇女干部,然而这些优势只集中于政治工作领域,父权和夫权思想在人们大脑意识中依旧有较大的市场。当代社会所说的“大男子主义”就是传统男权社会下的产物,女性在这种思想支配下成为男性附属物,失去独立人格。虽然部分男性拒绝承认自己是大男子主义,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仍然要求女性逆来顺受和温柔贤淑,一旦发生矛盾就必须服从。相关调查研究结果指出,有近50%男性认为,妻子遭受家庭暴力和自身有一定原因。尤其在农村,很多妇女缺少法制观念,认为家暴是家丑不能外扬,或为了孩子选择忍气吞声,正是封建思想根源使家庭暴力发生率逐年提升。

1.2 社会因素影响

相关调查研究结果显示,家庭暴力往往出现在经济条件较差的家庭,因为个体在家庭中做出的贡献决定个体在家庭事物当中决定权,因而随着不断降低的经济收入,也会降低在家庭当中的决定权。正是因为不平衡的经济收入造成经济地位不平等,我国大部分妇女都没有经济地位和独立意识而身处困境,再加上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覆盖范围小且不健全,仅靠丈夫供养,遭遇家庭暴力后提出离婚则无法独立生活,所以面对家庭暴力只会选择逆来顺受和忍气吞声,助长施暴者气焰。家暴原因除了施暴者个人问题,也存在夫妻沟通、长辈干预等其他因素,受社会因素影响对施暴者进行惩罚和约束困难。

1.3 不良行为习惯

家庭暴力产生也和部分家庭成员存在的赌博、酗酒、吸毒等不良生活习惯有着紧密联系。不良生活习惯会使个体心理出现畸变,减弱个体自控力的同时产生焦虑、猜疑、暴躁等情绪,家庭成员就会成为心理压力发泄对象,随即产生家庭暴力。再加上很多不良行为需要资金支撑,当染上不良行为成员没有钱消费时则会向家庭成员索取,一旦家庭成员无法满足需求则会引发家庭暴力。

1.4 法律法规忽视

家庭暴力滋生蔓延的主要原因之一即不完备的法律,目前我国针对家庭暴力没有一部系统性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惩治作用也十分有限,以致于部分施暴者有恃无恐。目前我国法律在家庭暴力方面依旧存在盲目,多集中于可操作性差、缺乏法律条文和执法环节不严,无疑给施暴者提供法律空子,进而变本加厉对受害者进行侵犯。因遭受家庭暴力导致身处困境的对象,很少能得到庇护救助。

2 家庭暴力背景下关于女性维权途径

2.1 积极联系基层单位

反家暴法中相关条例明确规定,受害者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暴力加害人、受害人等所在居民/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机构反映、投诉和求助。由此可见,受害人和其他相关主体在遭受家庭暴力情况下可以与规定的基层单位取得联系并投诉。正是因为这些基层单位在施暴者和受害人工作和生活的地方,有利于受害人维权。一定程度也对施暴者形成压力和道德舆论谴责,有效阻止家庭暴力发生。除此之外,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残联和工会有责任和义务对家庭暴力施暴者开展法治教育和心理辅导,受害人也可通过此途径和相关单位取得联系,请求对方介入。

2.2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2016年3 月,我国开始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其中该法律法规第四条明确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明确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主体在满足相应条件下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保护令可以作为单独形式存在,不用依附于其他诉讼案件,正是因为其特殊性,成为反家暴法讨论的亮点。人身安全保护令主要由人民法院执行,其中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组织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共同执行,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并在现实实践中得到执行。相关调查研究结果显示,自《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全国各个地区法院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达到680余份,可以说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无疑在家庭暴力施暴者和受害者逐渐构筑一道保护屏障,避免家庭暴力再次发生。

2.3 利用临时庇护场所

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应设立临时庇护场所,目的在于为家暴受害者提供临时生活帮助。尤其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身体和心理因家庭暴力受到严重伤害、无人照料或安全威胁等危险状态时,公安机关则有义务通知和协助民政部门将受害者安排到临时庇护场所、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机构。所以家暴受害者在遭受暴力后可第一时间前往临时庇护场所,从而使自己远离家暴危险,更好地维护自身安全。

2.4 全面寻求法律援助

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寻求法律援助,切实维护自身权益。一般家暴受害者都是家庭中弱者,申请法律援助时可以以个人身份申请,在具体实践中很多家庭受害者不可避免会受到经济困难影响,多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家庭和经济困难条件不符,但个人条件符合,第二,家庭和个人条件均符合。家庭符合低收入家庭救助标准或生活保证金领取,然而受害者无法拿到收入家庭救助证和低保证,因而无法证明自己经济困难。如果仍然以家庭为单位判断受害者是否经济困难,则会将真正受到伤害的个人拒之门外。所以建议各个省市和自治区在条例规范性文件中针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申请法律援助时允许以个体经济情况提出申请,从而更好地帮助受害者。法律援助体现社会主义法律,反家暴法针对法律援助明确规定,要求相关法律援助机构为家暴受害者提供有效法律援助,对家暴受害者应减收、缓收或免收诉讼费用,更体现社会主义法律对受害者关怀,并鼓励受害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

3 完善女性维权举措

3.1 增强妇女法律意识

当前部分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时之所以选择忍气吞声,多和缺乏法律意识有着紧密联系,因而需要增强妇女法律意识,鼓励妇女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首先唤醒妇女主体意识;人是社会主体,从性别层面分析将人分为男人和女人并组成社会共同体,树立妇女主体意识即使妇女充分意识到自身在社会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和位置,明白自身和男性一样是推动人类历史前进者,也是创造社会物质和精神文明不可缺少的组成。妇女该享有和男性同等权利和地位以及尊重,因而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自然需要发挥主动作用。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妇女自信、自立、自尊、自强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引导妇女打破传统思想观念束缚,充分发扬自立、自信、自尊、自强等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意识,要求妇女彻底改变以往弱者角色,摆脱依赖男人心理,由此一来才能克服贪图享乐、依附、弱势、自卑等心理,强化主体意识的同时陶冶心理。其次提高妇女法律意识;毫无疑问,提高妇女法律意识可以促进提高其自身素质,更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主要内容。通过开展文化和思想教育提高妇女素质,由此才能使妇女自立、自信、自卑、自强等,一定程度也促进妇女更好地理解法律知识,当面临家庭暴力时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反家暴法为广大女性提供合理维权途径,社会其他组织也要不断加强对妇女开展普法教育和宣传,进一步增强其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

3.2 构建女性维权机制

十七大报告提出:“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这为整合社会管理资源, 提高服务水平, 建立健全妇女利益协调机制提供了依据和参考。各类妇女维权机构应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充分发挥妇女儿童工作协调机构等组织的作用,主动承接涉及妇女儿童的有关社会公共事务。与此同时建立女性维权预警机制,及时掌握、深入分析妇女群众的思想动态、工作和生活情况, 加强对侵害妇女人身、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为重点的预防、预警、预控工作, 预防和制止侵害妇女权益的各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3.3 加强社会联动协同

好的立法还需有好的实施才能真正发挥规范和调节社会的作用。因此,执法、司法和守法各个环节都至关重要。根据反家暴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是实施女性维权行政司法救济的重要主体,二者被赋予了相应重要的权力与义务。在处理家暴问题工作上,二者应尽职尽责,努力使女性维权工作收到实效。另外,还明确了“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第14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实际上是相应主体的“强制报告义务”,这些责任主体在实践中应积极发挥作用,切实履行发现、报告、监督等责任和义务。

4 结语

总而言之,妇女作为推动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组成,其权益是否得到实现和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社会发展,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进步的尺度,因而需要高度重视女性权利。家庭暴力是威胁女性权益的重要因素之一,需要女性在面对家庭暴力时敢于寻求法律援助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同时也要强化维权意识。国家层面也要构建女性维权机制,切实帮助女性维权,进一步维护家庭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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